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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袁天荣 王霞 康艺
平台企业由并购走向垄断的趋势日益凸显,识别平台企业并购垄断动机并厘清平台企业并购垄断机理对规范平台企业并购行为、防范垄断风险至关重要。研究发现,平台企业区别传统企业的特殊性增强了平台企业并购垄断动机,并使平台企业并购更易形成垄断。平台企业并购垄断动机主要表现在获取垄断资源、构建平台生态圈、实施杀手并购三个方面。平台企业并购垄断动机与垄断特殊性相互促进构成平台企业并购垄断的核心机理,垄断特殊性主要体现为正反馈效应和锁定效应的助推及算法共谋、数据封锁的放大,平台企业并购的垄断性损害了市场竞争。研究有助于正确识别平台企业并购的垄断性,为平台企业并购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平台企业 企业并购 垄断动机 垄断机理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张菲 朱桐雨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数据垄断问题日益凸显。研究基于双边市场理论分析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显著特征,总结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三种数据垄断表现形式,即数据与算法叠加产生新型垄断协议、杀手式并购引致数据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数据市场的支配地位。双边市场特性、用户锁定效应、数据价值链活动特性是导致互联网平台企业产生数据垄断的三个主要原因。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阻碍企业长期发展、破坏行业市场秩序、威胁国家安全。在借鉴比较国内外数据垄断问题的治理经验基础上,研究从政府、行业、企业三个层面提出中国治理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企业 数据垄断 数据治理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王建平 郑梦晶
企业并购的限制及其豁免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有必要规范企业并购的行为,界定相关市场,审查经营者集中度对市场的影响,明确豁免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
关键词:
企业并购 限制 豁免 反垄断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冯鑫煜
扼杀性并购在平台经济领域快速蔓延,超级平台甚至将扼杀性并购作为一种竞争战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从长远来看,该行为将降低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阻碍产品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是,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规制扼杀式并购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事前监管缺少前瞻性,过度依赖营业额标准;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并购的反竞争效果,难以认定其违法性;三是对违法并购的惩戒措施威慑力不足,事后长监管措施缺位。推动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应对超级平台的扼杀性并购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在事前监管方面,引入交易额标准、设常规性市场调查,提高事前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在竞争评估方面,增设推定违法规则、组建数字化专家咨询小组,提高对扼杀性并购的识别能力;在事后监管方面,改进违规并购罚款制度、设立事后观察期,加强对扼杀性并购的长监管。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许滢
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作为世界经济全球化下产业兼并与融合的普遍现象,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已然成为一种趋势。针对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可能导致的行业垄断,美国和日本已经通过立法措施加以防范,实践证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前中国也面临着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反垄断问题,需要在借鉴美国和日本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有关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立法体制,以有效保护中国农业企业权益,并合理、更好地利用外资,实现分享经济全球化利益的同时,保障中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于成永 刘旭 酆尘颖
该文基于反垄断法视角,提出了企业并购绩效的反竞争效应理论,推演了垄断势力影响并购绩效,以及竞争强度与研发密度在其中的作用。这一研究有助于企业并购决策、政府反垄断监管,也有利于产业振兴下企业并购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产业竞争态势影响的评估。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张其林 汪旭晖 乌云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期刊] 改革
[作者]
吕薇
美国的反垄断监管部门通过制定企业并购准则来贯彻反垄断法。本文介绍了美国的横向兼并和纵向兼并准则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框架 ,并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了监管部门在实际并购案中如何应用反垄断法
关键词:
美国 反垄断法 企业重组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成善德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鼓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并购海外企业,尝试着跨国产业重组。然而,国外的反垄断法使得一些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功败垂成。因此,通过对欧美反垄断法体系及近来反垄断规制趋势的具体分析,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性地为中国企业进军欧美,顺利进行跨国并购重组提供应对策略。
关键词:
海外并购 中国企业 美欧 反垄断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冀明臣 刘道远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新分配,其具有引起垄断的趋势。为了实现市场公平、有效竞争,合理配置资源,必须完善法律对外资并购垄断的法律规制。其中的核心内容包括涉及反垄断方面的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和行政特许方面的审查。由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可能会引起经营者集中,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投资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未申报则不得实施并购。同时,立法文件中有对于国有企业保护的考量,并将其作为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内容。从市场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背景考察,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必须遵守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保证并购市场的公平。在各项审查标准体系构建方...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反垄断 审查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Michael Kampamba
在制定市场组织政策方面,由于中国国内大部分垄断都是国有垄断,反垄断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国是先从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入手的,故现在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WTO,现在最重要的就是促进制度环境与国际社会接轨。制定反垄断法不仅可以规范国内企业的重组行为,使其与国际惯例接轨,而且可以防止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行业性垄断。因此,出台反垄断法已刻不容缓。本文将从介绍欧美反垄断法与企业并购政策入手,比较这两个法律体系的异同,进而讨论其对中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启示。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张爽
近年来,扼杀式并购日渐演变为众多数字平台扩增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终南捷径。这种短期内不影响市场结构的并购活动虽具有合法的交易外观,但却潜藏着深远的消极影响,其不仅会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给企业创新带来双向阻碍,还会对消费者福利造成实质性减损。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尚未与数字平台发展同频,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仍存在一些不足。譬如,以营业额为标准的事前审查申报制度过于单薄;传统方案中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现有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事后监管疲软乏力。为促使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破解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可考虑将交易额纳入事前申报门槛,适度借鉴国外“守门人”制度,合理调适数字平台并购交易的举证责任,增设事后观察期制度,营造更加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的数字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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