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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任哲  
GDPR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在保护个人数据权利的同时,确保数据能合法地自由流动,GDPR对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难得的机遇2016年4月,欧洲议会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在经过两年过渡期后,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新条例旨在统一各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加大数据保护力度,以顺应大数据时代下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欧盟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加上数字化时代中不断出现的隐私威胁,是GDPR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相丽玲  宁巧红  
[目的/意义]解析欧盟区域安全观下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研究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制定理论和具体内容,对于减少中欧跨境数据贸易摩擦,促进中欧数据交流与共享合作具有现实意义。[研究设计/方法]运用文献分析法,以“新型区域安全观”为视角,构建、分析与评价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整体框架。[结论/发现]欧盟新型区域安全观下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以“个人数据权”的宪法确权,采用“GDPR统一法+成员国立法”模式,以公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为核心,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为重点支撑,遵循“长臂管辖”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形成了三渊源、六位阶的区域内外兼顾的综合安全保护框架。其《标准合同条款》逐渐成为全球数据贸易协作的样板,个人数据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兼顾已成趋势。[创新/价值]提出“欧盟新型区域安全观”,对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框架的解构,为促进中欧跨境数据交流与共享合作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向。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许涤龙  龙海跃  
欧洲统计系统建立的数据质量评估框架从统计机构环境、统计程序和统计产出三个方面对统计数据质量展开评估,开发了数据质量报告标准、质量报告手册和自我评估检查单等系列数据质量管理工具。借鉴欧盟的经验,我国应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框架,主要措施包括成立数据质量评估机构、制定国家数据质量保证框架模板、设定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和完善数据质量评估报告等。
[期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作者] 王琦安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刘恩泽  
2021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香港金融科技周的演讲中提到: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公平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数据的合理使用,央行及监管当局会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当前的信息时代已将信息对社会的影响力提升到绝对重要的地位。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分析与价值实现方式变得更加多元,信息的泄露也变得愈加容易,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王达  伍旭川  
欧盟最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正式实施。《条例》在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如加强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强化企业维护数据安全的责任、限制企业针对个人的数据分析活动、加强对数据跨境转移的监管等。欧盟《条例》的颁布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树立了新标杆,对我国构建公民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以及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肖冬梅  成思雯  
[目的/意义]欧盟数据保护新规(GDPR)中的数据保护官(DPO)制度颇受关注。追溯DPO制度演进路径,剖析DPO的设置与具体职责,考察欧盟DPO制度实施与影响,不止关乎中国企业对欧贸易,更是我国相关规则体系构建的重要参考。[方法/过程]通过梳理GDPR中有关DPO的条款及相关过程文本,发现在GDPR规定的3种情形下,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应设置数据保护官。DPO的职责包括对数据控制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告知和建议、监督数据处理的合规性、联络数据主体、同监管机构合作、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与归档、培训以及保密等。[结果/结论]设置DPO对于确保数据控制者的合规、减轻监管机构负担影响深远。欧盟DPO制度对中国企业/机构的启示在于:应按GDPR的规定设置DPO,并设计完整的数据保护监督流程;对中国数据保护监督及机制建设的启示包括:明确规定数据控制者应设置数据保护专门岗位和专业人员、对不合规的数据控制者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加强数据监管机构的建设。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马驰升  马跃如  
《欧盟统一销售法案》是保护欧盟消费者的一部重要法律,消费者保护强制性规则是该法的一项重要规则。该规则可以细化为消费者权益强制性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强制性规则,合同订立与撤销强制性规则,合同违约与合同解释强制性规则。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以及消费市场的发展,发现强制性规范规则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欧盟消费者保护强制性规则的不足及成功之处,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规则,以此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市场行为。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马驰升  马跃如  
《欧盟统一销售法案》是保护欧盟消费者的一部重要法律,消费者保护强制性规则是该法的一项重要规则。该规则可以细化为消费者权益强制性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强制性规则,合同订立与撤销强制性规则,合同违约与合同解释强制性规则。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以及消费市场的发展,发现强制性规范规则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欧盟消费者保护强制性规则的不足及成功之处,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规则,以此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市场行为。
[期刊] 中国内部审计  [作者] 鲍丽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自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后,成为目前最新的数据保护法规,主要影响世界范围内为欧盟公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本文主要讨论内部审计在评价企业GDPR的遵循、实施差距评估以及向数据保护官提供咨询支持、提高企业合规意识等方面如何发挥重要作用。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刘建军  
深入分析欧盟的FSAP,可发现贯穿其中的统一精神体现在强化更早期实施的“单一护照”制度;而“单一护照”制度所要解决的是市场准入问题,即力争实现欧盟区内统一、公平、高效率的市场准入环境。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刘江山  
数据保护官是起源于欧洲的一项保护个人数据的制度。2018年5月,欧盟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将该制度上升为适用欧盟所有成员国的法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域外效力。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联系密切,数据保护官制度对从事中欧贸易与投资的企业会产生诸多影响。因此,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聘任数据保护官?对数据保护官有什么样的专业能力要求?数据保护官履行工作时,GDPR提供了什么样的保障?数据保护官的工作内容有哪些?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有效提高中国企业在欧盟的数据保护的合规性。
[期刊] 世界经济  [作者] 沈骥如  
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诞生,同年11月1日,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正式生效,欧洲共同体更名为欧洲联盟。1995年,随着奥地利、芬兰和瑞典的加入,欧盟成员国已增加到15个。当前,欧盟15国拥有约3.7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近7万亿美元,进出口贸易约3万亿美元,其经济规模与美国相当,而国际贸易则远远超过了美国。今天,在欧盟统一大市场上,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实现了自由流通,像在一个国家一样,欧洲人声称,15国之间已经取消了经济边界。本文就欧盟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借鉴作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朱彩婕  朱庆民  
间接税协调是欧盟统一市场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协调的重点是增值税与消费税。在协调过程中,各成员国基于自身利益所发生的争议以及由此所采取的抵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间接税协调的进程。展望未来,欧盟间接税协调依然面临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协调的结果将主要取决于各成员国彼此之间能够做出多少妥协和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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