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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卢均晓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问题也比较突出。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扩张受到资本与平台经济的双轮驱动,应当以法律作为扩张有序与否的价值判断标准。在竞争法视域下资本无序扩张主要表现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执法,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健全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法律制度,推进平台经济领域软法治理,加强市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协调配合,积极应对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期刊] 改革  [作者] 靳文辉   苏雪琴  
防止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字资本大规模、非理性的扩张会引发数字平台垄断、数字资本分布失衡、数字财富差距扩大等风险。数字资本的扩张通常依凭规模逻辑、空间逻辑和权力逻辑展开,因此,防范基于不正当手段的规模扩张、避免空间分布失衡和制约数字权力滥用,是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进而克服其引发风险的规范原理。以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激励性规制工具和约束性规制工具的协调运用,同时构建回应型规制模式,是实践中防止数字资本无序扩张风险的可行策略。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黄娟  
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以网约车市场为代表的平台领域呈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等趋势,"赢家通吃"效应显著,竞争无序后果堪忧。网约车市场资本无序扩张也为市场监管者、经营者招致如监管套利、数据采集侵犯隐私、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平台数据垄断等质疑和指责,网约车市场规制体制亟须重塑。政策制定者应重新审视数字经济中的平台监管和竞争问题,现行法律低估定价和跨行业整合可能导致的反竞争风险这一问题已凸显出来。网约车市场规制应以反垄断法为抓手,强化算法透明度要求,加大竞争倡导和更新反垄断分析工具,以规范平台行为,促进市场依法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胡元聪   魏于凯  
在利基市场上,超大型数字平台肆意并购人工智能等科技型初创企业,关停或整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研发、应用项目,试图弱化乃至摆脱中小企业对自己形成的竞争约束,致使平台经济领域中垄断风险上升,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各反垄断辖区的高度关注。而传统反垄断法律工具运作逻辑与平台经济特性的偏离,决定了既有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框架无法有效规制平台扼杀式并购。对此监管窘境,应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程序控制框架中,完善强制申报标准、设计竞争合规措施、采用回应性监管模式;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实体审查框架中,革新反竞争能力判断规则、完善反竞争动机识别规则、以救济措施为核心健全反竞争可能性抑制规则,从而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统筹形成“内外联动、前后相辅”的垄断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期刊] 现代日本经济  [作者] 陈肖盈  
近年来日本平台经济的发展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该领域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主导平台企业寡头化优势明显、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也十分突出。为确保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环境的公平与透明,日本从与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环境密切相关的竞争主体、竞争方式以及竞争要素着眼进行了积极地整顿,并对有违市场竞争秩序的市场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监管。尽管如此,出于对平台经济发展的社会需求以及对平台经济领域特殊性质的考虑,日本在总体上更倾向对该领域市场行为实行最小限度的干预,同时发挥国家及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做到支持与监管并举,以确保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申文君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热点问题。文章从资本扩张的理论出发,提出资本扩张的路径,利用外部性视角分析资本有序扩张和无序扩张二者的特征,并提出判别标准,在分析国内外对于资本无序扩张规制的基础上提出当前我国对于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的相关建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吴镱俊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可类型化为“意思自治型”与“剥削强制型”两种类型,通常情形下前者不具有可责性,而后者则因具有较大的法益侵犯性从而具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单一适用《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显然有失偏颇的。我们应当坚持以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对二者进行区分适用,形成规制合力。在此前提下,实践中运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复杂性,但可以通过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予以解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时,首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各款项所针对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继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的适用进行细化规定并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进行问题分析,最终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层面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实现有效法律规制。
[期刊] 财经论丛  [作者] 国文婷   李云鹤  
防范资本无序扩张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文章以并购重组这一典型的资本扩张形式为观察对象,从过程和结果两个维度构建资本无序扩张指数,研究企业ESG表现对资本无序扩张的影响。结果表明:良好的ESG表现能够抑制企业的资本无序扩张行为,而且这一抑制效应在民营产权、数字化水平较高以及营商环境较好时表现突出;机制分析发现,ESG表现可以通过媒体关注和声誉机制发挥抑制效应;经济后果检验显示,ESG表现对资本无序扩张的抑制最终会使企业更专注于主业,并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企业在供应链中的韧性。文章是对资本无序扩张“软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为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和促进长期资本形成提供了新的启示。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程增雯  
随着平台经济强监管信号持续释放,中央部委频繁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亮剑"。自治算法作为电商平台自治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合法性和中立性。但是,随着超级平台开始形成,自治算法在电商平台庞大市场力量的加持下,被平台滥用,成为限制、排除竞争的重要工具,由此产生的垄断风险不容小觑。自治算法滥用引发的垄断风险,主要体现为算法权力滥用、数据资源垄断和平台自治权异化。加强对自治算法滥用的识别和规制,有助于构建高效、公平的平台经济秩序。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应重构规制理念,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引入数字条款;厘清平台自治界限,落实平台责任;加强规制算法滥用,警惕算法合谋。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剌森  
平台经济领域中的算法定价可能同时带来定价效率与共谋的风险,需要思考如何在反垄断法中构建算法协同行为的治理机制。首先,在认定算法协同行为时,需要考量意思联络、一致行为与经营者是否拥有合理解释等构成要件。算法的使用扩展了意思联络和一致行为的表现形式。其次,在算法协同行为的治理方面,有必要明确监管原则,加强平台自治和平台责任。将结构性监管与行为性执法相协调,一方面提高算法透明度,降低市场进入障碍;另一方面在执法中引入大数据技术进行价格监测并扩展执法机构的查阅、复制权。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张其林  汪旭晖  乌云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毛墉  吕康银  
区域无序竞争主要表现在重复建设、产业同质化、招商引资恶性竞争等方面。区域无序竞争有其必然的经济学原因: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支撑、区域划分标准不一、劳动地域分工理论的背离、区域政府的非理性竞争、区域保护主义严重、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必然趋势。区域无序竞争有深刻的文化根源,文化强国战略强调人的身心和谐、人与大自然的和谐、鼓励人追求心灵安详,舍弃追求物欲的你争我斗,这为探究区域无序竞争的文化成因提供了独特视角:达尔文进化论的误读、"更高、更快、更强"理念的误区、企业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足、教育在区域经济伦理中的缺位、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缪慧  
欧盟平台“守门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受关注并呈现出普及的趋向。我国当前是否应引入这一制度在学界尚存争议,规范制定层面也踌躇未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守门人”制度作为平行于反垄断法的新经济规制即行业规制,有其独特的生成逻辑和运行机理。该制度生成逻辑的起点是核心平台服务市场缺乏可竞争性且反垄断法对此无法有效规制。该制度的运行机理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标准规则化和实质判断形式化;二是立法目标、义务范围与反垄断法存在交叉;三是价值追求由效率向公平转变。从生成逻辑看,我国引入该制度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存疑,包括核心平台服务市场是否缺乏可竞争性,我国反垄断法是否无法有效解决平台竞争失灵问题。从运行机理看,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合理性同样存疑。“守门人”制度所代表的政府更强干预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不吻合;从效率向公平转向的价值追求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现实需求不吻合;立法目标与义务范围和反垄断法的交叉与二者平行适用的定位不吻合;规则化、形式化的确定性追求与制度内在的预测性、不确定性特征不吻合。因此,对于我国当前是否引入“守门人”制度以治理平台垄断问题,应保持审慎谦抑的态度,不宜贸然“进取”。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林婧  陈琳  
【目的/意义】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中,数据抓取行为层出不穷。部分企业借此获取数据拥有方的数据资源,可能侵害数据拥有方的权益、危害互联网行业发展,而规制数据抓取行为对恢复互联网空间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设计/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归纳适用商业秘密条款和一般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部分数据难以达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而一般条款又存在缺乏操作性的问题,从法律适用与行政监管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结论/发现】(1)对数据抓取行为,先尝试利用商业秘密条款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2)若涉案数据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存在数据抓取的后续利用行为,则考虑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3)上述手段皆不达时则向一般条款寻求救济;(4)同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作用,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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