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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周红芳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生成过程遵循特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从理论逻辑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理论指导,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理论滋养,西方经济学有益成分是有效补充;从实践逻辑看,平台经济反垄断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政治之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之选,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之需。平台经济反垄断必须统筹政府、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民众等主体,使其形成合力,大力推动技术开放和数据共享,并构建合规指引的事前监管与案件审查的事后监管相统一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生成逻辑 建构路径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程威
加强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的主流政策导向,互联网新型反垄断则是规制重点。轴辐协议是融合纵向与横向协议于一体的新型限制竞争行为,已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实践有所呈现。平台经济语境下,平台经营者与算法外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均因不同市场层级的互动关系而形成轴辐外观,加上平台算法容易促进经济体内的信息传导,产生持续限制竞争、隐秘规避法律的制度风险。美国法律将轴辐协议作为一种独立的垄断协议加以调整,但识别方法上类推适用横向协议的有关规定;欧盟法律逐渐形成识别轴辐协议的关键构成要件以动态打击相应违法行为。我国应吸收比较法的有益成果,在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和避免打击面过大之间寻求适切平衡,重视轴辐协议与类似垄断行为之间的关键区别,从主体的双层性、行为的多元性与意图的违法性等层面设定轴辐协议的成立要件,对轴辐协议主体责任认定宜适用合理分析、效率抗辩与宽大原则。在规范建构上,应推定轴辐结构具有违法性,倒逼轴辐结构主体以效率抗辩自证清白,维持执法者与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均衡。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赵秉元 徐信予
数据要素的本质是市场供需信号,流量是数字空间内交易机会的表现形态,数据要素的极大丰富放大了注意力资源的相对稀缺,引发平台资本的流量垄断问题,即数字空间内交易机会的垄断性分配。平台作为流通组织分享而非创造剩余价值,这种分享围绕流量分配行为,以平台间“中心—外围”的剥削体系为表现形式,随着中心不断向外围输出流量以控制市场供需信号的传递并超额分配经济利益,必将在时空范畴内割裂统一大市场。对此,应谨防单一生态系统在通讯、支付和物流三大领域形成结构性闭环,并区分结构性平台和联系性平台进行分类监管。国家还可通过建设“平台政府”,作为潜在竞争者适当介入市场竞争,保障数字市场的均衡开放。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于立 吴绪亮
本文分析了纵向限制的内涵和主要类型,通过整合并扩展近期关于纵向限制行为的理论研究,重点考察了纵向限制的私人和社会福利效应。本文提供了一个针对纵向限制行为的“动机→条件→效应”三阶段经济分析框架,借此甄别在何种情况下何种纵向限制的“恶性”效应会超过“良性”福利效应(或相反),以期为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
纵向限制 抗衡势力 芝加哥学派 零售势力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王世强
以数字平台作为行业中心整合供需关系并统筹行业发展的平台化趋势,是平台经济的突出表现形式。本文研究指出,平台化呈现出业务综合化和供需广义化特征;平台经济在统计分类上是数字经济重要组成,而各行业数字经济未来都将出现平台化趋势,让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赖平台化合理推进。得益于我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健全的各类基建、巨大的市场需求、有效的政策支持,平台化能够快速布局,为我国经济带来新活力。但因规制未及时更新,平台化通过影响竞争格局催生数字经济治理五类重大难题:加剧数字经济结构失衡、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损害参与各方福利、威胁创新生态构建、引发国家与信息安全隐患。为此我国反垄断规制工作积极应对,经历了积累准备、实施推进、突出强化三个阶段,能从优化数字行业结构、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助力共同富裕建设、完善数字创新生态、规避国家安全风险五个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关键词:
平台化 平台反垄断 数字经济 平台经济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占江
政府反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制度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这是合理的,但超过必要限度就会损害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表明,要规制不合理的政府反竞争行为需要完整的路径体系。竞争评估,是分析、评价政府反竞争行为合理性的前置路径。竞争倡导,是事前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制度实施,或促进法律向有利于竞争的方向修改的路径。竞争执法,是事后追究有关主体的反垄断责任,排除不合理制度影响的路径。鉴于我国政府对经济不合理干预导致的竞争限制的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现有制度的局限,必须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建构,建立、完善上述路径体系,推进体制改革。
[期刊] 改革
[作者]
李三希 张明圣 陈煜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模式,具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经济特征,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也应当采用与传统行业不同的处理方法。在总结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进展的同时,要注意到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潜在问题,包括大量依赖静态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指标、反垄断执法存在短视倾向、反垄断执法的后续影响缺乏妥善处置等。对此,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秉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通过构建动态分析工具、重视长期福利、推进反垄断执法“类型化”、建立平台协同治理格局等举措稳步建立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科学体系。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平台治理
[期刊] 金融评论
[作者]
杜创
本文结合平台经济学(多边市场理论)一般原理和中国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若干热点和深层次问题。本文认为,对平台不公平价格竞争、低于成本销售、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链接封禁等热点问题的分析,简单套用普通产品市场经济学是不够的,必须基于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这一基本特征,否则可能得出错误的判断。与此同时,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在中国新发展阶段愈发重要,平台企业已成为中国微观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无可回避;需要平衡平台经济对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与平台可能走向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重点关注平台跨界与现有行业监管体制之间的冲突,反垄断与经济管制政策的分工等。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经济管制 多边市场
[期刊] 征信
[作者]
陈彦达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面临反垄断理论和技术、监管时效、监管力量、监管协同、执法威慑、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挑战,数字经济时代更加突出。借鉴欧盟反垄断监管经验,建议采取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创新反垄断监管理论和技术、加强反垄断事前监管、整合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监管协同、提高反垄断执法威慑力、加大反垄断执法监督力度和提高反垄断监管透明度等政策措施,加强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监管 欧盟竞争执法体系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郑志昊 钱红光
作为互联网平台发展到比较高级阶段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平台经济在总体上呈现出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局面,在相关细分领域基本呈现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网络平台中存在着互联网影响力和跨界性等特征,因此当其涉及垄断行为时就必须应用反垄断理论进行适时的回应和改革。从2020年开始,我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一些行业中资本无序扩张和不公平现象的反垄断监管。本文对平台经营垄断现象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可以通过管理前置来对平台经营活动实施有效控制,防止平台垄断行为的出现,以保障公平的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营的健康发展,为政府行政管理创新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
反垄断 平台经济 监管 垄断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秦赞谨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关键词:
反垄断 平台经济 垄断监管 垄断认定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房佃辉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雷昊楠
2022年末,ChatGPT的崛起标志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迈入新发展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科技产业创新、赋能数字中国建设的同时,可能会产生双层竞争风险。在市场结构层面,技术与财力将导致高进入壁垒;在限制竞争行为类型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限制竞争程度更大的算法共谋、限制竞争的自我优待与拒绝访问,以及大型跨市场并购。据此,我国应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竞争风险的监管逻辑,包括重塑监管价值取向与界定技术标准。最后,通过建立新逻辑范式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反垄断规制路径,即引入互操作制度与创新补贴政策以实现市场进入壁垒的降低,以及导入生成式人工智能垄断行为的规制方案,共同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竞争风险防范,实现长期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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