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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薛虹  
不论是网络内容提供者,还是 网络信息获取者,都必须与网络相连接。建立物理连接的通常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直接连接在互联网络上;另一种是借助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实现与网络的连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就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薛虹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 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大型企业,只要向网络发布信息就属于内容提供者。如果其选择上网的信息中有违法或侵权内容,版权人就要追究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要求它们为其放在网上的内容承担责任。目前,内容提供者最主要的信息发布方式是创建万维网网站,在网页上发布储备信息。因此,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周波  杨康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为视角,笔者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阐释了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适用条件、界限,认为知道应包含明知和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基于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而构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第2、3款承担的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连带责任内部,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连带责任所包括的范围,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时间点。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袁佳音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筛选和控制的主体以及算法设计主体,应在生成内容侵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但存在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不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等问题,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权责不一,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化发展。鉴于此,需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内涵,使其与其他责任主体相区别,厘清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地位。在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上,可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和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优化与扩展,达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划定边界的效果。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李磊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王英  
为了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人、内容创作者和所有相关网络用户的利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很多国家已经对其进行了相关立法。美国和欧洲等国际主要的责任限制制度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从以下7个方面进行努力: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制度;建立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条件;保证通知的有效性;确保移除程序公平和透明;制定第三方信息披露制度;创建一个专门机构管理相关控诉;鼓励多方主体参与责任限制立法的讨论。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陈永  
在网络业大发展的背景下,研究网络中介服务商在版权侵权活动中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网络中介的法律地位相对于传统的法律理论已经发生变化,国际上的司法实践也有不统一的地方。鉴于这一情况,近期出台的美国DMCA法案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奠定了规制中介服务商的基本法律准则。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杨小兰  
网络版权侵权风险是网络服务商风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影响着网络服务商的生存与发展,网络服务商应当高度重视。网络服务商在风险管理中应当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识别、合理地评估和有效地处理网络版权侵权风险,最大可能地降低风险成本,保障网络企业在网络传播中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最终获取最大的收益。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孙建军  马越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当今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同时也给传统的法律体系以极大的冲击。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互联网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网络服务商在作品传播的责任方面是问题的关键。本文对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进行了现实探索,在理论上对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的限制进行了分析。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薛虹  
尽管网络上的侵权纷纭复杂,但林林总总的“游戏”参加者大致可以被分成三类,即网上信息源、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第一类参加者主要是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类万维网页的拥有者们,当然也包括以其他网络技术形式向因特网提供信息的主体;第二类参加者包括各种网络服务商、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等为网上信息传输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的主体;第三类参加者则是指一切从网上获取信息的主体,不仅指为个人信息消费目的上网浏览的用户。将网上各类主体分类,便于分析它们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杜冰川  
两所图书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引发了图书馆界对司法审判过程中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分配、法律适用等相关规定的思考。公共图书馆在应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过程中,要完善版权保护制度,发挥图书馆行业组织作用,增强版权意识,充分发挥图书馆员的能动性。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韦景竹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网站因链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以涉案图书馆败诉结案,反映出司法机构对图书馆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方面态度的差异。图书馆版权侵权责任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网站链接侵权适用间接侵权规则,深度链接等同于内容服务而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对涪陵图书馆链接侵权案的责任分配、法律适用提出看法,探究该案对图书馆工作的启示。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邓金梅  胡敏  支卫兵  
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已经成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典型形态。本文从案例出发,着力研究经营者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人有过错。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杨涛  
随着我国近些年来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侵权理论的研究也愈发成为热点,在环境侵权领域,经常出现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状况。数人环境侵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之间并没有意思的联络,对于无意思联络情况下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数人之间对外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分担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以类型化为主要研究手段先对无意思联络情况下的多数人环境侵权行为进行归类,将其划分为:环境聚合危害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以及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再依据各类型侵害行为自身的特征分别确定其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聚合危害行为中各行为人对于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环境加算危害行为中各行为人对于环境侵权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环境择一危害行为的各侵害主体对于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环境叠加危害行为的数个侵权行为人对于受害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依照不同之类型划分从而确定不同情况下之责任分担,以期能够廓清争议,为我国法院审理多数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新思路。
[期刊] 中国人口科学  [作者] 侯慧丽  
文章在社会需要理论的基础上,利用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研究社会养老服务的内容类型化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以此明确养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定位。研究发现,老年人口对社会养老服务有效需求主要受健康、家庭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使用的养老服务主要集中在满足基本健康需要、满足情感需要和提高生活质量三类。根据福利提供者的性质,这三类社会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分别是政府、家庭和市场,这也是多元福利提供者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定位。文章认为在养老服务中政府责任的"保基本"应该从保特殊人群的基本转变为保服务项目的基本,保证所有老年人基本需求的获得;家庭在养老服务中仍然承担着情感支持的作用,社会养老服务并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养老;市场化养老服务是老年人提升生活质量的途径。政府、市场和家庭在社会养老服务中应按各自的责任定位加强提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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