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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开管理评论  [作者] 尹振涛  陈媛先  徐建军  
平台经济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其潜在的垄断倾向不断显现,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推进。本文首先从垄断和平台经济的基本概念、文献脉络入手,总结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及其与垄断形成的逻辑关系;其次,基于平台经济的外部性,指出其对垄断分析带来的挑战,以及理论研究的争论焦点;再次,针对当前的算法控制、价格操控、合谋协议、客户挟持以及过度并购等突出问题,分析平台经济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聚焦平台经济相关市场认定、监管框架和反垄断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不足和政策建议。
[期刊] 征信  [作者] 陈彦达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面临反垄断理论和技术、监管时效、监管力量、监管协同、执法威慑、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挑战,数字经济时代更加突出。借鉴欧盟反垄断监管经验,建议采取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创新反垄断监管理论和技术、加强反垄断事前监管、整合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监管协同、提高反垄断执法威慑力、加大反垄断执法监督力度和提高反垄断监管透明度等政策措施,加强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金善明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而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如何有效规制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的课题。平台经济领域确实涌现了诸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封禁”“自我优待”等行为,但究其本质来说与既有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并无二致,可通过法律解释操作机制将具体个案涵摄于相应的条文规范之中。然而,这其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对平台经济的认知、对现行反垄断规则的解释以及经济分析的应用等因素都可能制约反垄断监管的效果。因此,优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规则和机制确有必要,但首先应对平台经济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明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状况和垄断问题,在此基础上以修法为契机明确国家鼓励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并以指南或部门规章等形式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充分发挥经济分析的积极作用,以切实提高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常柳溪  
平台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畅通经济循环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主导平台公司的增加及数据使用广泛化,相关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也愈发迫切。在分析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问题和平台经济下的数据规制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平台经济下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之间的联动效应,以及该效应如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推动产业发展及促进国际合作,以期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有效的数字平台反垄断体制需要基于平台垄断的独特规律和竞争损害。数字平台垄断势力形成的基础是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平台垄断势力具有多层次性,表现为绝对垄断势力、相对垄断势力和生态垄断势力,会对消费者、商家、竞争平台等产生多重经济社会损害。以事后查处违法行为为主的传统反垄断体制无法有效规制平台垄断势力,无法充分实现保护市场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因此,数字平台反垄断应重点强化事前监管,构建“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新体制。“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监管并非传统的行业监管,依然是市场监管,维护普遍的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职责和目标。在“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新体制中,事前监管与事后执法是互补关系,可以实现最佳执法效果。为从根本上消除数据驱动的平台垄断势力,构建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数字平台反垄断新体制,事前监管应确立以安全、公平、可竞争性为核心的有限多元目标,主要针对具有强垄断势力的平台,重点明确强垄断势力平台认定标准与合规经营行为规则,创新以赋能消费者、促进数据接入、对数据整合利用实施结构性限制为核心的反垄断监管政策工具。
[期刊] 金融评论  [作者] 杜创  
本文结合平台经济学(多边市场理论)一般原理和中国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若干热点和深层次问题。本文认为,对平台不公平价格竞争、低于成本销售、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链接封禁等热点问题的分析,简单套用普通产品市场经济学是不够的,必须基于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这一基本特征,否则可能得出错误的判断。与此同时,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在中国新发展阶段愈发重要,平台企业已成为中国微观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无可回避;需要平衡平台经济对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与平台可能走向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重点关注平台跨界与现有行业监管体制之间的冲突,反垄断与经济管制政策的分工等。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花明  曾杨欢  
超高定价是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对美、欧、韩、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对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和不利消费者情形下的"规制"模式,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中国秉承消费者福利优先理念,基于本身竞争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考量,选择"规制"模式,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破坏市场价格机制、造成执法错误,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即在充分论证市场存在较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业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可通过优先选择性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优化超高定价行为的认定方法及加强与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合作等措施,以提高执法效率。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花明  曾杨欢  
超高定价是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对美、欧、韩、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对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和不利消费者情形下的"规制"模式,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中国秉承消费者福利优先理念,基于本身竞争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考量,选择"规制"模式,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破坏市场价格机制、造成执法错误,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即在充分论证市场存在较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业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可通过优先选择性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数据垄断”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要争议问题之一。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既是资源也是资产,数据的经济属性说明原始数据通常并不会产生“数据垄断”问题,但在数据采集与挖掘利用中,数据持有人可能会实施各种基于大数据的反竞争行为,扭曲市场竞争和阻碍创新,因而“数据垄断”行为应成为反垄断的重点。反“数据垄断”政策应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多法协同体制,合理权衡竞争、隐私和创新目标,将数据、算法、平台作为政策重点,实施分类治理并注重市场化数据共享机制的作用。反“数据垄断”政策的核心是确保原始数据的开放接入,为此可实施个人数据可携带权、鼓励消费者授权的批量数据接入、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数据接入、互操作性政策等反垄断监管政策。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袁嘉  
德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走在世界前列,例如率先发布系列研究报告、积极执法、全面修法。德国竞争政策制定深受弗莱堡学派影响,重视构建经济秩序,坚持有限国家干预原则,强调垄断者的特殊义务。德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成功之处在于重塑了更注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体系,优化了禁止滥用市场力量制度,并有效规制了数据垄断行为;不足之处在于并未让德国本土的数字平台企业发展起来,无法保障数字主权。中国应吸取德国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开展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正确看待和处理数据问题,合理优化与平台相关的反垄断监管。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武西锋  杜宴林  
平台利用算法权力将数据要素集中起来形成中心权威,这是垄断产生的内在机制,侵犯泄露隐私、"二选一"等法律问题均是垄断的外化。"顶格"处罚等外部惩治措施虽然具有强大的威慑效果,但不能解决垄断根源,监管边际效果递减。消解平台数据垄断权威是监管模式创新的基本思路。区块链作为一项颠覆性技术,以反中心主义为根本特征,能够分布式记载数据,塑造公平的数据世界。以区块链思维创新监管模式,平台内部自我治理与法律外部监管二元互动,代码即法律,调整法律外部监管的重点和方式,是治理平台垄断的必然选择和长久之道。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白让让  
2018年以来,世界主要经济体掀起了一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执法热潮,政府行业规制机构参与其中,单独或协同监管平台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学术界对这种以行业规制代替反垄断执法的现象,是否会妨碍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建立、削弱反垄断法的权威性等问题存在争议。本文从反垄断监管实践和平台经济特性出发,分析了行业规制机构监管平台经济的原因、优势和弊端,并以加快建立平台经济“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为目标,构建了反垄断执法主导与行业规制协同监管模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行为调查、处罚和救济的实践,是中国政府监管平台经济的模式创新,也证明反垄断执法主导与行业规制协同监管模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鑫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刘戒骄  
数字平台的崛起及其展现的多边市场、网络效应和数据驱动等技术经济特征,从根本上改变着数字市场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催生出数字平台垄断这种新型产业组织形态。数字平台利用组织和协调资源配置、汇聚数据与和控制算法、制定和执行交易规则等功能获得市场势力,实施垄断行为,增加了反垄断的复杂性和难度,给反垄断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只有建立有效治理数字平台市场势力生成和维持机制的规则,形成一个兼有动态效率和分配效率的秩序框架,才能有效约束和纠正数字平台垄断行为。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应针对数字市场垄断基础的变化以及现行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局限性,在加强反垄断监管技术能力建设、合理兼顾各参与方利益、慎重考虑结构性拆分、对主导平台施加互操作性义务要求、严格限制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和完善并购审查等方面完善行为规则,扭转价值分配向平台经营者的过度倾斜,恢复和促进数字市场有效竞争。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刘东英  王亚南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与反垄断规制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基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算法价格歧视、算法价格合谋、独家垄断协议与封禁行为等价格与非价格市场行为,研究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特殊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联。案例研究发现互联网平台经济市场行为与市场结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结构是有效的,实现了马歇尔冲突转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着重点应该在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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