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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广兴  李强  王新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和监督双重职责。但由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具有共同利益,从博弈数量模型看他们可能形成合谋,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信托契约设计上的缺陷以及托管人实际操作中的无能为力,使托管人监督不力。因此,要从法律上建立对托管人及管理人的激励机制而非法律严惩;从信托契约上完善受托人机制以及借鉴公司型基金。
[期刊] 金融论坛  [作者] 寻卫国  
我国将资产托管制度引入基金治理的10年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及资本市场正处在新兴阶段,托管人的独立监督作用仍然面临质疑。根据托管业的10年实践检验和基金治理的国际经验,本文认为打造以托管人为核心的独立监督实体非常必要。现阶段应采取以托管人为核心,监管机构、交易所等为有效组成部分的模式打造我国的独立监督实体。同时托管人与其他独立监督实体组成部分之间应该建立密切的联系、沟通机制,以形成合力监督。另外,托管人应该以提高独立性为核心,与管理人及相关方建立严格的利益隔离机制;也需要进一步提高独立监督能力,满足独立监督标准。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蔡云红  
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源于国外保管人制度,但在法律地位、独立性等方面和海外不同,并且在运行机制上也具有一定差异。实务中,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准入门槛高、独立性不足、投资监督性质不明、激励机制僵化等问题,有必要强化基金托管人制度,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张亦平  
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对国内大资管行业托管人制度监督功能进行分析,采用公募基金数据对托管人的监督作用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托管人的监督功能在有效降低激励(管理费率)条件下,能增进激励效果,具有显著改善资管行业治理结构、缓解资管市场委托—代理问题、增进资管市场效率的作用。基于此,应在国内大资管行业推行全托管,实现托管全覆盖,引入统一、规范、标准的托管人制度,以保障投资人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运行安全;管理人应加大托管集中度,以实现更好的内部治理规范,有效克服内部委托—代理问题及其风险。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侯鲜明  
基金托管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承担着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能。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扮演着消极被动的角色,可以参考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对基金托管人制度进行改革创新。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吴亮  吴昭晖  
基金托管人制度在基金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作用。托管人的独立性是保证基金资产安全、促进资金高效运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印度共同基金受托人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受托人(即基金一般意义上的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确保了受托人的相对独立性,对于解决我国托管人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基金治理结构创新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吴亮  吴昭晖  
印度把基金托管人一般具有的基金资产保管和投资运作监督两个职能分开,分别由基金托管人(Custodian)和基金受托人(Trustees)承担。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邵颖红  
托管人的职责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各国(地区)的法律一般强调基金资产的独立保管,特别是与管理人的资产要处于分离状态。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孔令学  杨鑫洁  张玉  
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是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私募基金爆雷事件屡有发生,投资者往往把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主要的求偿手段之一,然而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对是否支持、多大程度上支持投资者的诉求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本文通过对代表性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在梳理不同裁判观点的基础上,试图从法律角度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托管职责与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稳定私募基金各方参与者的风险和收益预期,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传葵  
应该设计一种制度鼓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理人严格监管,否则就不如让托管人竞争产生以大胆行使其权力;基金经理人收费应更侧重于通过业绩报酬来激励经理人勤勉理财,现行基金经理人制度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也要重视防范和化解投资基金的风险。
[期刊] 农村金融研究  [作者] 蔡崎峰  
自1997年国家正式要求投资基金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已经走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无论是托管制度的建立、托管机制的运作,还是托管业务的发展、托管产品的丰富,都有了重要进展。托管业务的发展前景非常可观,有望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一个重要的增长极。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闫海  刘顺利  
证券投资基金以集合投资方式进行专业理财并分散投资人的风险,日益成为大众投资的主渠道。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信托基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通过信托契约构建。"托管"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创新,既包括国外"保管",又通过"受托",涵盖更为广泛的外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专门规定基金托管人,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2004年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陶伟腾  
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三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而不应负有信义义务。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几乎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空间,缺乏适用信义义务的前提条件。从道德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信任基础上的利他承诺,因而也不应承担信义义务。为了促进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以至整个基金业健康发展,需要改变视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受托人这一观念,重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建议删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托管人信义义务及受托人身份的相关规定;厘清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回归合同本源,以合同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依据。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冯义秀  欧阳爱平  
本文针对契约型投资基金在监督体系方面存在的“空档” ,从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其审计监督体系。将基金托管人作为构建审计监督的核心角色 ,从多层面分析如何加强对契约型基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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