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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程贵孙  
文章首先对平台型产业特征进行了分析,论述了目前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若干理论误区;然后从遭受广泛质疑的"垄断地位"、"市场势力"两个角度进行了评析与释疑,指出某些平台型产业尽管具有"垄断状态",但并不具备实施滥用"市场势力"的能力;最后提出对平台型产业规制的几点建议。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洪结银  
现代专利制度导致了一些高科技领域里"专利丛林"现象的出现,专利池被认为是克服"专利丛林"困境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专利结盟也可能会引起反垄断关注。本文对聚焦于专利池的经济效率和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并进行系统的研究,有如下主要结论:由互补性的专利组成的专利池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独立许可和回授条款规则可以用来作为反垄断当局甄别专利池是否具有反竞争效应的工具;在纵向关联的市场上,专利池和纵向一体化相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专利互补性专利池促进竞争充分而非必要条件,专利池反垄断规制应该遵循"合理原则"而不是"本身违法原则"。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程贵孙  李银秀  
近年来平台型产业已成为新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业组织形式,与此同时,在某些平台型产业领域中的规制改革也已展开。市场结构与垄断地位、滥用市场势力、掠夺性定价、垄断协议是双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改革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对双边平台型产业的反垄断规制不能简单凭借传统单边市场规制标准来界定,而要从双边平台型产业本身的特点和竞争环境出发谨慎对待。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反垄断法》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丁国峰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容,还是商家线上经营与竞争的虚拟市场空间,由此平台企业同时具有了服务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平台因不能互联互通而具有独立性,高昂的转移成本产生了平台企业较强的锁定能力,多渠道模式则进一步削弱了平台企业间的可替代性,由此加强了平台企业的市场优势力量。因此,双边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与传统排他性交易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具有更直接且更严重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在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既要解决反垄断法的适用难题,高效作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亦要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排他性交易和反垄断规制理论的适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边平台及其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平台企业经济主体的竞争规则,促进双边平台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蒋淼   丁国峰  
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初创企业已成为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并购的全新样态,不同于扼杀式并购横向层面对潜在竞争对手的绝对消除,电商平台出于获取数据资源、拓宽业务领域、排除潜在威胁的战略目标而实施的掐尖式并购并不必然导致被并购企业的消失。尽管如此,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还是引起社会对竞争损害的担忧,而现代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和提升消费者福利为立法目标,与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的规制逻辑不谋而合。但营业额申报门槛的失灵、实质性审查无效化困境以及反垄断事后监督权几近悬置,使得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时力所不及。为有效规制电商平台的掐尖式并购,应明确“营业额+交易额”的复合申报标准,以矫正事前申报失灵的困境;确立以非价格要素为核心的审查框架,引入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重塑实质性审查机制;在常态化监管理念下适度发挥自由裁量权,对监督受托人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以强化对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的事后监管。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王文静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网络平台的双边市场与人们的生活日益密切。不同于传统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与非对称定价的显著特征,其市场特殊性决定了双边市场上存在复杂的定价策略和内在价格联动机制。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在垄断性双边市场上是否应该实施政府管制这一问题,并且提出了非对称价格规制和对称价格规制这两种规制思路。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王宏涛  陆伟刚  
文章首先厘清中国电信业的双边市场特征,然后通过构建双边市场模型分析了垄断平台和竞争性平台的均衡价格,同时考虑了不同收费形式下中国电信业的定价策略,最后分析了其双边市场中反垄断政策的含义。研究主要结论是:双边市场定价通常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比较高;网络外部性越强,价格结构越不对称;价格结构与用户数量或平台交易量是动态相互影响;差异化程度越大,平台对用户的价格加成越大。这对于我国"三网融合"的背景下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定价策略和反垄断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姚谦  
绩效、弹性、结构是传统市场力量的认定因素,在平台经济模式下,这些因素难以精准界定平台力量。平台力量的本质是数据力量,其能够驱动平台跨界竞争、实现自我优待和数据锁闭,并能够改变消费者福利的范畴。平台力量的滥用对经济效率、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及监管规制均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通过重新厘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扩充消费者福利范畴,完善事前监管机制,引入必要设施规则,以更好地强化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曾雄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工具进行革新。与在传统行业中分析限定交易不同,平台的诸多特点要求对限定交易的竞争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包括增加新的考虑因素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大数据"等,它们都直接影响限定交易的竞争效果。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冯鑫煜  
扼杀性并购在平台经济领域快速蔓延,超级平台甚至将扼杀性并购作为一种竞争战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从长远来看,该行为将降低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阻碍产品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是,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规制扼杀式并购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事前监管缺少前瞻性,过度依赖营业额标准;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并购的反竞争效果,难以认定其违法性;三是对违法并购的惩戒措施威慑力不足,事后长监管措施缺位。推动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应对超级平台的扼杀性并购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在事前监管方面,引入交易额标准、设常规性市场调查,提高事前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在竞争评估方面,增设推定违法规则、组建数字化专家咨询小组,提高对扼杀性并购的识别能力;在事后监管方面,改进违规并购罚款制度、设立事后观察期,加强对扼杀性并购的长监管。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姚谦  
绩效、弹性、结构是传统市场力量的认定因素,在平台经济模式下,这些因素难以精准界定平台力量。平台力量的本质是数据力量,其能够驱动平台跨界竞争、实现自我优待和数据锁闭,并能够改变消费者福利的范畴。平台力量的滥用对经济效率、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及监管规制均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通过重新厘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扩充消费者福利范畴,完善事前监管机制,引入必要设施规则,以更好地强化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单单  
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自产生之初就陷入理论争议之中,但随着欧盟针对谷歌的调查处罚和美欧近期的立法,相关争论已经逐渐明晰,专门立法的推出在国际上也属于大势所趋。对欧美自我优待行为立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美欧的法案均采取以数额门槛代替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的路径,并以竞争行为模式分析吸收竞争效果评估。但由此反映出的是:美国以"自我革命"为监管价值观,欧盟则采取"防守反击"的监管理念,美欧之间相似规则背后的理念差异,将导致国际监管的冲突与协调,这也是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历史机遇。我国应落实中央会议和文件精神,完善我国平台经济监管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平台经济企业既要积极主动拥抱监管,更要不断加强自律与合规,遵循市场和行业的本质,处理好与竞争对手、商业合作伙伴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着力构建公平竞争和开放共享的商业生态,从根本上消灭违法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环境。
[期刊] 金融评论  [作者] 杜创  
本文结合平台经济学(多边市场理论)一般原理和中国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若干热点和深层次问题。本文认为,对平台不公平价格竞争、低于成本销售、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链接封禁等热点问题的分析,简单套用普通产品市场经济学是不够的,必须基于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这一基本特征,否则可能得出错误的判断。与此同时,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在中国新发展阶段愈发重要,平台企业已成为中国微观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无可回避;需要平衡平台经济对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与平台可能走向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重点关注平台跨界与现有行业监管体制之间的冲突,反垄断与经济管制政策的分工等。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张其林  汪旭晖  乌云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乔晓楠   冯天异   瞿王城  
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原理,针对个人消费数据所有权属于商业数字平台和消费者(劳动者)个人两种情况,区分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三种市场结构,构建体现双边市场特征的数理模型,讨论商业数字平台利润与租金的性质及其对社会再生产的影响,进而为商业数字平台垄断规制与个人消费数据确权提供原则性建议。研究发现:(1)商业数字平台所实现的流通效率与平均利润率提升是生产部门使用平台服务的前提,级差租金是一种基于流通效率改进的超额利润转移机制,垄断租金则是一种基于垄断地位与权力的平均利润转移机制,因此,平台规制可以允许级差租金存在,但应限制垄断租金收取,避免平台过度挤压平均利润。(2)个人消费数据的确权应当在促进社会再生产持续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兼顾流通效率提升与个人隐私保护。由于数据确权可以改变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总需求的规模及结构,可以结合特定时期“工资主导型经济”或“利润主导型经济”的特征来考虑数据确权的分配倾向。(3)平台规制的缺失将导致平台通过收取垄断租金转移向消费者支付的数据使用费,使得数据确权所形成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实质上失效,因此应当统筹设计平台规制与数据确权。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厘清商业数字平台不同性质的收益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影响,为完善商业数字平台的监管以及优化个人消费数据的确权提供了政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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