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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辜胜阻 易文
《保险法》修订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系统性的法律修订需要着重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从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推进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防控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保险法》 保险业 保险监管 法制环境
[期刊] 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
入选理由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职业也在逐步发生变化。《职业分类大典》是职业分类的成果形式和载体,修订《职业分类大典》对于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统计分析就业人口结构和趋势、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工作具有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
关键词:
《职业分类大典》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蒲海成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金融混业趋势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也客观上提出了对《保险法》修订的迫切需求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保险业成就瞩目。截至2013年底,保险行业总资产超过8.3万亿元,年保费超过1.72万亿元,保费收入位居全球第4位,这既得益于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中国保险业法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2009年《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为中国保险业的规范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黄晖
为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对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已于12月1日生效。 这次修正案的最明显特征是将“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调整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是需要供需双方的协同努力才能顺利运行,因此新商标法除了继续保持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外,还特别强调对生产、经营者利益的保障。事实上,保护生产经营者归根到底也是在保护消费者。具体说来,对商标法的二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胡滨
本文在介绍《保险法》二次修订背景的基础上,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保险基本规则完善以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方面阐述了新《保险法》修订的意义,并深入分析了新《保险法》实施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保险法修订 保险业 保险监管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陈先哲
社会转型要求高等教育秩序发生相应变革。在以GDP增长主义为导向的中国社会第一次转型中,我国高等教育秩序面临失序之困局,其表征为高等教育价值失落,高等教育结构失衡,高等教育制度失范。中国社会已开启以促进人的发展为目标的第二次转型,应重树高等教育价值、重整高等教育结构、重建高等教育制度,并以此重建高等教育秩序。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徐志仓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业开始的,农业的生产力在改革的初期得到了较好的释放,农业经济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也是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进入新世纪,尤其是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改革的一个侧重点。如何认识这次改革,以及此次改革将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这将是本文的着重分析所在。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唐贺强
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是大陆法系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域外立法在范畴界定、立法体例、责任范围等方面各具特色,对税收债权实现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作为税收债务体系向第三人扩张的方式之一,第二次纳税义务具有从属性、补充性、替代性和法定性等特点。结合域外经验,我国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制度设计应突出补充性原则,着眼平衡国家与纳税人、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应调整《税收征管法》的体例选择,确定第二次纳税义务的类型,对主体、时间和欠缴税款等构成要件作出规定,并解决与《民法典》等法律的抵牾之处,强化第三人权利救济等程序性规范。
[期刊] 人口研究
[作者]
於嘉 谢宇
近20年来,第二次人口转变是用于解释全球范围内家庭领域发生新变化的最主要的理论框架。文章通过分析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和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对我国第二次人口转变的主要指标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包括初婚年龄、同居率、离婚率以及生育方面的指标。研究结果表明,第二次人口转变在我国的发展与西方有着不同的轨迹,不同方面的家庭行为的变化程度差异较大。结婚与同居这些更为个体化的家庭行为经历了较为剧烈的变化,男性与女性不断推迟进入初婚的时间,同居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在养育子女方面,婚外生育与已婚不育仍然非常少见。离婚率虽然有所上升,但整体还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文章提出,对我国家庭领域变化的理解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独特的社会、历史与文化背景。
关键词:
第二次人口转变 出生队列 家庭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戚自科
198 7年 ,美国 35个州不顾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 ,再次纷纷颁布了反收购立法 ,对公司内以管理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和股东之间的关系给予了制度性地重新确认 ,标志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安排内重大创新的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变迁过程进行分析 ,表明是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使利益相关者承担了原有制度安排下的外部成本 ,而寻求对不能内化于制度的成本的补偿构成了此次创新的动因。提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重大利害关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黄韬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制度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但关于保险利益的法律制度则出自《保险法》的一般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交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因为对保险利益在时间效力上的重构而可望对现实海上货物保险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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