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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杨松  王志皓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开展的尽职调查是一种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此举并非基于合同义务之约束,而是股权众筹行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及自身声誉的一种自发性选择。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未来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应为平台设定尽职调查义务。在规则设计上,考虑到平台履行该义务之成本,立法应当至少确立一个最低限度,即确保融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考虑新兴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传统证券经营机构间的差别,在设定义务时尽量做到相对公平。至于领投人参与尽职调查之机制,平台可继续探索,并将其作为服务创新应用于股权众筹。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杨松  王志皓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开展的尽职调查是一种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此举并非基于合同义务之约束,而是股权众筹行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及自身声誉的一种自发性选择。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未来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应为平台设定尽职调查义务。在规则设计上,考虑到平台履行该义务之成本,立法应当至少确立一个最低限度,即确保融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考虑新兴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传统证券经营机构间的差别,在设定义务时尽量做到相对公平。至于领投人参与尽职调查之机制,平台可继续探索,并将其作为服务创新应用于股权众筹。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范超  
股权投资通常是指投资方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财务尽职调查要求在识别企业发展价值的同时识别风险。文章主要从财务尽职调查的准备、进场调查、报告编写三个阶段,介绍股权投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的全流程并简单分析,希望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工作时能有所帮助。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姚瑶  
无论从风险配置的效益、信赖利益的保护抑或平台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由股权众筹平台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都具有合理性。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将其法律地位类同于证券公司,而是对其所蕴含的功能进行回应。作为融合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功能的新型机构,平台需要承担的只是"低度"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职能难以被传统金融机构居间人的法律定位所涵盖,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牌照的特殊金融机构更为适宜,能够有效避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平台的法律地位之间出现矛盾。构建股权众筹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龚鹏程  王斌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制度缺失的问题。本文论述了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必要性,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股权众筹监管的做法和经验,指出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的全程持续监管,同时,要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机制,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诗瑶  
股权众筹平台由于现有法律对其缺乏规定,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本文从比较的视角出发,分析国外股权众筹立法中对平台的中介定位和权利义务设置,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我国股权众筹立法中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立法规制。
[期刊]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孙甜甜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人人参与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平台在这一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目前中国股权众筹平台面临专业性风险、信用风险等法律风险,可以借鉴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的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经验,从健全法律监管制度、完善领投人与融资项目的资格审查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等方面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杨琳  
农业众筹平台为有投资意向者和需要融资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沟通对接路径,它发挥了沟通、促进、保障作用,对于农村众筹项目成功实施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由于我国众筹平台运营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运营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对农业股权众筹投资者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构建众筹平台的法律规制、明确众筹平台所承担的具体义务、完善这一金融模式的监管机制,对于农业股权众筹的推广与实施、对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孙亚贤  
众筹平台作为众筹生态链的关键环节,应与众筹公司在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双赢。众筹平台应参与公司治理,扩大公司治理权的外延,帮助公司寻找可靠的项目与投资者。利用网络优势,搭建起股东参与、公司信息公开的平台,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渠道,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通过担任独立董事或独立监事的方式,完善对众筹公司的监督,为公司良好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刘波  刘彦  赵洪江  冷梦玥  
本文研究了众筹平台与企业家的声誉对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这两种众筹模式选择的影响及其经济机理,在发现众筹平台和企业家声誉对发起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的正向促进作用基础上,比较并提出了两种众筹模式的选择条件:(1)当产品质量较好而股权众筹投资者却并不偏好产品时,无论众筹平台声誉如何,预售众筹均占优,而企业家声誉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预售众筹的优势;(2)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小时,若平台声誉弱,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占优,若平台声誉高,则预售众筹占优;(3)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大时,无论众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刘波  刘彦  赵洪江  冷梦玥  
本文研究了众筹平台与企业家的声誉对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这两种众筹模式选择的影响及其经济机理,在发现众筹平台和企业家声誉对发起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的正向促进作用基础上,比较并提出了两种众筹模式的选择条件:(1)当产品质量较好而股权众筹投资者却并不偏好产品时,无论众筹平台声誉如何,预售众筹均占优,而企业家声誉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预售众筹的优势;(2)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小时,若平台声誉弱,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占优,若平台声誉高,则预售众筹占优;(3)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大时,无论众筹平台与企业家声誉如何,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均占优;(4)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适中时,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弱,股权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强,预售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强时,无论平台声誉如何变化,股权众筹均占优。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刘爱萍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联姻"的产物,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福音,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股权众筹平台既承担了项目审核、发布及交易管理的工作,又承担了登记结算的职能,尚未建立专门的、具有公信力的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缺乏对融资企业的培训及辅导,使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融资者也难以借助平台得到成长与发展。我国很多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具备开展上述业务的基础条件和资源优势,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股权众筹互联互通,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众筹的登记结算、股权托管、上线审核、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杨疏影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大众、小额、公开"的创新融资模式,必然伴随着金融风险,其中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任危机尤为明显,且对股权众筹的立法和监管仍存在空白,亟待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监管制度。笔者厘清股权众筹的概念、特殊性以及风险,认为股权众筹符合群体智慧理论的多样性、独立性、分散与分权化以及集中化特征,依托群体智慧理论,通过建立开放、中立的融资平台交流渠道可以促进理性的集体行动、展现社会媒体信息以及众筹平台自律,从而解决信任危机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构建开放性股权交流平台、完善与开放性股权众筹平台相适应的交流渠道和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监管制度等具体举措。
[期刊] 北京金融评论  [作者] 郑伟  
股权众筹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法律制度、监管政策缺失,平台时刻面临法律、技术、信用等风险。本文力求在正视股权众筹模式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规避这些风险,使股权众筹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杨疏影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大众、小额、公开"的创新融资模式,必然伴随着金融风险,其中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任危机尤为明显,且对股权众筹的立法和监管仍存在空白,亟待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监管制度。笔者厘清股权众筹的概念、特殊性以及风险,认为股权众筹符合群体智慧理论的多样性、独立性、分散与分权化以及集中化特征,依托群体智慧理论,通过建立开放、中立的融资平台交流渠道可以促进理性的集体行动、展现社会媒体信息以及众筹平台自律,从而解决信任危机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构建开放性股权交流平台、完善与开放性股权众筹平台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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