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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胡元聪   魏于凯  
在利基市场上,超大型数字平台肆意并购人工智能等科技型初创企业,关停或整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研发、应用项目,试图弱化乃至摆脱中小企业对自己形成的竞争约束,致使平台经济领域中垄断风险上升,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各反垄断辖区的高度关注。而传统反垄断法律工具运作逻辑与平台经济特性的偏离,决定了既有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框架无法有效规制平台扼杀式并购。对此监管窘境,应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程序控制框架中,完善强制申报标准、设计竞争合规措施、采用回应性监管模式;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实体审查框架中,革新反竞争能力判断规则、完善反竞争动机识别规则、以救济措施为核心健全反竞争可能性抑制规则,从而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统筹形成“内外联动、前后相辅”的垄断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郭传凯  
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企业针对初创企业发起的扼杀性并购已成为我国反垄断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该类并购直接遏制了初创企业的发展,消除了大型企业的竞争威胁,加剧了其他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差距,阻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即使可被界定为经营者集中,扼杀性并购依旧难以通过现行制度予以回应。一方面,现行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标准难以应对扼杀性并购;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质审查标准下,执法机构主要分析扼杀性并购对创新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制度如何实现对创新因素的分析仍须进一步明确。为应对扼杀性并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应专门增设回应该类并购的事前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分析集中对创新造成影响所依托的主要因素,并确立经营者通过创新进行抗辩的相关制度;执法机构还可针对超级平台企业设置“特别名单”制度,以强化对该类企业扼杀性并购的申报与审查。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冯鑫煜  
扼杀性并购在平台经济领域快速蔓延,超级平台甚至将扼杀性并购作为一种竞争战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从长远来看,该行为将降低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阻碍产品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是,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规制扼杀式并购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事前监管缺少前瞻性,过度依赖营业额标准;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并购的反竞争效果,难以认定其违法性;三是对违法并购的惩戒措施威慑力不足,事后长监管措施缺位。推动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应对超级平台的扼杀性并购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在事前监管方面,引入交易额标准、设常规性市场调查,提高事前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在竞争评估方面,增设推定违法规则、组建数字化专家咨询小组,提高对扼杀性并购的识别能力;在事后监管方面,改进违规并购罚款制度、设立事后观察期,加强对扼杀性并购的长监管。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程增雯  
随着平台经济强监管信号持续释放,中央部委频繁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亮剑"。自治算法作为电商平台自治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合法性和中立性。但是,随着超级平台开始形成,自治算法在电商平台庞大市场力量的加持下,被平台滥用,成为限制、排除竞争的重要工具,由此产生的垄断风险不容小觑。自治算法滥用引发的垄断风险,主要体现为算法权力滥用、数据资源垄断和平台自治权异化。加强对自治算法滥用的识别和规制,有助于构建高效、公平的平台经济秩序。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应重构规制理念,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引入数字条款;厘清平台自治界限,落实平台责任;加强规制算法滥用,警惕算法合谋。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张爽  
近年来,扼杀式并购日渐演变为众多数字平台扩增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终南捷径。这种短期内不影响市场结构的并购活动虽具有合法的交易外观,但却潜藏着深远的消极影响,其不仅会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给企业创新带来双向阻碍,还会对消费者福利造成实质性减损。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尚未与数字平台发展同频,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仍存在一些不足。譬如,以营业额为标准的事前审查申报制度过于单薄;传统方案中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现有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事后监管疲软乏力。为促使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破解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可考虑将交易额纳入事前申报门槛,适度借鉴国外“守门人”制度,合理调适数字平台并购交易的举证责任,增设事后观察期制度,营造更加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的数字法治生态。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张其林  汪旭晖  乌云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房佃辉  
对初创企业开展系统性、战略性的扼杀式收购,不但扼杀了创新,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还形成了创新“杀伤区”,对数字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然而,现行反垄断制度框架应对上述问题存在诸多困境:审查门槛存在局限,竞争损害评估面临挑战,反事实分析存在困难。对此,应当对并购审查申报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增加并购交易价值作为补充,设置特殊清单企业的强制申报义务,防止扼杀式并购逃离审查。通过完善实质损害理论,引入损害平衡测试,有效扭转损害评估难题。应重视意图证据的运用,有利于识别并购动机、减轻证明负担。通过强化事后并购调查,对扼杀式并购产生威慑作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程威  
加强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的主流政策导向,互联网新型反垄断则是规制重点。轴辐协议是融合纵向与横向协议于一体的新型限制竞争行为,已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实践有所呈现。平台经济语境下,平台经营者与算法外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均因不同市场层级的互动关系而形成轴辐外观,加上平台算法容易促进经济体内的信息传导,产生持续限制竞争、隐秘规避法律的制度风险。美国法律将轴辐协议作为一种独立的垄断协议加以调整,但识别方法上类推适用横向协议的有关规定;欧盟法律逐渐形成识别轴辐协议的关键构成要件以动态打击相应违法行为。我国应吸收比较法的有益成果,在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和避免打击面过大之间寻求适切平衡,重视轴辐协议与类似垄断行为之间的关键区别,从主体的双层性、行为的多元性与意图的违法性等层面设定轴辐协议的成立要件,对轴辐协议主体责任认定宜适用合理分析、效率抗辩与宽大原则。在规范建构上,应推定轴辐结构具有违法性,倒逼轴辐结构主体以效率抗辩自证清白,维持执法者与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均衡。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富新梅  
美国数字经济反垄断转向的趋势较为明显。本文通过对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及数字经济反垄断法案的研究后发现: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转向,是美国反垄断法律理念转变、遏制平台权力扩张及民众支持的综合结果。对于中国而言,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转向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应在明确数字经济反垄断主体规制模式基础上,保持反垄断的法治化及理性轨道,加强反垄断与常态化监管的衔接。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蒋淼   丁国峰  
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初创企业已成为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并购的全新样态,不同于扼杀式并购横向层面对潜在竞争对手的绝对消除,电商平台出于获取数据资源、拓宽业务领域、排除潜在威胁的战略目标而实施的掐尖式并购并不必然导致被并购企业的消失。尽管如此,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还是引起社会对竞争损害的担忧,而现代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和提升消费者福利为立法目标,与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的规制逻辑不谋而合。但营业额申报门槛的失灵、实质性审查无效化困境以及反垄断事后监督权几近悬置,使得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时力所不及。为有效规制电商平台的掐尖式并购,应明确“营业额+交易额”的复合申报标准,以矫正事前申报失灵的困境;确立以非价格要素为核心的审查框架,引入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重塑实质性审查机制;在常态化监管理念下适度发挥自由裁量权,对监督受托人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以强化对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的事后监管。
[期刊] 宏观经济管理  [作者] 林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资并购逐步取代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演变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这无疑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加快资本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但是,外资并购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排挤民族产业、形成金融风险,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已迫在眉睫。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曲沛  
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组织形式。通过对数字经济条件下平台定位、功能的研究发现:平台的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及实现产业跨界融合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技术的推动下,平台的发展对垄断协议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以及经营者集中规制等带来了新的挑战。由此,监管机构在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应以构建多元化的算法共谋规制体系,完善相关市场判定标准,构建申报和审查相结合的合并规制体系,以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双提升。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丰团  贺莹洁  郭东洋  
大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虽然大数据本身不会产生反竞争的垄断效果,但是平台经营者可以沿着"数据收集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初始垄断,初始垄断延伸形成双轮垄断"这一机理获得垄断地位。以限制数据互操作、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以及捆绑搭售等为代表的大数据垄断行为会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抑制创新并最终削减消费者福利,并且对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形成冲击和挑战。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完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推进大数据的治理建设以及改进反垄断规制的手段等方面协同配合,才能起到更好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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