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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艳玲  何勇生  
责任保险的创设即为分散基于自身原因而可能对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经济风险,然而这一主旨却似乎削弱甚至违背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设置功用。本文即围绕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否包含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且如若立法未加限制,则该如何协调二者的潜在矛盾,使得该两种制度都发挥其良性作用,而无害于社会公益等展开论述。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再保险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被保险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出人作了赔付,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进行赔偿。二是由于再保险分出人处理赔案的方法不当,而被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补偿。三是由于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的行为而使再保险分出人遭受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负责。上述问题需要分别对待,因为承保情况及各州法律不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朱相宇  
通过构建政府和垄断企业之间、受害企业和垄断企业之间的反垄断与垄断行为博弈模型,研究政府监管视角下的垄断行为产生的主要影响因素,结果显示:垄断行为的产生主要受罚款额度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参与反垄断行为的主体数量以及对受害主体的赔偿倍数等因素的影响,结合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内涵的界定,分析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规制垄断行为的作用。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的实践,对所得结论做进一步论证。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张武军  张唯玮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4种专利损害赔偿方式,司法解释对此也进行了细化。但总体而言,对专利损害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赔偿数额低、诉讼时间长、举证困难等,难以遏制故意侵权和多次侵权,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还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阐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概念及计算方法,比较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分析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赵永英  孙自如  
惩罚性赔偿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纳。其在受害人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的震慑和预防方面有很好的作用。鉴于我国目前对产品受害人的保护不够,假冒伪劣猖獗,笔者认为有引入的必要,以更好地实现正义和稳定社会秩序。
[期刊] 东北亚论坛  [作者] 李良才  
气候变化引发气候灾害,给人类已经或必将造成巨大威胁。气候变化的损害具有传统跨界环境损害所不具备的特征,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问题也具有其特殊性。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行为的不法性、谨慎行事的注意义务标准、损害的可预见性及其对责任的限制功能、因果关系及其证明责任分配在气候变化的损害赔偿问题均需要被重新审视,甚至重构。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金钱补偿和精神安慰在气候变化的损害赔偿语境下仍有其可适用性,但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则无法适用。特别对纯粹的生态损害的赔偿更是如此。由于气候变化的损害赔偿领域国家实践和国际判例至为罕见,因而对传统国家责任法的理论改造与制度创新刻不容缓。
[期刊] 情报杂志  [作者] 韩俊英  
[目的/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司法裁判中存在着普遍性的赔付额度不足现象。既有的商业秘密保护补偿性赔偿责任已经无法起到填补权利人损失、威慑侵权行为人的制度功效。为了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人,应当变革既有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方法/过程]通过比较域外发达国家、地区的先进制度经验,发现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乃是势之所趋。[结果/结论]我国未来的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落实,应当仅限定适用于已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故意侵权行为。在司法裁判环节中,法官应以权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郑连元  
基于寿命周期各阶段生命价值的特点,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从生命物质价值、生命精神价值、惩罚性赔偿的生命基础价值与生命保障价值四个方面分项评估生命全价值。选择各阶段有代表性的生命全价值,同时提取惩罚性的安全公益基金作为预防性安全投入,实现既可维护受害者的生命价值,又能促进可持续的安全投入。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鄢琦昊  黄娅琴  
惩罚性赔偿滥觞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近几十年在美国已备受争议。在我国,惩罚性赔偿还是个新鲜事物,《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使得其成为了学界的焦点。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研究惩罚性赔偿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在介绍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对各个不同标准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段卫华  王强  
在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件频发的今天,必须强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充分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切实保护的立法目的。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朱世文  
传统上,学术界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本文对否定说的主要理由进行反思后提出:人格不会商品化;不能由惩罚性赔偿替代;精神损害发生可预见;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并在对其他国家(地区)立法、学说及相关判例的考察中,论证了违约责任中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姜军松  李勇辉  
文章界定了商品房消费者合同,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适用范围和条件,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如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增加惩罚性赔偿基数等。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刘海安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有一定缺陷,体现为过错类型过于有限、过错程度过于僵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赔偿额度缺乏约束。基于此,本文针对存在的缺陷对其进行完善,即采取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案件、灵活规定过错程度的判断因素、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定因素等措施,并最终对该法的规则进行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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