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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缪慧  
欧盟平台“守门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受关注并呈现出普及的趋向。我国当前是否应引入这一制度在学界尚存争议,规范制定层面也踌躇未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守门人”制度作为平行于反垄断法的新经济规制即行业规制,有其独特的生成逻辑和运行机理。该制度生成逻辑的起点是核心平台服务市场缺乏可竞争性且反垄断法对此无法有效规制。该制度的运行机理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标准规则化和实质判断形式化;二是立法目标、义务范围与反垄断法存在交叉;三是价值追求由效率向公平转变。从生成逻辑看,我国引入该制度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存疑,包括核心平台服务市场是否缺乏可竞争性,我国反垄断法是否无法有效解决平台竞争失灵问题。从运行机理看,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合理性同样存疑。“守门人”制度所代表的政府更强干预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不吻合;从效率向公平转向的价值追求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现实需求不吻合;立法目标与义务范围和反垄断法的交叉与二者平行适用的定位不吻合;规则化、形式化的确定性追求与制度内在的预测性、不确定性特征不吻合。因此,对于我国当前是否引入“守门人”制度以治理平台垄断问题,应保持审慎谦抑的态度,不宜贸然“进取”。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剌森  
平台经济领域中的算法定价可能同时带来定价效率与共谋的风险,需要思考如何在反垄断法中构建算法协同行为的治理机制。首先,在认定算法协同行为时,需要考量意思联络、一致行为与经营者是否拥有合理解释等构成要件。算法的使用扩展了意思联络和一致行为的表现形式。其次,在算法协同行为的治理方面,有必要明确监管原则,加强平台自治和平台责任。将结构性监管与行为性执法相协调,一方面提高算法透明度,降低市场进入障碍;另一方面在执法中引入大数据技术进行价格监测并扩展执法机构的查阅、复制权。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程增雯  
随着平台经济强监管信号持续释放,中央部委频繁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亮剑"。自治算法作为电商平台自治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合法性和中立性。但是,随着超级平台开始形成,自治算法在电商平台庞大市场力量的加持下,被平台滥用,成为限制、排除竞争的重要工具,由此产生的垄断风险不容小觑。自治算法滥用引发的垄断风险,主要体现为算法权力滥用、数据资源垄断和平台自治权异化。加强对自治算法滥用的识别和规制,有助于构建高效、公平的平台经济秩序。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应重构规制理念,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引入数字条款;厘清平台自治界限,落实平台责任;加强规制算法滥用,警惕算法合谋。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程威  
加强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的主流政策导向,互联网新型反垄断则是规制重点。轴辐协议是融合纵向与横向协议于一体的新型限制竞争行为,已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实践有所呈现。平台经济语境下,平台经营者与算法外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均因不同市场层级的互动关系而形成轴辐外观,加上平台算法容易促进经济体内的信息传导,产生持续限制竞争、隐秘规避法律的制度风险。美国法律将轴辐协议作为一种独立的垄断协议加以调整,但识别方法上类推适用横向协议的有关规定;欧盟法律逐渐形成识别轴辐协议的关键构成要件以动态打击相应违法行为。我国应吸收比较法的有益成果,在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和避免打击面过大之间寻求适切平衡,重视轴辐协议与类似垄断行为之间的关键区别,从主体的双层性、行为的多元性与意图的违法性等层面设定轴辐协议的成立要件,对轴辐协议主体责任认定宜适用合理分析、效率抗辩与宽大原则。在规范建构上,应推定轴辐结构具有违法性,倒逼轴辐结构主体以效率抗辩自证清白,维持执法者与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均衡。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胡元聪   魏于凯  
在利基市场上,超大型数字平台肆意并购人工智能等科技型初创企业,关停或整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研发、应用项目,试图弱化乃至摆脱中小企业对自己形成的竞争约束,致使平台经济领域中垄断风险上升,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各反垄断辖区的高度关注。而传统反垄断法律工具运作逻辑与平台经济特性的偏离,决定了既有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框架无法有效规制平台扼杀式并购。对此监管窘境,应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程序控制框架中,完善强制申报标准、设计竞争合规措施、采用回应性监管模式;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实体审查框架中,革新反竞争能力判断规则、完善反竞争动机识别规则、以救济措施为核心健全反竞争可能性抑制规则,从而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统筹形成“内外联动、前后相辅”的垄断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卢均晓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问题也比较突出。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扩张受到资本与平台经济的双轮驱动,应当以法律作为扩张有序与否的价值判断标准。在竞争法视域下资本无序扩张主要表现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执法,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健全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法律制度,推进平台经济领域软法治理,加强市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协调配合,积极应对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期刊] 现代日本经济  [作者] 陈肖盈  
近年来日本平台经济的发展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该领域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主导平台企业寡头化优势明显、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也十分突出。为确保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环境的公平与透明,日本从与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环境密切相关的竞争主体、竞争方式以及竞争要素着眼进行了积极地整顿,并对有违市场竞争秩序的市场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监管。尽管如此,出于对平台经济发展的社会需求以及对平台经济领域特殊性质的考虑,日本在总体上更倾向对该领域市场行为实行最小限度的干预,同时发挥国家及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做到支持与监管并举,以确保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张其林  汪旭晖  乌云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期刊]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作者] 杨玉平  兰迎春  
经济领域的贪污腐败是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自1995年起陆续在上海、河北等省市进行了一种新的遏制贪污腐败现象的举措——政府采购制度。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节约...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曲沛  
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组织形式。通过对数字经济条件下平台定位、功能的研究发现:平台的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及实现产业跨界融合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技术的推动下,平台的发展对垄断协议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以及经营者集中规制等带来了新的挑战。由此,监管机构在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应以构建多元化的算法共谋规制体系,完善相关市场判定标准,构建申报和审查相结合的合并规制体系,以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双提升。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兵  林思宇  
随着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创新发展与深入融合,数据要素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创新型生产要素,是推动数字经济下全要素创新的关键。然而,超大型平台企业为获取或维持数据优势,通过封锁、屏蔽等行为以建立“围墙花园”,致使大量存储于平台的数据要素无法实现优化配置。为了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优化,平台互联互通已成为打破平台间数据壁垒的关键策略及行动方向。通过对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配置状态的效率考察,可以发现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不健全、数据权属多元待定、数据利益分配机制缺失等问题,已成为阻碍平台互联互通下有效优化资源配置的现实因素。故此,亟须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体系的确立,以数据运行全周期为基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并基于正当合理且公开公平的数据权属安排以完善数据多元利益分配制度。同时,健全数据权益实现的多法协同的竞争法治系统,科学有序推进平台互联互通。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唐旭  赵申豪  
我国现行立法对责任转质的态度模棱两可,容易引发纠纷。从效率维度上看,责任转质确实有其正当性,既可以促使物尽其用,也可弥补承诺转质难以取得出质人同意之不足。在责任转质的制度设计上,要兼顾物尽其用和保护出质人利益,明确责任转质能否成立应视质押物的类型而定,转质权应依附于原质权,同时应建立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在责任转质的具体构建上,要将"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期限不得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与"质物是可替代物"作为责任转质的构成条件;同时,要赋予出质人清偿对象选择权以及当质物损坏时直接向转质权人追偿等权利。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唐旭  赵申豪  
我国现行立法对责任转质的态度模棱两可,容易引发纠纷。从效率维度上看,责任转质确实有其正当性,既可以促使物尽其用,也可弥补承诺转质难以取得出质人同意之不足。在责任转质的制度设计上,要兼顾物尽其用和保护出质人利益,明确责任转质能否成立应视质押物的类型而定,转质权应依附于原质权,同时应建立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在责任转质的具体构建上,要将"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期限不得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与"质物是可替代物"作为责任转质的构成条件;同时,要赋予出质人清偿对象选择权以及当质物损坏时直接向转质权人追偿等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菲菲   董家鑫   薛蕊   雷晓  
[目的/意义]技术守门人是影响新技术信息传播的关键角色,有效识别守门人有利于更好地扶持领域内技术创新主体。[方法/过程]文章以技术守门人的定义为基础并结合科学—技术互动关联理论,选取区块链技术领域为研究对象,构建学者合作网络与引用网络,在原有技术守门人识别方法的基础上,筛选对知识流动有促进作用的守门人。[结果/结论]实验结果显示,运用该方法筛选出的守门人在知识流动过程中具有控制和促进作用,与传统守门人相比,该方法识别出的守门人对领域发展的贡献与促进作用更为突出,对专业领域的发展更具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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