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份
- 2024(1932)
- 2023(3037)
- 2022(2631)
- 2021(2595)
- 2020(2529)
- 2019(5424)
- 2018(5688)
- 2017(12242)
- 2016(6532)
- 2015(7504)
- 2014(7666)
- 2013(7982)
- 2012(7550)
- 2011(6889)
- 2010(7261)
- 2009(7216)
- 2008(7408)
- 2007(6795)
- 2006(6140)
- 2005(5803)
- 学科
- 济(26388)
- 经济(26351)
- 业(19389)
- 管理(18301)
- 方法(13832)
- 企(13294)
- 企业(13294)
- 数学(12932)
- 数学方法(12822)
- 中国(12071)
- 险(10942)
- 保险(10850)
- 银(9831)
- 银行(9827)
- 制(9752)
- 行(9353)
- 财(9117)
- 融(7395)
- 金融(7395)
- 农(7207)
- 贸(6986)
- 贸易(6981)
- 易(6903)
- 制度(5712)
- 度(5712)
- 税(5535)
- 务(5157)
- 财务(5155)
- 财务管理(5134)
- 体(5061)
- 机构
- 大学(100392)
- 学院(98768)
- 济(44390)
- 经济(43423)
- 管理(37721)
- 理学(30625)
- 理学院(30345)
- 中国(30331)
- 研究(30052)
- 管理学(29934)
- 管理学院(29743)
- 财(27356)
- 京(21303)
- 财经(20631)
- 经(18549)
- 财经大学(15346)
- 科学(15204)
- 所(15045)
- 江(14682)
- 北京(14559)
- 中心(14301)
- 经济学(14183)
- 经济学院(12971)
- 研究所(12802)
- 融(12563)
- 金融(12357)
- 州(12083)
- 农(11680)
- 银(10941)
- 范(10769)
- 基金
- 项目(52271)
- 研究(40586)
- 科学(40266)
- 基金(38164)
- 家(31529)
- 国家(31268)
- 科学基金(26240)
- 社会(26092)
- 社会科(24684)
- 社会科学(24678)
- 基金项目(19622)
- 省(18536)
- 教育(18417)
- 编号(17277)
- 资助(17122)
- 划(16069)
- 成果(15407)
- 自然(15396)
- 自然科(14973)
- 自然科学(14966)
- 自然科学基金(14684)
- 部(12857)
- 课题(11482)
- 性(11480)
- 教育部(11326)
- 重点(11070)
- 人文(10945)
- 项目编号(10844)
- 制(10829)
- 社科(10755)
共检索到161278条记录
发布时间倒序
- 发布时间倒序
- 相关度优先
文献计量分析
- 结果分析(前20)
- 结果分析(前50)
- 结果分析(前100)
- 结果分析(前200)
- 结果分析(前500)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其保险契约晦涩难懂、布满荆棘,尤其对于消费者投保人而言更为严重。保险法条文乃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能力,即规定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但我国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条文粗糙、模糊,实际效果较差,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频发,故应加以研究与修缮,以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其保险契约晦涩难懂、布满荆棘,尤其对于消费者投保人而言更为严重。保险法条文乃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能力,即规定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但我国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条文粗糙、模糊,实际效果较差,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频发,故应加以研究与修缮,以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宜采取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说明义务的可操作性和可证明性。同时,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贾林青 贾辰歌
受益人介入商业保险活动,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之保障作用的适用效果和适用方向。因此,保险立法设计受益人制度的科学水平就关乎保险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分析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则,因存在诸多法律疏漏而需要进行修改,达到完善受益人制度而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为此,本文就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发表个人看法。其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惟有被保险人才能享有,这决定于保险合同的适用目标、法理基础和保险实务。而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险领域,用以适应保险实务的发展需要,理由是保险受...
关键词:
保险受益人 指定 适用范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赵明昕 孔宇辉
我国保险法已经引入了禁反言规则,但规定过于单薄。从禁反言的内涵来分析,它在保险法上至少包括事实禁反言和允诺禁反言。从它在保险法中的适用来看,禁反言涉及保险人的多项权利义务,适用于保险运作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完善我国保险法上的禁反言规则首先要明确禁反言的适用条件,然后厘清禁反言适用的各类情形,并对禁反言之适用设定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
禁反言 事实禁反言 允诺禁反言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书高
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一种保险金请求权。从性质上讲 ,属于财产权、请求权和期待权。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发生 ,法律对受益权的产生及行使受益权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使其区别于一般的财产请求权。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的规范从整体上说是合理的 ,但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 ,也出现了很多立法时没能注意的问题 ,均急需法律修订时予以完善。
关键词:
受益权 完善 保险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沈小军
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
保险人 咨询义务 说明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沈小军
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
保险人 咨询义务 说明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玉焕
新《保险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笔者着重分析了免责条款的告知形式不够严谨、退保的规定模糊不清、未限定保险投资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投资比例、对保险业务分类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保险公估人被边缘化等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
新保险法 免责条款 现金价值 保险公估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谢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关键词:
明确说明义务 内容 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力毅
保险事故如已经发生,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之贯彻、道德危险之防免、社会财富最大化之追求等政策考量,《保险法》第57条确立了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现行法存在的明显漏洞在于,如被保险人违背减损义务,从条文文义而言似乎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显然不符合该条的规范目的。为填补该漏洞,主要存在两种解释论方案,其一为个别类推《民法典》合同编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违背减损义务的法律后果,其二为总体类推《保险法》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违反不真正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基于构成要件之考量,尤其是保险给付不同于损害赔偿,加之特别法类推优于一般法类推、总体类推优于个别类推理念之贯彻,不真正义务体系下总体类推方法之适用更为妥适。未来应以《保险法》修订为契机,借鉴上述解释论上的合理结论将这一漏洞彻底予以填补。司法实践虽然已经意识到法律漏洞的存在,认可被保险人违反减损义务时保险人免责的可能性,但基本没有回归可能的类推适用方法之运用并予以详细的说理,解释论共同体之构建仍需努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伍坚
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原则上不应成为出险通知的义务人。通知期限应确定为一个具体的期限,并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违反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设计为保险人免责和损害赔偿,但不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文献操作()
导出元数据
文献计量分析
导出文件格式:WXtxt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