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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贸研究  [作者] 朱萌  
2021年2月,优步公司针对2018年败诉之判决向英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司机应该被认定为自雇者或者独立承包商,企业只是起着“代理机构”的作用,因此司机并不属于优步公司员工。英国最高法院在优步公司案的判决中采用“经济现实标准”认定方式,以工人(worker)概念将网约工归入第三类劳动者,在事实认定未变的情况下,改变了数年来网约车乃至平台经济模式下对劳动者身份和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的僵局,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对于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应满足其特殊经济形态的需求,注重双方现实合意,尊重事实的认定。在价值判断与事实认定层面引入“经济现实标准”,对平台经济视域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权益保护的实现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陈雅宜  
通过对比关于平台交易的两个反向案例,发现目前国内法"三标准"说在构成劳动关系上的不足。参考美国加州Uber案,补充采取"要素评定"标准,其灵活性和实用性更加适应当前的需要。根据该标准,明确平台的主体地位应当从平台对交易达成、交易价格、交易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掌控程度来认定。另外,在劳动法中设立"类劳动者"的概念,直接规定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可行的认定路径。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陈敏光  
平台经济正在改变着传统劳动关系的经济基础,这既体现了市场机制进化的一面,却也给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带来了困惑和挑战。要理解一个点,先要理解整个坐标系。只有基于历史的逻辑——劳动者主体性的不断觉醒,这种困惑和挑战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消除,并进而为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变革提供指引。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彭良军  
对僵尸企业的认定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问题,目前中外学者基于哈特的经济标准对僵尸企业做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但僵尸企业不仅属于经济范畴也属于法律范畴,同时僵尸企业的处置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只有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标准对僵尸企业认定才是科学与完整的,也才能解决好僵尸企业的认定与处置脱钩的问题。基于会计准则的双重标准,本文弥补了黄少卿仅凭经济标准对僵尸企业认定存在的争议,充分证明以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僵尸企业认定的经济标准与法律标准的科学性与统一性也打破了长期以来两者之间的隔阂。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韩文  
共享经济不仅催生了众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带来了劳动关系形态的新发展,在美国加州的优步案就是二者之间矛盾的集中体现。不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商业实践领域,对优步案的借鉴都应当保持审慎,坚持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分析。但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不应囿于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争议,而应倡导企业与劳动者的平等协商,友好对话,在诉讼外展开良性互动,在法律框架下认定权责,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雇员与非雇员的分成比例,从而实现劳动者的自由选择。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任洲鸿  王月霞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服务的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平台产生的共享经济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营模式。这种新的经济模式不仅使传统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多新变化,改变了人们对劳动关系的传统认识,而且使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面临困境。目前,"滴滴打车"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形式,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分析发现,共享经济不仅没有改变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本性,反而使资本对劳动剥削的手段更加隐蔽化、过程更加碎片化,并由此导致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更加深化、更加广化。我国有必要加快《劳动法》的修订日程,以适应这一新变化。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李时满  
一个现代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必须依赖多个条件,但其中的人力资源特别重要,它在企业提高竞争力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企业一般从劳动力市场获取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因而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着企业。作为企业的特殊投资之一,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它需要源源不断地为企业发展输送所需的各种人才。企业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将人才管理计划拟定好,制定一个健全的制度,并注意观察执行效果,以防范管理风险。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王文珍  李文静  
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和挑战。面对平台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冲击,立法和政策层面应当谋定而后动,要加快制定《劳动基准法》,为各种形式下从事劳动交换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利用平台经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创新工会工作方式。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王文珍  李文静  
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和挑战。面对平台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冲击,立法和政策层面应当谋定而后动,要加快制定《劳动基准法》,为各种形式下从事劳动交换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利用平台经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创新工会工作方式。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杨文华  何翘楚  
互联网平台创造了一个资源共享的共生生态系统,吸纳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分享其集群效应。这就从根本上消解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对抗基础,形成互利共生性的劳动关系。并且,信息鸿沟导致劳动者的分化,引起劳动关系结构的分层。为此,我国原有的旨在化解劳资冲突的集体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应进行变革。在协调主体上,应将政府主导转向政府引导下的平台自治;在协调对象上,应将面向劳动者集体的整体协调转向适用于劳动者两极分化的分层治理;在协调方式上,应将工会领导下的集体协商转向更具民主性的双轨协商。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范玉仙  王晨  
平台经济使资本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更隐蔽、更精密。资本对平台的逻辑宰制体现在使劳动力转化为劳动的劳动过程控制中,具体以控制机制与同意机制为手段:一方面,它通过数据垄断和算法应用及计件薪资机制、竞争激励机制、评价反馈机制构建起隐蔽的强技术控制机制与精密的软组织控制机制;另一方面,平台经济时代资本的手段也更加高明和巧妙,它通过制造梦想、公平感知和劳动游戏化,从而“获取”劳动者的自发同意,导致劳动者抵抗意愿不断下降。平台的劳动控制机制,揭示了平台劳动者面临的技术囚徒、虚假自由和主体性消解等劳动困境。只有社会主义才能超越资本逻辑,确立平台经济新型劳资关系,强化平台责任,放大平台经济积极作用。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胡莹  钟远鸣  
数字平台中数字劳动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提供数字信息通信技术;一类生产数据和信息;一类提供服务。研究数字平台中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要把握好马克思考察生产劳动三个视角之间的关联性。对于提供数字信息通信技术的数字劳动而言,这类劳动由资本所雇佣,技术成为了商品,因而属于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劳动。对于生产数据和信息的数字劳动而言,这类劳动唯有被资本所雇佣,并把数据和信息加工成数字商品进行售卖才属于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劳动。对于提供服务的数字劳动而言,其中由资本所雇佣并生产可视化的数字服务商品的数字劳动属于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劳动,另一种直接提供服务的数字劳动则不属于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劳动。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李峰  
分享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以Uber、滴滴为代表的分享经济模式迅速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增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对工业化背景下产生的用工方式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本文以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为例,探讨分享经济与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的冲突,并提出相应建议。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李峰  
分享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以Uber、滴滴为代表的分享经济模式迅速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增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对工业化背景下产生的用工方式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本文以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为例,探讨分享经济与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的冲突,并提出相应建议。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苏建宁   冯喜良   詹婧  
<正>随着平台经济垄断化趋向愈加明显,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性、复杂性与隐蔽性等特征,特别是随着消费者等新主体的加入,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形成了多边、多行为主体的交互博弈格局。诸多理论与实践表明,平台企业、劳动者与消费者三个行为主体的交互博弈过程并非是“共享均利”的和谐共生状态,反而是在平台企业的垄断操控下演变成了平台企业单方的“垄断套利”非均衡状态,集中表现为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隐蔽操控—弱势从属”,消费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同监控—被动服务”,以及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精准套利—粘性依存”等特征。本文认为,应从国家规制、工会维权以及舆论引导等多个方面协同发力,多措并举推动平台劳动关系回归至“共享均利”状态,促进各行为主体间和谐共生、协同共赢,才是今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治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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