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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叶旺春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投资者分类问题、第二是产品分级问题、第三是适当性义务的差异履行问题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有关适当性管理的内容散见于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公募基金销售、私募基金募集、受托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融资融券、债券交易等市场、产品的监管规则和自律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蔺捷  
法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国转化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及其实施指令而经修正的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总条例中,并辅以《货币及金融法典》。法国投资服务机构在区分客户类别并主动或被动调整其分类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这是投资服务机构和客户间订立协议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客户知情权的立法保障。投资服务机构通过适宜性评估或适当性评估全面客观了解其客户,继而履行"最佳执行"要求。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史欣媛  
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悖论性难题,其保护投资者之功能已被严重削弱甚至失灵。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旨在确保股权众筹项目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适当的,乃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一条可行路径。在理论层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流理论适用于股权众筹领域皆有所欠缺,而信义义务理论中的脆弱性理论、不平等理论和信赖保护理论则可较为全面、准确地解释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制度层面,应构建投资者分类制度和投资限额制度,同时明晰股权众筹平台所应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之内容。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史欣媛  
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悖论性难题,其保护投资者之功能已被严重削弱甚至失灵。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旨在确保股权众筹项目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适当的,乃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一条可行路径。在理论层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流理论适用于股权众筹领域皆有所欠缺,而信义义务理论中的脆弱性理论、不平等理论和信赖保护理论则可较为全面、准确地解释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制度层面,应构建投资者分类制度和投资限额制度,同时明晰股权众筹平台所应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之内容。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军岭  檀文  刘道云  
各国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从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比较分析境外重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发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设计理念是监管机构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其制度核心是对金融机构的销售适当性要求。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应从提升立法层级和赋予法律依据、健全产品和制度体系、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和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向金融期货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转型等方面进行完善。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侯睿  
本文为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供政策建议。通过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制定更为科学的适当投资者确认标准,并在改善市场流动性和保护投资者两个基本原则约束下相机抉择。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校坚  任祎  申屹  
本文探讨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国不同的立法模式及典型案例、对客户分类及相关标准、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要求及其责任分配问题。证券公司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首先需要根据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知识储备及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的类型;在充分认识客户的基础上,券商应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将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客户准备选择的产品性质明确告知客户;同时,券商应采取签署书面文件等方式确保客户对有关内容的知悉。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井漫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保护、完善券商内部治理、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还存在着投资者分类保护与现实脱节、投资者权利救济难以实现等现实问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具有讨论价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证监会以"买者有责"为核心,形成了以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为内容的适当性理论基础,而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在信赖利益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理论基础的延伸与发展。国外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客户适当性、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上述方面虽有一定发展,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今后的发展重点应更多放在立法模式选择、投资者分类制度、投资者教育机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晨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在当前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相关立法中均有体现。这一制度在面向非专业个人投资者开放的股权众筹领域也有其应用的法理基础和功能需求。域外股权众筹立法已高度关注适当性制度在便利融资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平衡功能,其监管实践也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设计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须立足本土实际,借鉴他国经验,在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整体构架的基础上,针对股权众筹业态特征,进一步细化此领域的具体义务规则。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杨军  刘嘉瑶  
投资者适当性就是指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境外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比我国较为成熟。将美国、欧盟、日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有关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匹配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根据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现状,在借鉴境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将投资者适当性作为法律原则、厘清我国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体系、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细化投资者分类与完善产品分级、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责任等建议。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葛永波  曹婷婷  
为维护我国期货市场的繁荣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以来,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等部门通过一系列的规章、规则和指引等,逐步建立起我国内地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学术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一问题的研究局限在如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市场成熟地区相关法规的介绍和对比,总结其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法规体系构建的启示;对国内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特定资本市场领域的研究;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关注。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国内整个期货市场不断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法规框架及实践细则等进行详细阐述,总结优点及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期为金融监管提供理论参考。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窦鹏娟  
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对这一市场的投资者进行准入限制的必要性。美国、欧盟、日本等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有特色,但也都存在着改进和完善的空间。我国作为金融衍生品新兴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也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改进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除了应提高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之外,还应调动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动性。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进行损害救济。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适当性规则并不能使投资者免于承担损失。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姚瑶  
无论从风险配置的效益、信赖利益的保护抑或平台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由股权众筹平台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都具有合理性。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将其法律地位类同于证券公司,而是对其所蕴含的功能进行回应。作为融合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功能的新型机构,平台需要承担的只是"低度"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职能难以被传统金融机构居间人的法律定位所涵盖,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牌照的特殊金融机构更为适宜,能够有效避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平台的法律地位之间出现矛盾。构建股权众筹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王莹丽  
本文通过研究欧盟的投资者分类制度以及其法理和价值,积极寻求对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何海锋  
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五大主体。其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以获取利息、股息或者资本收益为目的的资金提供者,既是一级市场发行得以完成的保证,也是二级市场流动性的来源,地位十分重要。由于和其他四类主体相比,证券投资者具有多样、分散和流动等特点,所以一直是证券行业的"重点保护对象"。《证券法》第一条就明确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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