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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周孜予  吕宜敏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集合,能够有效地弥补立法缺陷与不足,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设立主体众多,程序不规范,范围广泛,数量庞大,内容多种多样,质量低劣,其合法性经常受到质疑。因此,文章针对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标准,完善备案、复议以及司法审查机制,细化处理方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王锡锌   俞祺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祝晓光  袁任新  
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性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而备案审查范围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性内容。将地方"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同时,备案审查纠错机制是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陈运生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审查标准的阙如却为法院的适用带来了巨大难题。从538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中可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方面,法院主要审查的是制定主体的身份和权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方面,重点环节的审查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方面,法院主要从依据性、一致性和抵触性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为了避免审查标准的不清晰而造成法院裁判的"同案不同判",未来的制度完善应尽量考虑建立体系化的审查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傅其林  
"人民文学"的理论建构在中国已经有八十余年的历史,这种建构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理论模式和话语形态。它在不断面临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当代实践成果的考验,持续接受新的历史文化语境与社会结构的挑战,在新世纪遭遇着更多的困境与危机。从政治范式向伦理范式的转型来思考"人民文学"论的规范性建构的可能性,进而尝试解决"人民的文学"和"人的文学"的复杂纠葛,能够开掘一种具有生命活力的"人民文学"理论新形态。
[期刊] 中国财政  [作者]
<正>近年来,陕西省财政厅积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支撑性、保障性作用,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作为提升财政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从政策制定源头上发力,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实施“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管理,备案率、及时率、规范率、公开率实现四个100%,
关键词: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刘文华  刘贞科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载体,具有外部性、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等特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领域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延续性强,直接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极高。加强人社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建设法治人社、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抓手,是维护法制统一、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是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基础,是保障群众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麻淑秋  
从2008年3月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到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只股票在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志着中小企业继中小企业板后又一融资平台正式建成启用。截至到2011年底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达281家。推出创业板,无疑是政府为创新型成长性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高海  
我国家庭农场的全国性规范基本缺位、地方性规定参差不齐,为了便于全国家庭农场之数量的统计、特征的揭示、政策的制定,应当从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成员范围与农场经营规模的限定,"家庭成员提供劳动力为主"与"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界定,反思认定标准;从家庭农场的前置认定程序和动态认定监管,完善认定程序。此外,还应当允许采取有限合伙企业,但禁止选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明确租入与投资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务承担能力,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农场的立法构造。
[期刊] 宏观经济管理  [作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以外大量规范社会各项活动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制定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重要手段,其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远远大于一般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高海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继承权又是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核心内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特别性主要体现在:继承主体方面,需区分继承人是本集体成员还是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效果方面,绝大部分非本集体成员继承人只能继承取得股份的有限权能,绝大多数本集体成员继承人不会因继承股份增加表决权比例;继承客体方面,宜表达为股份而不是股权或资格。难以也不宜划分资格股与追加股差别继承。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户内人均占股比例;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个人占股比例。户内任一集体成员死亡后即可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但未经外部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慎用"减人不减股""户内共享股份"等类似表达,以防影响集体资产股份主体为个人的解读。无人继承的股份应计入集体股或将其价款计入公益金管理。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袁勇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内容是规范合法性审查。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标的是不法规范,即应当被改变、撤销或不予适用的非法规范。据其概念构造及形成原因等方面的不同,不法规范可分成个体类的不法规范与冲突中的不法规范。前者是不符合立法规范且符合非法规范制裁条件的规范个体,包括违反上位法规定、超越权限与违背法定程序而制定的规范;后者是相冲突规范中应当被制裁的初显合法的劣势规范,包括同上位法规范相抵触的下位法规范等。因判断这两类不法规范的基准、方式与方法有别,而且消除二者效力的方式也不同,规范合法性审查可分成两类:一类是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肖鹏  
研究目的: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中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逻辑各不相同。不同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直接影响土地经营权的性质。(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从而采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土地经营权将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法定的用益物权。(3)土地经营权人既可以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也可以是通过转让、互换或者入股等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期限届满之前,土地经营权应当独立于土地承包权存在,土...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喻文莉  
根据宅基地置换是否触及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可以将其区分为征收置换和协议置换两种形态。为了弥补宅基地置换国家立法的不足,各地地方规范性文件就置换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征收置换补偿涵盖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三类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土地回收权,这是宅基地协议置换的逻辑起点。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应是征收置换补偿对象;作为宅基地置换补偿对象的农民应当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限。宅基地置换补偿标准应当以被置换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为基准,结合考虑农户成员数量予以核定。宅基地征收置换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应当是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协议置换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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