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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王勇
新出岳麓秦简《县官田令》中的"县官田"就是指的官田。令文反映县官田田徒由执法官吏统一调配,主要使用自己没有农田的徒隶。秦代对徒隶充当田徒的比例有明确要求,令文规定农闲时允许田徒承担其他劳作,而在农忙时以它徒偿还。县官田令很大部分是关于官田经营过程中官吏违法行为的规定,反映县官田官吏采用非法手段发展生产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现象与县官田产量达不到法定额度,以及在考核中被评为殿等,县官田官吏要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有关。
关键词:
县官田令 田徒 违法官吏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朱德贵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一批有关秦田税征收的新史料。这些新史料显示,秦田税的征收采取了"租禾稼"的方式。研究表明,这种征税方式有如下几个步骤:一是按什一之率,划定农户税田的面积;二是按一定的产量再确定税田的地块、亩产量及租税;三是根据征收田税的不同物质形态,规定了禾(湿禾、干禾)、粟及米等租税的换算方法。不仅如此,这批秦简还首次向世人展示了秦律规范和约束"有逋不入"田税者及其监管官吏的法律条文。同时,该批秦简展示的秦律还表明,秦官府不仅严厉禁止"租者自收入租",更不容许"入租不给"等损害国
关键词:
岳麓 秦简 田税 租禾稼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朱德贵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一批有关秦田税征收的新史料。这些新史料显示,秦田税的征收采取了"租禾稼"的方式。研究表明,这种征税方式有如下几个步骤:一是按什一之率,划定农户税田的面积;二是按一定的产量再确定税田的地块、亩产量及租税;三是根据征收田税的不同物质形态,规定了禾(湿禾、干禾)、粟及米等租税的换算方法。不仅如此,这批秦简还首次向世人展示了秦律规范和约束"有逋不入"田税者及其监管官吏的法律条文。同时,该批秦简展示的秦律还表明,秦官府不仅严厉禁止"租者自收入租",更不容许"入租不给"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
岳麓 秦简 田税 租禾稼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朱德贵 庄小霞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首次披露了有关秦"訾税"征收的历史真相。根据这批简文记载,"秦及汉初不存在财产税"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秦"訾算"并非"訾税","訾算"只是"訾税"征收的前提条件。研究表明,秦"訾税"征收大略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定征收对象;二是规定征收范围;三是以户为单位,按訾产折价之多寡计征"訾税";四是设立专门机构,极力追缴拖欠官府的钱财。《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案"还展示了"匿訾"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填补了秦汉隐匿"訾税"案件的史料空白,而且进一步深化了学术界对秦司法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
岳麓秦简 訾税 訾算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张韶光
岳麓秦简中的"主市曹臣史"是指市曹的曹史,由于其身份为奴隶,故称为臣史。市曹属于秦汉时期市场管理的辅助部门,市亭、市府才是职能部门,它们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这一分工到秦汉之际才逐渐明确。并且《周礼》中所载主管市场的长官"司市",属于职能部门,相当于市亭或市府的长官即市长或者市令,而非市曹长官。
关键词:
主市曹臣史 市府 市亭 市曹 司市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郭浩
岳麓秦简"稍入钱"为渐入之钱的意思。它具有每次现金发生量较小、收缴时间频繁、不易全程监督等特点,一般用缿的方式来收缴。其中"作务入钱"是秦稍入钱的重要来源。居延汉简"稍入钱"与"茭"相关。汉时当地政府将大量剩余的茭用来出卖获取现金,以弥补边郡资金紧张的缺口。稍入钱的设置体现秦汉政府现金管理的灵活性、成熟性。
关键词:
稍入钱 现金管理 秦汉 简牍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王勇
岳麓秦简《金布律》详细规定了秦代奴婢、马牛的买卖程序及相应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律文显示,质是秦汉时期进行奴婢、马牛等大型交易时签订的买卖契券,质钱则是在市亭立券时买卖双方交给官方之钱。但质钱并不同于契税,其性质更接近官府为买卖进行担保而收取的佣金。在奴婢、马牛的外地买卖中,出卖方必须事先申请由县级长官签发的传,做为通关以及签订买卖契券时证明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凭证。用致通关只适用于购买方,由于申请传的程序相对复杂,故而允许由管理交易的官吏出具致书,证明其携带的马牛、奴婢属合法购得,而准许通行。致并非专用的通关文书,只是有关部门向关津说明情况的通报。
关键词:
金布律 质 传致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冉艳红
岳麓秦简《尉卒律》(简142—146)规定的秦代典、老人选,是因年老、复除、家贫等原因不能或不须服役者,“无害”且爵位在不更以下,无爵或低爵者优先。这一规定的首要考虑是让更多民众承担徭役。数量众多的典、老不可能领受薪俸,却事务多、责任重,具有明显的差役性质,不担任或不优先担任典、老成为爵高者优待的组成内容。而秦代国家出于统治实效的考虑,希望由里内推举“无害”之人担任典、老,但在成本压力下只能强迫免除徭役者和家贫不能服役者轮替担任。典、老选任规定反映出国家对民众役使的扩大,通过使民众无偿承担与政务相关的杂役,国家将统治成本向民众转移。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水间大辅
本文先分析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尸等捕盗疑购"案所见逮捕群盗的奖赏规定,然后将此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进行比较,对逮捕群盗的奖赏制度的变迁及其背景进行考察。逮捕行"盗"(包括群盗)的外国人后进行奖赏,战国时期的秦律按照其外国人是否由他国动员为士兵而区别,但这种区别在汉初之前被废除。这可认为是因为秦国在统一六国时灭亡秦以外的战国诸国家,已经不需要这种区别。另外,秦律规定每生捕群盗一人奖赏黄金十四两,而《二年律令》规定赐爵一级。这可能是对应汉初爵位的通胀现象的,而未必是企图提高逮捕群盗的奖赏的。
[期刊] 城市发展研究
[作者]
何志军 柳肃 陈晓明
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是岳麓山大学城建设"两型校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在阐述资源节约型校园概念的内涵的基础上,论述了建设岳麓山大学城资源节约型校园的重要性,并从城市规划、经济模式、消费方式、文化观念和法制体系等等多方面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岳麓山大学城 资源节约型 措施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吴方基
解读里耶秦简"校券"是考察秦代官府处理跨县债务问题的切入点。过去多误混校券与债券,将"校券"限定在左、右两分的框架下解读。从新出秦简分析,校券系后来为跨县追债而制作,非原始债券,不是别券形式,一项债对应一份校券。校券有双重身份:一、校券惟债权而制作,是官府跨县债权转移的凭证;二、校券是债权转移后计账的凭证。秦代采取付受方式处理跨县偿债财物,跨县债权转移等同于财物付受,校券充当新债权人接受财物之"受计"和原债权人相应把此财物纳入"付计"的凭证。校券的双重身份既令跨县转移债权具有追债效力,又是偿债财物跨县付受
关键词:
里耶秦简 校券 跨县债务 债权转移 计账
[期刊] 资源科学
[作者]
刘晓光 郑大玮 朱莉芬 妥德宝 潘志华
阴山北麓是典型的农牧交错地区,畜牧业以草食动物放牧或半舍饲为主,耗粮型全舍饲畜牧业比重较小。种植业产值与畜牧业产值关系从长期来看是存在必然的相互促进的正相关关系,但在大多数年份,如果当年种值业产值较前年增加的幅度小于0.73倍时,种植业产值的变化与当年畜牧业产值的变化的关系呈负相关和短期的反向变化。种植业产量增幅的不同也会使畜牧业有不同的波动,但总体上畜牧业产值波动较小。本文从分析这些规律出发,探讨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通过与牧区和内地农区的比较,提出了应从发展畜牧业和增加开放度、推广资源优化配置的北繁南育和易地育肥模式、实现饲料多元化3个方面来提高农牧交错带畜牧业发展稳定性的相应对策建议。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吴姚函
唐代官员俸禄包括官禄、俸料、职田、力役及其他类型。州县官员的俸料在唐前后期有显著变化。唐前期俸料大致按比例分配,由于可供分配数和员额时有变化以及地方长官决策的影响,俸料分配具有灵活性。安史之乱后,大历、贞元和会昌改革明确了按定额分配的俸禄制度。在藩镇体制逐渐形成和两税三分的背景下,留州钱中的“州县官正料钱”供俸料分配,但州县并未完全按照中央定额实际支给,而是存在因财政困难无法发放或俸料远超定额的情况,因此朝廷多次下敕诏支援或限制部分州县。从正史、墓志、诗文等材料可证,部分藩镇下的州县并不遵循国家旧制和节度使惯俗,对俸禄的分配和管理具有自主性。从制度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合的俸禄分配状况,可窥探唐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弹性和财权问题。
关键词:
唐代 州县官员 俸料分配 实际俸禄 财政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沈刚
本文以《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芮盗卖公列地案》为基础讨论秦代市场与商人管理问题。秦时市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拥有出让、分配、规划的权力,并制订这类土地的收受规则。商户从政府接受土地,拥有赠予等部分处置权力。政府将市场秩序置于其管控之下。市场可以为政府提供稳定的租税收入,政府也直接参与到商品买卖当中,包括购买特产和出卖剩余物资等。遏制商人是秦代国家一贯的政策取向。
关键词:
秦简 市场 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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