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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王利娜  张伟  
本文对居民企业取得分红的特殊问题进行了税务解析。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款、撤资减资款、清算的剩余资产时,其中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部分属于特殊方式分红。其中,股权转让款中包含的留存收益份额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减资撤资分回资产时,先扣除投资成本,剩余部分再按享有的留存收益份额视同分红,享受免税政策;因清算收回的资产,先按享有的留存收益视同分红,享受免税政策,剩余部分再扣减投资成本。居民企业从特殊被投资主体取得的分红,税务处理也有特殊规定。其中,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但可以抵免其在境外直接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款;从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分红,可享受免税待遇;通过沪(深)港通投资港股,其中符合条件的H股分红,可享受免税待遇。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王利娜  张伟  
从税收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当投资者以稳定的分红为投资目标时,适宜采用中间层法人控股的间接持股模式;当投资者以转让股权获利为投资目标时,适宜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模式。在间接持股模式下,居民企业从另外一家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适用免税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不符合免税条件;采用"约定分红"方式时,超过持股比例分得的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投资时,实际分得股利的年度应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上做调增和调减处理,否则会造成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李萃  张伟  
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股息红利,应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需要考虑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等问题。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考虑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合伙人根据身份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合伙企业全部所得纳税,无论是否实际分配。但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纳税目前仍存在争议,政策趋向应该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李萃  张伟  
本文利用案例分析了作为居民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的几个税务问题。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应注意四个税务风险;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购买股票分红适用差别化税收政策;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可按规定抵免在境外缴纳税款;通过沪(深)港通购买港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非H股分红可适用税收抵免;股东向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或者购买不动产、汽车过户给股东,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部分省市适用核定利润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李辉  
非居民企业集团境外内部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情形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过于狭窄——只能适用于纵向的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而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等合并重组业务未能得到充分覆盖,影响了非居民企业正常的资源合理配置和股权架构调整需要。同时,这种状况也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为提升税法的适用性和改善税收的经济效率,应在不改变目标企业税收管辖权归属和其预提所得税税收负担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放宽非居民企业集团境外内部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吴仁祥  
本文围绕资产划转的纵向和横向两种类型,结合税务处理规则及涉及的其他最新相关处理规定,针对居民企业间非行政性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指出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把握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的同时应注意后续处理问题,以及在理解递延优惠待遇的同时如何选择最优的处理方法。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刘建华  
一般反避税规则,既有国内法的规定,也有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其中国内法,主要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而税收协定则规定对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此规定集中体现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等条款。在我国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吴翔  
本文旨在研究非居民企业直接和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在我国纳税问题。选择的两个案例,有如下三个共同点,同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股权转让原因都是"为在香港上市",商业目的看似合情合理;两企业同被反避税调查,被征税后都觉得挺"冤枉",但从税法角度又应该征税,这就要求企业主动规避涉税风险,那么站在企业角度如何避免纳税风险就是该文分析的重点之一。研究得出企业要在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股权转让架构的设置中应主动规避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在反避税中应整体把握"受益所有人"、"合理商业目的"、"经济实质"等规则。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孙亚华  林晓岚  
目前与企业合并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操作层面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着重分析了诸如合理商业目的认定、税收优惠计算确定等问题,并结合江苏国税部门的实践提出了因应之策。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李娇  张琨  
文章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关于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税务处理规定,结合案例分析了企业重组业务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和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注意的风险。掌握并正确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控制风险,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李冲  刘琦  张波  
市场经济的活跃加速了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尤其是跨境企业兼并重组活动的增加,促使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成为了国际上资本流通的重要方式。该种方式不仅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其涉及的征管难题更是成为了税务部门管控的重点问题。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当前的研究多是从税务机关反避税角度展开的,较少从非居民企业角度出发对潜在税务风险进行管理。文章结合实际具体案例,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主要类别及其可能的税务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以期非居民企业能更好地管控股权转让带来的税务风险。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张瑛  邓力平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国际税务部门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大了力度,政策掌握和执行也逐渐规范化。近年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管理费等费用,此类外派模式较普遍存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何华芬  赵新贵  
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机、车、工、电、辆等部门分工合作完成,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总公司、铁路局、站段三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铁路局作为一级铁路运输法人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本文针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以来反映比较普遍的合资铁路公司增值税预缴、两端物流服务增值税缴纳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并提出税务优化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方案。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张瑛  邓力平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在规则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和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提高了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张瑛  邓力平  
(接上期)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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