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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彭喜锋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12月出台《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对该解释的第37条规定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关键词:
保险法司法解释 保证保险 代位求偿制度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德淦
涉及自愿责任保险的多数人侵权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论,无论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还是保险人责任的承担都未能明晰。应当明确,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连带责任不仅适用于共同侵权,分别侵权中的"可能原因力"案型也应当适用。在多数人侵权承担外部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愿责任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外部责任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按份赔付"条款,该条款应当有效,保险人仅需就内部责任进行赔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在文义上未能清晰表述,需要以责任保险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结合上述结论重新阐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德齐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贺季海 秦国辉
目前,保险条款"不利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误读,是因为误读者的预设是错误的。要正确解读,首先要正确定义"歧义",避免与"分歧"的混淆;其次要界定歧义的不同类型,避免该原则的扩张适用;最后,在存在自然性歧义的情况下,也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鲁忠江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谢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关键词:
明确说明义务 内容 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张晓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李金招
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我国《保险法》从投保主体、被保险人同意权、保险金额等方面加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缓和了此限制性规定,将投保主体从"父母"扩张到"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同时修正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不拘泥于书面形式。但仍面临投保主体标准不清、保险利益来源不明、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行使陷入困境等等问题。我国应正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客观需求,厘清亲子关系稳定性、道德危险之防范、被保险人人格权之维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投保人限制于亲属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不作限制,以死亡年龄进行效力限制。在未满16周岁之前,保险金额限于丧葬费用,且不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在届满16周岁之后,未成年人通过行使"被保险人同意权"对超过丧葬费用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或同意,未追认或同意的,仍以丧葬费用为限。实行投保人与同意权人分离机制,对学校等社会团体作出变通规定,使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功能落到实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学生
新《保险法》第19条的法理基础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原则,内容上对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规定有所借鉴。其立法意旨是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对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条款效力认定,包括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合法性判断要着重分析保险条款免除的义务或排除的权利所指向之法律规定为任意性规范的情形;合理性判断重在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鉴于现阶段保险条款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第19条的规范意义非常重大;为避免矫枉过正,其适用应当科学审慎,尤其要尊重保险合同特性,合理运用司法裁量。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良根
对本案的判决依据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条款解释的效力来源于保险条款的效力 ,由于保险条款与法律法规有着本质区别 ,所以其效力来源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因为 ,即使是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条款在被裁入保险合同前 ,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
保险条款 条款解释 法律效力 无效驾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苏仲鹏
20 0 0年修改出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其解释和车险费率规章中出现的几个问题 ,应当及时地加以修改完善 ,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
车险条款 条款解释 费率规章 条款结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利田
我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以后,特别是1986年以来,各地公司纷纷推出了少年儿童保险、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幼儿平安保险等诸多少儿险种。这些险种的开发,对扩展保险服务领域,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不容置疑的积极作用。但这些险种的保险责任均规定“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致亡,给付全部保险金”(有的规定保险金额可高达一万元),笔者认为,在少儿险种中设定死亡给付责任存在不妥之处,特提出几点看法,略作商榷。 一、上述险种所包含的实质是,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从而违反了死亡保险的最基本的原理。第一,死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刘天宇
我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通过对投保主体和保险金额的双重限制来防控道德危险、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该制度将父母投保抑或父母同意作为防控道德危险的主要措施,这种方式在实践上存在较大隐患。近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分别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放松了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及保险金额的限制,但并未实质性弥补《保险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技术性缺漏,更未纠正对亲权理念的偏颇性认识。鉴于此,建议近期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疑义之处予以明晰和补充,进一步丰富保险人核保内容并强化其责任;从长远考虑,应对《保险法》第33条和34条进行立法论上的重构,以建立既可对道德危险进行防控、又可满足未成年人保险需求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柯甫榕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从世界范围看,保险条款费率监管大体分为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严格型模式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目前,我国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产品雷同、产品适销性差、条款通俗性不够、产品定价不合理、条款费率执行随意等问题。为此,必须鼓励产品创新,增强保险产品创新动力;加大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抑制非理性价格竞争;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提高对公司产品设计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保险附加费率的监管控制,扼制高手续费、高贴费;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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