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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韩世鹏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具有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等特点,不仅对传统产权认定与流通造成挑战,还能促使平台将数据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进而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引发包括算法共谋、算法价格歧视、平台扼杀式并购以及平台封禁等在内的数据垄断。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为了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亟待明确数据产权的基本内涵与边界。“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定位可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更能明确数据权属,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是当前破解数据垄断的有效思路。在具体路径方面,应厘清反垄断语境下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内涵,同时细化平台互联互通义务的边界,并完善数据垄断下的用户隐私保护规则。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鑫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余澳   张羽丰   张伟科  
以平台上的企业用户为视角并运用演化博弈方法对政府、平台以及企业用户组成的经济系统进行数值模拟分析有助于寻找达成目标策略组合的途径、为平台垄断规制提供新的思路。研究结果表明:“补罚并举”即对受垄断行为侵害的企业用户采取适度补贴手段、对造成垄断行为的平台进行惩罚是达到目标策略组合的有效路径;“多罚多补”即同时加大惩罚与补贴力度是保证实现目标策略组合的关键;平台不同条件下的运营成本将影响平台决策,降低平台正常服务成本或提高垄断成本可促使其放弃垄断行为。因此,现有规制措施可以尝试从单一的仅对垄断平台的惩罚拓展为“补罚并举”,在“补”与“罚”的数量关系上应实现“多罚多补”,应同时考虑降低平台正常服务成本并提高垄断成本。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曾雄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有助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破除平台数据垄断是一个紧迫课题。反垄断有适用门槛高、救济效果滞后的缺陷,对用户赋予数据可携带权有共享数据有限、效果不足的缺陷。基于这些缺陷,对超级平台专设规制措施可以作为第三条路径,即为超级平台施加应保障特定数据可携带之特殊义务。推动反垄断路径、用户赋权路径和超级平台特殊规制路径三轨并行,实现对数据垄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链条治理。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张其林  汪旭晖  乌云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程贵孙  
文章首先对平台型产业特征进行了分析,论述了目前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若干理论误区;然后从遭受广泛质疑的"垄断地位"、"市场势力"两个角度进行了评析与释疑,指出某些平台型产业尽管具有"垄断状态",但并不具备实施滥用"市场势力"的能力;最后提出对平台型产业规制的几点建议。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刘变叶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的价值提升能力事关一个国家数字经济的竞争力。平台经济的核心要素是数据,其发展存在“二律背反”难题。一方面,大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世界竞争的核心力量,需要大力发展;另一方面,其无序竞争则会促生平台数据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并在消弭竞争的同时抑制创新。因此,发展平台经济,既要保护数据,又要破除数据垄断,以营造市场的公平环境,实现共同富裕。现有法律尚不完善,并不能从根源上规制平台经济无序竞争,需要研究并构建安全屏障下的数据保护、流通、共享与价值增值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联动的“去中心化+中心化”的弱中心化平台经济数据确权、流通、价值增值及监管体系。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妍  陈天雨  陈烨  张斌  裴雷  
[目的/意义]互联网平台行业呈现数据高度集中的市场态势,危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的有序竞争及舆论的自由发展。探究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主要表现及治理路径能为推动数据垄断治理提供参考。[方法/过程]本文采用文献调研法厘清互联网平台特征与垄断的逻辑联结,基于国外实践案例对数据垄断行为进行分类阐述及归纳抽象。[结果/结论]互联网平台的特征是垄断形成的重要内因。基于数据垄断的行为类型及运行机理,其行为表现可抽象为数据要素垄断、算法技术垄断及用户流量垄断,最后,针时对前述表现本文提出“促进平台数据流通共享;强化用户对平台算法的信任;事前监测不公平竞争行为,事后实施行为性救济”的多维治理路径。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徐蓓  
我国社会经济正在从"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转变,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我国原以工业经济为基础建构的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及竞争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区别于传统实体企业形态,数字平台以数据、算法、规则等为依托进行线上交易,具有双边市场性、动态发展、高度市场集中、垄断隐蔽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这使得数字平台在适用传统反垄断分析工具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局愈加明显。为此,应结合平台特点分析相关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传统反垄断规则的适用局限,重新审视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价值导向,对反垄断规则进行必要调适,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张爽  
近年来,扼杀式并购日渐演变为众多数字平台扩增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终南捷径。这种短期内不影响市场结构的并购活动虽具有合法的交易外观,但却潜藏着深远的消极影响,其不仅会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给企业创新带来双向阻碍,还会对消费者福利造成实质性减损。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尚未与数字平台发展同频,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仍存在一些不足。譬如,以营业额为标准的事前审查申报制度过于单薄;传统方案中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现有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事后监管疲软乏力。为促使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破解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可考虑将交易额纳入事前申报门槛,适度借鉴国外“守门人”制度,合理调适数字平台并购交易的举证责任,增设事后观察期制度,营造更加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的数字法治生态。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常柳溪  
平台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畅通经济循环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主导平台公司的增加及数据使用广泛化,相关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也愈发迫切。在分析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问题和平台经济下的数据规制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平台经济下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之间的联动效应,以及该效应如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推动产业发展及促进国际合作,以期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郝政  何刚  朱文忠  苏树智  
由于传统单向静态规制难以适应平台经济系统利益网络交织、传导路径复杂、范式涌现超前等特点,在平台经济领域监管失位、越位、缺位并存。为达到保护持续创新、避免市场失灵,推动平台经济生态系统格局由寡头垄断向共生共益演进,促进数字化平台经济系统稳健发展,针对新兴业态与传统规制之间的突出矛盾,借鉴自然生态系统的组织结构及演进机理,从技术生态系统共演的视角,构建包含"内部生态系统""外部生态系统"和"制度环境生态系统"三个子系统的数字化平台经济生态系统,提出共益演进的治理范式,包括聚焦市场失灵领域的生态边界治理范式、鼓励竞争和包容创新的生态成员治理范式和以社会整体福利可持续最大化为目标的生态位势治理范式。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房佃辉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林仲豪  
文章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通过中央政府、行政垄断规制机构与行政垄断企业的重复博弈分析,得出了行政垄断规制失灵的基本结论。行政垄断规制失灵取决于各方博弈中利益集团所承担的成本和被查处的概率;规制目的的实现取决于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规制机构中的政府官员作为各种政策的制定者和强制执行者,决定着行政垄断行为的方向和政策的实施。这些结论是对政府规制失灵博弈的一般分析,它同样适合于对我国行政规制失灵的分析。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曾雄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工具进行革新。与在传统行业中分析限定交易不同,平台的诸多特点要求对限定交易的竞争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包括增加新的考虑因素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大数据"等,它们都直接影响限定交易的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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