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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戴卫东  
1953年9月德国颁布了《社会法院法》,建立了德国第五大司法管理体制社会法院,旨在解决社会保险领域的纠纷,这是世界司法体制的创新。从此,德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纠纷由原来的行政机构干预过渡到由地区社会法院、州社会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的三级司法审理体制。50多年的实践证明了德国社会法院在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上取得了很大成功。其成功的多方面经验,对健全完善中国目前社会保险领域的行政纠纷和劳动纠纷的二分法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张圆  熊思豪  林贞  王林望  
自社会保险改革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纠纷日益增多。针对此类争议是否具备可诉性,在理论上众说纷纭,在实践中立法不明、处理不一。本文在总结现实困境的前提下,以社会保险权与补缴救济权为理论支撑,从救济模式和救济效果突出现实需要,综合分析社会保险费补缴纠纷可诉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明晰补缴纠纷之性质,设计特别适用规则,有效衔接各救济制度,形成完整合理的诉讼机制安排。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陈江  林旋  
网络数字时代的出现正剧烈地冲击着传统的法律制度,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是其中主要表现之一。国外域名与商标纠纷的产生比国内要早,因此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从考察具代表性的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的法院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案,结合我国目前域名与商标纠纷的司法解决的现状,提出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如何对我国现有法律作出必要调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王新宇  
通过对共同保险纠纷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其司法实践之困境主要源于共同保险法律构造的不明确。为突破这一困境,本文对共同保险的法律构造进行了探究。共同保险的内部法律关系较为特殊,既非保险合同关系,亦非合伙关系,无法将其对应到实在法上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但因成立共同保险内部法律关系的行为系共同法律行为,而《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之规范又提供了关于共同法律行为最为庞大的规范群,故其存在类推适用合伙合同规范之可能。《民法典》第970条关于合伙事务决定、执行的规定即可类推适用于主次承保人间的法律关系。根据该条规定,主次承保人间应为委托关系。对次承保人和投保人而言,主承保人对外统一签订共保合同系代理行为,对外统一给付保险金则为《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约定的由第三人履行”。共同保险的外部法律关系仍为保险合同关系。在主承保人代理次承保人对外签订保险合同时,若未约定由主承保人统一给付保险金,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共保条款则会对投保人一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主承保人还需对共保条款履行“提示+被动说明”义务。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齐萌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缓解金融纠纷日益增长的压力,香港设立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该中心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纠纷为主,提高了金融消费者对于香港金融市场的认同度,增强了香港金融市场的活力。作为拓展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尝试,香港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将为大陆相关领域的研究和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杨武秀  
一、国外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过程及现行制度特点的对比研究 (一)社会保险范围及项目的比较。社会保险范围的扩大和社会保险项目的增加,都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在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保险范围较小,一般是在城市。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制度也就逐步扩大。从目前来看,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都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申素平  王俊  
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典型判例,探讨积极行动在美国高等教育录取政策中的具体内容及表现类型,并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基准,对司法审查高等教育积极录取政策的态度与具体标准进行了分析。
[期刊] 世界经济  [作者] 高铁生  宋曙光  
一、历史发展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最初是伴随德国工业化的兴起和阶级矛盾的激化而产生的。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工业化,工业部门的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得城市人口和工人队伍不断扩大。当时城市工人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工人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导致了德国工人运动的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陈智峰  苏苗罕  赵张耀  
美国的学位纠纷大体可分为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书和大学撤销学位证书两种情形。通过对美国的学位纠纷解决的考察,提出在我国学位证书拒发的考量范围中应引入学术性的不当行为概念,遏制作弊歪风;完善我国学位拒绝颁发或撤销学位证书决定的程序;明确有关拒绝颁发或撤销学位的理由或标准。
[期刊] 中国卫生经济  [作者] 张莉  董恒进  
1概况社会健康保险模式作为世界上四大典型的卫生保健筹资方法之一,能够提供一种稳定的筹资渠道和卫生部门看得见的现金流,并且通过成员间互助得以健康风险共担。德国以为全民提供高福利的社会化的健康保险体系而著称,成为社会健康保险模式的代表范例。按照德国联邦法律规定,税前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陶建国  王迎春  
随着金融立法的改革,日本在金融法规中规定了纠纷解决程序,并实行"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日本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作为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构之一,通过"投诉处理程序"和"斡旋程序"解决了大量金融纠纷,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国金融纠纷不断增加的情形下,日本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的纠纷解决制度对我国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刘如翔  
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总结,香港政府创设了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为载体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新机制主要用于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即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为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引发的纠纷。在制度设计方面,新机制充分体现了公平、高效等原则,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机制一方面借鉴了西方金融督察服务机制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另一方面结合香港实践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创新。同一时期,我国内地也开始在金融领域设立和完善各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对比而言,内地纠纷解决机制未对金融消费纠纷给予足够重视且缺乏整体规划,可以考虑在借鉴香港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机制加以完善。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梅哲  
法国是典型的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险制度曾取得过许多成功经验,但近些年来也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法国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本文通过分析法国社会保险制度,力求寻求一般性规律,借以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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