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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鑫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房佃辉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单单  
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自产生之初就陷入理论争议之中,但随着欧盟针对谷歌的调查处罚和美欧近期的立法,相关争论已经逐渐明晰,专门立法的推出在国际上也属于大势所趋。对欧美自我优待行为立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美欧的法案均采取以数额门槛代替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的路径,并以竞争行为模式分析吸收竞争效果评估。但由此反映出的是:美国以"自我革命"为监管价值观,欧盟则采取"防守反击"的监管理念,美欧之间相似规则背后的理念差异,将导致国际监管的冲突与协调,这也是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历史机遇。我国应落实中央会议和文件精神,完善我国平台经济监管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平台经济企业既要积极主动拥抱监管,更要不断加强自律与合规,遵循市场和行业的本质,处理好与竞争对手、商业合作伙伴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着力构建公平竞争和开放共享的商业生态,从根本上消灭违法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环境。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韩世鹏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具有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等特点,不仅对传统产权认定与流通造成挑战,还能促使平台将数据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进而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引发包括算法共谋、算法价格歧视、平台扼杀式并购以及平台封禁等在内的数据垄断。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为了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亟待明确数据产权的基本内涵与边界。“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定位可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更能明确数据权属,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是当前破解数据垄断的有效思路。在具体路径方面,应厘清反垄断语境下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内涵,同时细化平台互联互通义务的边界,并完善数据垄断下的用户隐私保护规则。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曙光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国军  庹国柱  
本文在对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目标是抑制垄断行为,然后从中国保险业垄断结构的合理性和渐进性两个方面分析了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的适用性。最后,本文提出在反垄断背景下,中国保险业选择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反垄断法学是与经济学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学部门。本文从反垄断实践的法学分析与经济学分析出发,首先在宏观层面上论述了经济学竞争理论,从完全竞争理论到哈佛学派的市场结构理论,再到芝加哥学派的行为效率理论,对反垄断法宗旨和目的的深切影响;进而从微观层面上,探讨了经济学对反垄断法学具体分析方法的介入,并结合我国3Q大战和锐邦诉强生案,对我国当前的反垄断实践进行了批判性思考。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宇  
对双边市场中的价格行为进行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难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双边市场中价格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征,着重阐述了双边市场价格行为在垄断行为中可能存在的表现形式,继而在现阶段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双边市场价格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建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联合抵制交易是我国《反垄断法》非常重视的垄断协议类型,其反垄断法分析同样遵循垄断协议的一般分析方法,但又有诸多特殊性:在"协议"的证明上,往往需要供助于"协同行为"概念,而在"垄断"的证明上,则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进行推定。更重要的是,在个案中必须注意将联合抵制同附属于其他行为的联合拒绝因素区别开来,后者并不构成独立的行为。我国相关反垄断配套立法对于此类协议的分析方法与步骤缺乏必要的解释,本文的讨论旨在为其补充或修订提供必要的理论铺垫与框架基础。
[期刊] 技术经济  [作者] 李永贞  
一、经济优势地位的界定 经济优势地位,又称为垄断。对这个概念,各国反垄断法中的说法不尽相同。尽管说法不—,但实际上都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特定程度的支配或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对这种控制能力如何界定,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也各有千秋。我国《反垄断法》至今没有正式出台,但在1999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纲》中对经济优势地位是这样界定的:一个经营者就某种特定商品市场占有率达到1/2以上的;二个经营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唐要家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制度。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和欧共体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如下的结论:豁免的法律规定应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豁免应以效率为导向;行为豁免是反垄断法豁免范围规定的主体;豁免政策应是有条件的,并具有动态性;豁免制度的执行要形成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衡机制;豁免制度要注重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
[期刊]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袁嘉  
新修订《反垄断法》加入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强调创新价值恰逢其时。围绕创新展开的竞争为市场带来活力,提升动态效率,并最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应当全面落实对于鼓励创新目标的考量,为此需对反垄断分析范式进行革新,从“以价格为中心”转向“以创新为中心”,在竞争损害理论中引入创新损害分析,将创新带来的动态效率纳入豁免或抗辩理由考量,并将其运用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中。全面落实鼓励创新目标有助于新修订《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更好实施,并最终达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维护创新竞争之间的良好平衡。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宋怡欣  
垄断行为对《反垄断法》的"反制"反映出了一种特殊的制度现象,因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往往具有强大的政治与经济背景,容易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链而对反垄断法执法与司法产生"反制"。当垄断行为成为商业习惯时,过高的执法成本很可能将迫使《反垄断法》进行修改,从而形成《反垄断法》由应然法向实然法的进化。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黎少鹏  李璞  
本文在系统回顾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年以来所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价格垄断案件的特征,进而对价格垄断得以在我国市场上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针对性的提出了治理价格垄断行为的对策。
[期刊] 南开管理评论  [作者] 尹振涛  陈媛先  徐建军  
平台经济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其潜在的垄断倾向不断显现,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推进。本文首先从垄断和平台经济的基本概念、文献脉络入手,总结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及其与垄断形成的逻辑关系;其次,基于平台经济的外部性,指出其对垄断分析带来的挑战,以及理论研究的争论焦点;再次,针对当前的算法控制、价格操控、合谋协议、客户挟持以及过度并购等突出问题,分析平台经济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聚焦平台经济相关市场认定、监管框架和反垄断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不足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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