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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吴长军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是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由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构成,旨在保障并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抗辩权利的行使,规范执法机构审查程序,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该项制度的主要成因在于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与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耦合作用。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不能完全由市场本身予以矫正,需要国家实施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建立一套公开透明公正的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规则,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保障并购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实现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曦  
Williamson权衡理论的提出引发了一场关于横向兼并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之争。由于总福利标准忽略了收入再分配问题,将财富从消费者向生产者的转移视为中性,且该标准本身存在逻辑混乱的问题,不适合作为反垄断审查的标准。相反,消费者剩余标准是一个可以实现帕累托效率改进的标准,而且易于执行。但消费者剩余标准本身并不能确保消费者利益免受横向兼并的侵害,只有作为消费者利益代理人的反垄断审查机构公正无私、严格地去执行消费者剩余审查标准,消费者利益才能得到保证。确保审查标准被公正无私、忠实地执行的一个关键是通过提高兼并厂商提交的信息质量,降低反垄断当局设租或受贿的可能性。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张亚芸  潘建亭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许滢  
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作为世界经济全球化下产业兼并与融合的普遍现象,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已然成为一种趋势。针对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可能导致的行业垄断,美国和日本已经通过立法措施加以防范,实践证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前中国也面临着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反垄断问题,需要在借鉴美国和日本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有关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立法体制,以有效保护中国农业企业权益,并合理、更好地利用外资,实现分享经济全球化利益的同时,保障中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曾雄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巨头“垄断”数据,拥有“私权力”,现有的反垄断制度适用不充分。该研究为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反垄断制度构建路径,通过文本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美欧相关立法与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本土情况提出对策。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有两种路径:一是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市场竞争找到连接点,当企业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竞争时,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方面;二是将个人信息归为消费者福利的内容,损害个人信息就是损害消费者福利。在规则设计上,建议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新增附加不合理的隐私政策这一新型滥用行为,在合并控制审查中增加考虑交易对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禁止垄断协议中新增固定或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新型垄断协议。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韩春霖  
企业通过横向并购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威廉姆森(Williamson)首先提出评价横向并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并购可能导致的效率收益和市场支配力增长之间进行权衡。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2010年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认为,效率应当是可认知的、合并所特有的且不带有模糊性和推测性的效率;欧盟委员会2004年《横向合并指南》认为成功的效率辩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给消费者带来实际利益,二是并购所特有,三是能够被欧盟委员会所证实。美、欧执法机构虽然在并购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韩春霖  
企业通过横向并购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威廉姆森(Williamson)首先提出评价横向并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并购可能导致的效率收益和市场支配力增长之间进行权衡。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2010年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认为,效率应当是可认知的、合并所特有的且不带有模糊性和推测性的效率;欧盟委员会2004年《横向合并指南》认为成功的效率辩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给消费者带来实际利益,二是并购所特有,三是能够被欧盟委员会所证实。美、欧执法机构虽然在并购反垄断审查中逐步重视效率因素的考量,但至今尚无案例显示成功的效率抗辩使一项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并购交易得以批准。中国执法机构应当认识到效率考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立社会总福利的效率衡量标准,探索针对效率的经济学分析框架。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蒋淼   丁国峰  
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初创企业已成为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并购的全新样态,不同于扼杀式并购横向层面对潜在竞争对手的绝对消除,电商平台出于获取数据资源、拓宽业务领域、排除潜在威胁的战略目标而实施的掐尖式并购并不必然导致被并购企业的消失。尽管如此,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还是引起社会对竞争损害的担忧,而现代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和提升消费者福利为立法目标,与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的规制逻辑不谋而合。但营业额申报门槛的失灵、实质性审查无效化困境以及反垄断事后监督权几近悬置,使得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时力所不及。为有效规制电商平台的掐尖式并购,应明确“营业额+交易额”的复合申报标准,以矫正事前申报失灵的困境;确立以非价格要素为核心的审查框架,引入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重塑实质性审查机制;在常态化监管理念下适度发挥自由裁量权,对监督受托人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以强化对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的事后监管。
[期刊] 宏观经济管理  [作者] 林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资并购逐步取代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演变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这无疑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加快资本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但是,外资并购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排挤民族产业、形成金融风险,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已迫在眉睫。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潘鹏杰  周方召  张曦  
在华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会产生有碍竞争的市场集中效应,反垄断审查制度对外资并购可能导致的集中具有事前规制作用,而为了获取市场优势地位,不能排除有些跨国公司在反垄断审查阶段贿赂相关人员与部门;同时,具有代理人特征的反垄断审查机构也可能被外资兼并厂商俘获,并以交易企业提交信息的不完备为借口与其达成合谋,使得一项可能导致行业垄断的并购获得批准,因此应加强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信息披露与监管。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曹阳  
专利的全球扩张带来了巨大的负外部效应,跨国并购所涉的专利技术交易必然带来全球消费者福利的问题,但各国都仅仅是从本国利益出发考量跨国并购所涉专利技术的反垄断审查,这必然带来全球正义的缺失。因此,需要建立新型的国际机制来处理跨国并购中专利交易的反垄断审查。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房佃辉  
对初创企业开展系统性、战略性的扼杀式收购,不但扼杀了创新,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还形成了创新“杀伤区”,对数字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然而,现行反垄断制度框架应对上述问题存在诸多困境:审查门槛存在局限,竞争损害评估面临挑战,反事实分析存在困难。对此,应当对并购审查申报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增加并购交易价值作为补充,设置特殊清单企业的强制申报义务,防止扼杀式并购逃离审查。通过完善实质损害理论,引入损害平衡测试,有效扭转损害评估难题。应重视意图证据的运用,有利于识别并购动机、减轻证明负担。通过强化事后并购调查,对扼杀式并购产生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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