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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杨宏芹 张岑
对赌协议的效力是"海富投资案"的争议焦点。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至于是否是附条件合同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是一致的。对赌协议结果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努力而非运气,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对赌协议的存在。"海富投资案"中,公司与股东的对赌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也不是借贷合同;股东之间存在的不是对赌协议,而是保证合同。法院在对对赌协议这类新型投资关系进行审理时应当区分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使司法适应商事法律关系的灵活性。
关键词:
海富投资案 对赌协议 审判理念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杨明宇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时普遍采取的一种契约安排,是企业融资时为获得较高估值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近期,国内广受关注的海富投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海富投资案中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赌条款的合法性,本文试图从对赌协议的概念及存在价值入手,通过分析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从民商法理论角度分析对赌协议的性质,结合常见的对赌形式分析其合法性,并针对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及理由,全面剖析判决涉及的法律原理,以期对未来的研究和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 对赌协议 海富投资案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胡伟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关键词:
对赌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 海富案 启示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曾艳军
BOT投资方式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但其法律性质仍是个未明确的问题 ,本人主张 BOT特许协议是国内法上的行政合同。
关键词:
BOT特许协议 行政合同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述荣
因对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导致劳务派遣立法理念和具体规范均出现偏差,如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单独的纠纷,用工单位负协助处理义务,用工单位只有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能退回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可以统称为劳动关系领域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其法律适用原则是《劳动法》有规定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关键词:
劳动关系领域的合同 劳务派遣 退回
[期刊] 财贸研究
[作者]
薛文 熊俊峰
BOT投融资方式目前引起我国的广泛重视 ,一些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都采用了该方式。但对于BOT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BOT协议既不是民事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的分析 ,认为BOT协议应界定为经济合同的一类。
关键词:
BOT BOT协议 经济合同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田思路 蒋萌萌
就业协议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附带保留解约权与效力开始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就业协议相当于法律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未正当行使解约权而解除就业协议,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只有遵循就业协议制度的宗旨、目的,具有客观、合理、充分的理由时,解除就业协议才具有合理性。高校处于三方协议中的中介者的法律地位,要探索实现其职责的多元方式和手段。
关键词:
就业协议 法律性质 劳动关系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焦海涛
轴辐协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垄断协议,它将当事人借助纵向关系而实现的横向共谋比喻为一个自行车轮。轴辐协议由三要素构成:纵向参与者构成轴心(hub),横向参与者构成辐条(spokes),各辐条间的意思联络构成轮缘(rim)。轴辐协议不是一个横向协议和多个纵向协议的相加,本质上是横向垄断协议。证明轴辐协议的存在,关键是证明辐条之间存在横向共谋,这需要借助间接证据。在责任承担上,作为辐条的横向竞争者需为轴辐协议负责,轴心主体的责任则需根据其身份差异及其在轴辐协议中的作用大小而有所区别。
关键词:
轴辐协议 轮缘标准 默示共谋 协同行为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宇 刘勇
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监管政策调整变化,投融资业务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新业务模式层出,在满足市场参与者投融资需求的同时,由于基础制度规范缺失,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法律合规风险。对赌协议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期权形式在股权投资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基于实证考察,对对赌协议运用方式及不同环境下行为效力进行分析讨论,以期为金融业务创新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股权投资 对赌协议 补偿承诺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刘小砚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对税收遵从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未明确规定税收遵从协议的内容、性质以及救济路径。在法律性质界定上,税收遵从协议无法满足行政合同关于合同主体、目的、权限以及内容等的界定标准,所以不能将其确定为行政合同,而应将其定性为民事合同。在此基础上,税收遵从协议救济路径就应采用民事救济路径。只有这样,方可在立案、举证、判决方式等方面与税收遵从协议内容及法律特征相符,并满足当前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的现实需求。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刘小砚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对税收遵从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未明确规定税收遵从协议的内容、性质以及救济路径。在法律性质界定上,税收遵从协议无法满足行政合同关于合同主体、目的、权限以及内容等的界定标准,所以不能将其确定为行政合同,而应将其定性为民事合同。在此基础上,税收遵从协议救济路径就应采用民事救济路径。只有这样,方可在立案、举证、判决方式等方面与税收遵从协议内容及法律特征相符,并满足当前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的现实需求。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邢坤
小米集团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又一次引起了人们对VIE协议架构的讨论。小米集团VIE结构与传统的股权控制模式不同,其不以股权为基础,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经营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来决定国内经营实体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这种上市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对其监管多有不足,法律效力也未明确,因此,文章以小米集团VIE结构上市为例,尝试从法理、合同法等多角度探讨协议控制(VIE结构)的法律效力,以期为协议控制(VIE结构)的效力认定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协议控制 VIE结构 法律效力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章博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长期以来都未有定论。提单转让的单方性,阻碍了提单仲裁条款根据传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取得法律效力。随着现代仲裁法学的不断发展,新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理基础。根据该理论,提单受让人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提单受让人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承运人却始终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无权拒绝仲裁。
关键词:
仲裁条款 提单 法律效力 扩张理论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刘迎霜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最主要的依据性文件,它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契约,是双方利益一致的射幸合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中,因我国现行的股份转让限制制度、上市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存在不少法律障碍。监管部门不应绝对禁止对赌协议,而应创造法律条件使之在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得以合法运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交易、尊重意思自治应是我们对对赌协议所持的价值判断。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胡伟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关键词:
对赌协议 法理沉思 海富案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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