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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黄丽娟  谭媛媛  
保险人的恶意理赔是当下"理赔难"这一行业顽疾的一个重要症结。保险合同的关系型特质使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倾向,采取违背善意且公平交易义务的严重恶意理赔行为。由于价值中立的立场以及受限于承诺履行利益的补偿范围,既有合同法之下的违约责任对此出现了规制乏力。为此,有必要超越既有的合同规范,采取从一般违约跨越到恶意侵权并上升到严重恶意侵权的逐层递进策略,借助侵权责任法之下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来矫正这一失范局面。在抽取出严重恶意理赔行为作为嵌入起点的基础上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惩罚效应,通过彰显严重恶意理赔的应受责难性来填补违约责任在价值评判方面的功能缺失;同时,借助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威慑作用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再保险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被保险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出人作了赔付,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进行赔偿。二是由于再保险分出人处理赔案的方法不当,而被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补偿。三是由于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的行为而使再保险分出人遭受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负责。上述问题需要分别对待,因为承保情况及各州法律不同,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赛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叶卫平  
反垄断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美国,该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多倍损害赔偿的潜在收益激励私人实施反托拉斯法。由于恰当的私人诉讼激励涉及公权执行和私人执行之间的妥善分工,涉及反垄断实体规则、程序性规则和责任规则间的协同和配合,美国法对建立最佳的反垄断威慑体系所作出的制度探索,尽管仍存在模糊或不完全匹配之处,但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改进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郑连元  
基于寿命周期各阶段生命价值的特点,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从生命物质价值、生命精神价值、惩罚性赔偿的生命基础价值与生命保障价值四个方面分项评估生命全价值。选择各阶段有代表性的生命全价值,同时提取惩罚性的安全公益基金作为预防性安全投入,实现既可维护受害者的生命价值,又能促进可持续的安全投入。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鄢琦昊  黄娅琴  
惩罚性赔偿滥觞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近几十年在美国已备受争议。在我国,惩罚性赔偿还是个新鲜事物,《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使得其成为了学界的焦点。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研究惩罚性赔偿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在介绍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对各个不同标准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张武军  张唯玮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4种专利损害赔偿方式,司法解释对此也进行了细化。但总体而言,对专利损害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赔偿数额低、诉讼时间长、举证困难等,难以遏制故意侵权和多次侵权,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还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阐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概念及计算方法,比较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分析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陈屹立  张帆  
惩罚性赔偿的威慑理论、赔偿不足、促进交易等都不能成为支持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正当理由。惩罚性赔偿应该在故意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中适用,用以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收益,既给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又威慑潜在侵权人。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中还应该考虑到侵权人的财富状况和其遭受的其他金钱惩罚等综合因素。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赵永英  孙自如  
惩罚性赔偿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纳。其在受害人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的震慑和预防方面有很好的作用。鉴于我国目前对产品受害人的保护不够,假冒伪劣猖獗,笔者认为有引入的必要,以更好地实现正义和稳定社会秩序。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林孝文  谭志哲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惩罚滥用权势地位欺压普通百姓的权贵,到惩罚滥用优势地位欺压消费者的经营者的转变;市场固有缺陷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天然的不平等,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仍然需要从观念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以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永胜  
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文、法院判决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性,但是严格来讲,我国劳动法中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劳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领域侵权案件,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并能够遏制日益扩张的行政责任。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永胜  
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文、法院判决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性,但是严格来讲,我国劳动法中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劳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领域侵权案件,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并能够遏制日益扩张的行政责任。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魏振华  王璞钧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环境公益主体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代为实施潜在私益诉讼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应将“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损害”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加入程序上应当比照2019年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选择退出(opt-out)模式;举证责任上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不应当适用过高的证明标准;赔偿金的计算上应以“被告所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导向。所获的赔偿金应专用于对私益损害的填补,建立诉讼外的申领机制,并在受害者申领后对其个别诉讼产生排除效果。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生的是既判力片面扩张的效果,预决事实对原告产生相对的预决效力而对被告则是产生绝对的预决效力。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周文康  费艳颖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之后,当下的重点应是在民法典和专利法确定的框架内解决司法适用中的进阶性问题,并在法教义解释中推动制度落地。基于域内外双向视角,运用多种法律方法释明以“故意”为表征的主观要件并细化以“情节严重”为要义的行为要件,分析比较基数计算的不同方法、倍数确定的实践要素以及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分析发现,基于利益衡量考量应将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并作出合理解释,发挥FTO(Free to Operate,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的作用以限制“故意”的适用范围。同时,在区分认定要素和赔偿要素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作出整体判断。在计算基数时合理考虑“差额利润法”的适用空间,在倍数确定时主客观双向考量实践因素,并将法定赔偿定位为纯粹的补偿性赔偿。解释论路径下构成要件的适用控制应当秉持积极审慎的司法原则,适时调适司法实践与专利政策的互动关系,实现要件之间的功能分隔与适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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