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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朱德贵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一批有关秦田税征收的新史料。这些新史料显示,秦田税的征收采取了"租禾稼"的方式。研究表明,这种征税方式有如下几个步骤:一是按什一之率,划定农户税田的面积;二是按一定的产量再确定税田的地块、亩产量及租税;三是根据征收田税的不同物质形态,规定了禾(湿禾、干禾)、粟及米等租税的换算方法。不仅如此,这批秦简还首次向世人展示了秦律规范和约束"有逋不入"田税者及其监管官吏的法律条文。同时,该批秦简展示的秦律还表明,秦官府不仅严厉禁止"租者自收入租",更不容许"入租不给"等损害国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朱德贵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一批有关秦田税征收的新史料。这些新史料显示,秦田税的征收采取了"租禾稼"的方式。研究表明,这种征税方式有如下几个步骤:一是按什一之率,划定农户税田的面积;二是按一定的产量再确定税田的地块、亩产量及租税;三是根据征收田税的不同物质形态,规定了禾(湿禾、干禾)、粟及米等租税的换算方法。不仅如此,这批秦简还首次向世人展示了秦律规范和约束"有逋不入"田税者及其监管官吏的法律条文。同时,该批秦简展示的秦律还表明,秦官府不仅严厉禁止"租者自收入租",更不容许"入租不给"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朱德贵  庄小霞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首次披露了有关秦"訾税"征收的历史真相。根据这批简文记载,"秦及汉初不存在财产税"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秦"訾算"并非"訾税","訾算"只是"訾税"征收的前提条件。研究表明,秦"訾税"征收大略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定征收对象;二是规定征收范围;三是以户为单位,按訾产折价之多寡计征"訾税";四是设立专门机构,极力追缴拖欠官府的钱财。《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案"还展示了"匿訾"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填补了秦汉隐匿"訾税"案件的史料空白,而且进一步深化了学术界对秦司法制度的认识。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王勇  
新出岳麓秦简《县官田令》中的"县官田"就是指的官田。令文反映县官田田徒由执法官吏统一调配,主要使用自己没有农田的徒隶。秦代对徒隶充当田徒的比例有明确要求,令文规定农闲时允许田徒承担其他劳作,而在农忙时以它徒偿还。县官田令很大部分是关于官田经营过程中官吏违法行为的规定,反映县官田官吏采用非法手段发展生产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现象与县官田产量达不到法定额度,以及在考核中被评为殿等,县官田官吏要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有关。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沈刚  
本文以《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芮盗卖公列地案》为基础讨论秦代市场与商人管理问题。秦时市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拥有出让、分配、规划的权力,并制订这类土地的收受规则。商户从政府接受土地,拥有赠予等部分处置权力。政府将市场秩序置于其管控之下。市场可以为政府提供稳定的租税收入,政府也直接参与到商品买卖当中,包括购买特产和出卖剩余物资等。遏制商人是秦代国家一贯的政策取向。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水间大辅  
本文先分析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尸等捕盗疑购"案所见逮捕群盗的奖赏规定,然后将此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进行比较,对逮捕群盗的奖赏制度的变迁及其背景进行考察。逮捕行"盗"(包括群盗)的外国人后进行奖赏,战国时期的秦律按照其外国人是否由他国动员为士兵而区别,但这种区别在汉初之前被废除。这可认为是因为秦国在统一六国时灭亡秦以外的战国诸国家,已经不需要这种区别。另外,秦律规定每生捕群盗一人奖赏黄金十四两,而《二年律令》规定赐爵一级。这可能是对应汉初爵位的通胀现象的,而未必是企图提高逮捕群盗的奖赏的。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沈刚  
从出土资料看,秦代县级财政收入包括租赋、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等。财政支出包括保障本县和国家行政正常运转发生的费用、市场采购等。令史对经营收入收储、核校,月尽入少内;罚没收入等随时缴给少内;令或丞在其间起监督作用。秦时县级财政机构主要有少内和金布。金布负责县中财政的统计与考课,少内除负责日常财物管理外,还担负着组织军需等物资生产职能。少内的工作要归口到金布管理。县中令、丞等长吏通过对现金收支的掌控,以及作为本县与县外机构交往的代表等形式来体现其财政权力。秦代国家依靠行政层级控制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除了留下本县必要用度之外,财物都要流向中央。秦代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努力保障财政的运转,但财政的运转效率有时会受到各种客观条件限制。
[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刘玉堂  李文琪  
"关市"应是官府设立,包括"官府市"和"作务市",县官必须在令史的监督之下方可进行与手工业和商业贸易有关的活动,否则将予以处罚。"受钱"应该是一种偶然性不定期的收入,在岳麓秦简中"受钱入缿"应该与定期收取的"稍入钱"并列,都属于"缿钱"收取的不同类别。"市者"一是平民,也有可能是参与交易者,二是官员,可能为"令史",或为市场上的人。
[期刊] 城市发展研究  [作者] 何志军  柳肃  陈晓明  
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是岳麓山大学城建设"两型校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在阐述资源节约型校园概念的内涵的基础上,论述了建设岳麓山大学城资源节约型校园的重要性,并从城市规划、经济模式、消费方式、文化观念和法制体系等等多方面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的具体措施。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张韶光  
岳麓秦简中的"主市曹臣史"是指市曹的曹史,由于其身份为奴隶,故称为臣史。市曹属于秦汉时期市场管理的辅助部门,市亭、市府才是职能部门,它们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这一分工到秦汉之际才逐渐明确。并且《周礼》中所载主管市场的长官"司市",属于职能部门,相当于市亭或市府的长官即市长或者市令,而非市曹长官。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郭浩  
岳麓秦简"稍入钱"为渐入之钱的意思。它具有每次现金发生量较小、收缴时间频繁、不易全程监督等特点,一般用缿的方式来收缴。其中"作务入钱"是秦稍入钱的重要来源。居延汉简"稍入钱"与"茭"相关。汉时当地政府将大量剩余的茭用来出卖获取现金,以弥补边郡资金紧张的缺口。稍入钱的设置体现秦汉政府现金管理的灵活性、成熟性。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王勇  
岳麓秦简《金布律》详细规定了秦代奴婢、马牛的买卖程序及相应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律文显示,质是秦汉时期进行奴婢、马牛等大型交易时签订的买卖契券,质钱则是在市亭立券时买卖双方交给官方之钱。但质钱并不同于契税,其性质更接近官府为买卖进行担保而收取的佣金。在奴婢、马牛的外地买卖中,出卖方必须事先申请由县级长官签发的传,做为通关以及签订买卖契券时证明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凭证。用致通关只适用于购买方,由于申请传的程序相对复杂,故而允许由管理交易的官吏出具致书,证明其携带的马牛、奴婢属合法购得,而准许通行。致并非专用的通关文书,只是有关部门向关津说明情况的通报。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沈刚  
里耶秦简中的户籍文书是以里为单位编制,按照爵级高低排列,以良奴为限,无注役、年龄记录。乡负责户口登记和初步分类,县在各乡汇报基础上作出累积,并编制出特殊的名籍;里负责户口登记时进行案验,在户口出现变化时,里典参与公证等事宜。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冉艳红  
岳麓秦简《尉卒律》(简142—146)规定的秦代典、老人选,是因年老、复除、家贫等原因不能或不须服役者,“无害”且爵位在不更以下,无爵或低爵者优先。这一规定的首要考虑是让更多民众承担徭役。数量众多的典、老不可能领受薪俸,却事务多、责任重,具有明显的差役性质,不担任或不优先担任典、老成为爵高者优待的组成内容。而秦代国家出于统治实效的考虑,希望由里内推举“无害”之人担任典、老,但在成本压力下只能强迫免除徭役者和家贫不能服役者轮替担任。典、老选任规定反映出国家对民众役使的扩大,通过使民众无偿承担与政务相关的杂役,国家将统治成本向民众转移。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朱德贵  
最新刊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一书首次披露了一批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资料未见记载的有关东汉中期商业问题的新史料。这些新材料显示,东汉中期地方市场上商品种类繁多,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当时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诸如“纺织”类商品的交换、食物类商品的交换、住宅和店铺的交换、运输工具“船”的交换、奴婢买卖以及田地交易等。不仅如此,这批新史料还进一步证明东汉中期货币经济异常发达,铜钱作为交换媒介占绝对主导地位,因此,官府“明令废止,‘封钱’不用”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之所以东汉中期有如此繁荣之商业,主要原因在于官府的扶持、地方市场建制的完善、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崇奢风气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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