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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程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程玉  
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法律概念的明确与否,将直接决定可能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理赔和相关诉讼能否得到明确的规则指引。但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界定过程本身是一种政策选择,诸多客观局限的存在也使得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界定呈现出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的特征。结合现阶段治理环境的社会需求和保险行业的供给能力,保险政策和法律应当对渐进性污染和突发性污染不加区分、一体承保,但可在不断促进环境污染损害法律责任规则明确化和司法裁判规则稳定化的同时,考虑引入新型保险措施提升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以控制渐进性污染风险对保险公司带来的不利风险,如保险共营和再保险、风险区分和不同保险费率设计、责任限额和免配额等。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周海华  赵云芬  
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鉴于此,本文拟从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我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孙宏涛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公司实体责任保险这一附加承保范围,因此,当公司因遭遇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与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分摊难题并增强公司的赔偿能力,应当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在董事责任保险中附加公司实体责任保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程玉  
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复杂、责任范围巨大和损害结果难以量化等事实层面的不确定性,延伸至法律层面,使得环境责任风险中生态环境损害项目的可保性存在疑问。当前不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相互重叠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模式,以及已建立但尚未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均是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项目风险可保性疑问产生和加剧的原因。2017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虽已明文纳入生态环境损害承保项目,但当前法律不确定性的制度背景,以及有关保险人法律保障措施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该立法选择尚需审慎斟酌。法律不确定性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风险可保性疑问并非不可消解,应着重完善与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模式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制度规则,以及针对保险人承保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风险时遭遇之不利风险的保障措施。
[期刊] 财政研究  [作者] 赵曼  吕国营  
一、问题的提出 医疗保险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保险范围的选择:是保大病,还是保小病,抑或既保大病又保小病。这个问题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曾引起激烈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只能保小病。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作用在于降低或消除风险,给人们带来的好处可以用风险溢价来表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大病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邓嘉詠  
我国2007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仍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陷入推行困境。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进行意见征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作为保险的重要内容应该在法律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其应该包括渐进性环境污染和突发性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失。同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中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生态损失等内容的具体内涵也应得到解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卞江生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予以了简化。根据新《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新《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简略,导致实践中产生一些争议。本文认为,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承保实务,保险人核保通过并通知投保人即意味着"保险人同意承保";寿险业务中,保险人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之后即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示保险人必然同意承保,但保险人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临时保障,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保;投保人表明投保意向或递交投保单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同意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李金招  
有关承运人盗卖、转卖货物、无单放货等私自处分货物的行为所致损失是否为海运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国内学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从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法理分析,其识别标准应当包括损失偶然性、损失实质性和原因的外来性。在一切险条款未明确排除的情形下,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所致损失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应当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现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切险条款在应对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时存在不足,易致分歧,应当予以完善。
[期刊] 调研世界  [作者] 李靓  
环境污染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彰显,仅靠行政处罚和诉讼的方式不能完全消除污染给人们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很难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相比之下,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方式之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明显优势。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尽管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给社会成员提供实质性平等的环境权利与合理的责任分配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关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周国熠  万里虹  
我国自2008年开始启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仍在积极推进中。保险公司单独开发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险种,在三大行业先期推出试点,在政策性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方面取得突破,基本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模式。为了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本文在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和国外经营实践的基础上,就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要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提高承保能力,提升管理水平;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外宣传活动;三是联合政府职能部门,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进程。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欧阳丹丹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的本意是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避免打击保险人的承保积极性。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除外责任的具体规则却存在逻辑混淆与内容疏漏之缺,无法实现除外责任的初衷,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故意行为与怠于止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应纳入除外责任,而过失犯罪直接所致损害与故意犯罪所致生态损害问题也应加以明确。
[期刊]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作者] 王颖  何宏飞  
[期刊] 浙江林学院学报  [作者] 陈立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主要分析了该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功能和特点,及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模式。针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提出了制定强制责任保险,扩大责任保险范围,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等完善对策。参7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王喆  
当前,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面临着供需冷淡的困境。究其原因,立法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企业的污染成本较低,以致缺乏对责任保险的需求;疲软的需求又导致保险公司难以实现大数法则和规模经济,从而供给乏力。为了扭转困局,政府应该强化环保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并着力完善保险的基础配套条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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