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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蕴萍   路文成  
“二选一”协议是大型平台惯用的维持用户的手段,但协议并不属于“本身违法”行为,如何认定与治理“二选一”垄断是平台反垄断的重难点之一。转移成本是平台内消费者与经营者在选择合作平台时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通过构建平台市场模型,计算不同市场结构下的“二选一”协议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发现只有平台内用户在退出平台时存在转移成本时,平台企业的“二选一”协议才构成垄断行为。同时,占据份额优势的平台会主动让渡一部分市场份额,以阻止其他小型平台的过度竞争,且让渡份额的大小与转移成本的大小正比例相关。在数字平台市场中,转移成本多以数据要素的形式存在,通过数据可携带权可以实现对“二选一”协议垄断的有效治理。
[期刊] 运筹与管理  [作者] 孙勇   杨瑞佳   张亚峰  
数字平台发展模式的成功离不开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其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本文构建了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三方的反垄断演化博弈模型,研究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结果表明: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实现政府反垄断监管,数字平台不垄断且商家合作的理想稳态均衡;政府反垄断强度对数字平台垄断策略选择具有负向影响,但超过一定强度阈值,会导致数字平台和政府的策略选择概率进入震荡的不均衡状态;数字平台垄断地位越高其选择垄断行为的意愿就越高,政府选择反垄断监管策略的意愿越强,同时商家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意愿也越强;反垄断惩罚与垄断损害赔偿力度均能降低数字平台的垄断意愿,但反垄断惩罚对数字平台具有更强的约束作用。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闫庆丽  
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竞争治理体系是解决中国互联网平台垄断,促进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虽然网络平台企业依靠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创新在特定领域内取得垄断地位并逐渐强大,但这种地位并不稳定。因此,反垄断法在对网络平台领域进行反垄断规制时应该坚持这样一种态度:在不干预市场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合理设计反垄断治理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合理威慑和监管现有或潜在的垄断行为。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丁国峰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容,还是商家线上经营与竞争的虚拟市场空间,由此平台企业同时具有了服务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平台因不能互联互通而具有独立性,高昂的转移成本产生了平台企业较强的锁定能力,多渠道模式则进一步削弱了平台企业间的可替代性,由此加强了平台企业的市场优势力量。因此,双边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与传统排他性交易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具有更直接且更严重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在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既要解决反垄断法的适用难题,高效作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亦要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排他性交易和反垄断规制理论的适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边平台及其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平台企业经济主体的竞争规则,促进双边平台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邓宗豪  吴冰洋  
在银行业竞争中,转移成本能够锁定消费者,使银行能够对锁定的消费者定一个较高的价格,但是,转移成本也使银行对没有被锁定的消费者的竞争更加激烈。研究发现,转移成本的存在增加了银行的利润,并且转移成本越高,银行从信贷中获得的利润越高。但是,当存在存款市场和贷款市场竞争时,由于价格歧视的存在,银行的利润随着转移成本的增加而降低,转移成本没有给银行带来优势。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李想  
本文构建包含转移成本及网络外部性参数的纵向质量差异模型,讨论在三种环境下成熟双边市场中双寡头垄断平台的竞争策略,研究发现:以平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转移成本实行的歧视性定价会降低平台均衡利润,网络外部性则会加剧价格竞争,不利于平台获利;而统一定价策略下的价格水平、平台利润是市场份额及网络外部性参数的函数,期初市场份额会对定价水平产生直接和间接效应,平台利润优于歧视性定价。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转移成本导致的歧视定价会产生更多用户剩余净损失。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章雅琴  冯海军  
春节前,某县物价局获悉,县内一小镇8家洗车店统一将小车洗车价格由原来20元/辆提高到30元/辆,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书。消费者对此反响强烈,要求物价局对其作出处罚。县物价局调查后发现情况属实,但在对其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的问题上,产生了意见分歧:一部分同志认为,这是典型的价格串通案件,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的"相互串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曾雄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工具进行革新。与在传统行业中分析限定交易不同,平台的诸多特点要求对限定交易的竞争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包括增加新的考虑因素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大数据"等,它们都直接影响限定交易的竞争效果。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邱毅  郑勇军  
在我国流通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大型商贸平台商利用其垄断势力以收取通道费的形式向制造商、经销商和代理商等商户实施垄断行为。文章通过构建拥有竞争优势和处在竞争劣势的两个商贸平台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模型,分析这一现象的成因及其对流通产业组织的影响。研究表明:商贸平台的垄断势力和垄断行为之间表现出自我强化的特征,具有竞争优势的商贸平台可以通过向商户收取通道费和对采购者实施低价策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利润水平,而且其实施低价策略的成本将完全由商户承担。在不受政策等外生变量约束的条件下,伴随着商贸平台商的市场势力增强,必然会出现收取通道费等垄断现象,从而解释为什么流通部分领域会出现了"一家独大"...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赵容艳  侯为民  
数据是当今社会及未来数十年内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之一,也是企业相互竞争并力求垄断的重要资源之一。数据生产、存储和分析的大规模实现是提取数据价值的基础和前提。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易于被少数寡头企业所掌握并形成数据垄断。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商业模式,平台型企业是数据垄断的重要载体。平台集数据产生、汇集、分析和应用为一体,具有网络外部性、用户黏性和高转移成本等特点,因此能够形成稳定性垄断。数据垄断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利润优势,还会进一步产生一系列的市场垄断行为,如算法共谋、差别定价和平台"二选一"等。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垄断与资本垄断遵循相同的逻辑,其"圈地行为"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管制。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秦赞谨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期刊] 财经研究  [作者] 蒋传海  夏大慰  
在很多市场上,消费者在不同品牌的产品之间转换消费将面临转移成本,即使在功能相同的产品之间进行转换消费,转移成本也会存在。文章主要是在动态博弈的框架下研究转移成本存在对企业的策略性行为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在产量竞争模型中,研究表明随着转移成本的变化,在位企业可以封锁、阻止或容纳进入,当进入发生时,社会福利增加。在引入产品差异而建立的价格竞争模型中,在位企业可能阻止或容纳潜在竞争企业的进入,但不能封锁进入,不管何种情况发生,社会福利都不会恶化。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政府应该鼓励进入。文章的研究结果部分否定了Klemperer(1988)进入导致社会福利的恶化的研究结论。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宋乐伟  
技术从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的转移,是我国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进行的重要环节。但是技术转移不等于技术赠送和技术转让,它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因此怎样避免被动承受事实上已落后的技术转移,主动吸引在当时具有先进性的技术进行转移,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文章从经济社会进行有利润交易的角度出发,建立模型对西部地区吸引东部地区技术转移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得出关键在于降低技术转移成本的结论。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霍梅妮  
"二选一"行为具有双面的行为效果,既有积极效应也有消极效应,应从其行为的实际效应出发分析其违法性,因而宜适用"合理原则",从其本身是否违法、是否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具有免责的正当理由等三个维度展开违法性分析。当判定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应立足现行法律寻找解决路径,可使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予以规制。在法律适用时要注意结合互联网竞争和平台竞争的行业特点,注重平台特点因素在"相关市场"中的认定分量,注重"市场控制能力"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认定分量。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许丽  
“二选一”行为的本质是排他性交易,是电商平台获取优势地位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最终实现市场独占。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法律依据,但囿于相关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面临现实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缺乏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无适用可能等,“二选一”行为在我国当前竞争法规制框架下难以受到法律制裁。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对美团“二选一”案进行分析发现,“二选一”行为会导致市场单寡头竞争性垄断格局的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进行规制是破局关键。在当前竞争法体系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不足的情况下,应从行为豁免、事前控制、消费者保护、市场界定、相对优势制度引入等方面入手,完善反垄断法关于“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规制规则。具体而言,就是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建立“二选一”白名单规则,完善“二选一”事前规制措施,加强“二选一”消费者隐私保护,引入“二选一”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优化“二选一”相关市场界定规则,提升反垄断规制协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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