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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马东升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余文海  
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 ,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 ,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定。作者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 :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带来许多不便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贯彻“两便”原则。因此 ,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 ,对这一法律空白予以弥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丽娜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庹国柱  刘万  
传统观点认为,代位追偿权只适应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在社会保险中有人认为适用代位追偿原则,在正讨论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也将其列为专条。本文分析认为,人身伤害赔偿实际上由两类组成:一是针对物质性损失的补偿;二是针时肉体痛苦和精神性损害的赔偿。对于前者,由于涉及的是与人身伤害相关的费用和收入的填补,可以适用代位追偿权,对于后者,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足额补偿性,则不适用。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我们只能就费用和收入补偿这一块,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艳玲  何勇生  
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能否构成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之一,即对于海上保险人就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的赔偿,或者说"自愿赔偿"的部分,是否可同样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观点相异。本文即在考察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循根溯源,以力证"自愿赔偿"下海上保险人相应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正当性。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新宇  
再保险又称分保,它在保险经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再保险业务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稳健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却一直与再保险人无缘,致使在某些情况下再保险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保险人或投保人或第三人又得到不当得利,这有悖于法律的公正。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聂尚君  白晨航  郑烁  
实现保险代位权价值之关键在于确定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然而,立法的缺失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当前审判实践中确定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标准较为混乱。建立并完善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确定标准应当坚持以损害填补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为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限制对象的范围。采取"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法建立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的确定标准,有利于统一法律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期刊] 外国经济与管理  [作者] 粟芳  
美国的保险业比较发达 ,其保险业的监管措施也比较先进。美国的保险业监管属于多层次的监管 ,既管费率、险种的设计 ,也密切注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动向。美国运用了多种偿付能力的管理工具 ,这些管理工具对发展中的我国保险市场很有借鉴意义。本文分析了美国目前常用的偿付能力监管工具 ,并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优点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万俊文  
偿付能力监管是各国保险监管的中心内容 ,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又是其主流 ,我国试行的偿付能力法规在吸收国外的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国内情况作了必要调整 ,为偿付能力监管奠定了基础。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对标准本身和相关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 ,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落实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吴晓辉  吴蒙  唐巍  
近期,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的"无责免赔"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随之而来的代位追偿案件也将引发保险公司之间的账务清算支付,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行业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清算系统。本文说明了我国车险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理赔问题,分析了代位追偿及建设我国行业清算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借鉴国内外金融业清算体系的成熟案例,提出了构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代位追偿清算模型,为提高行业效率、优化保险公司之间的清算流程提供有力保障。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阚小冬  
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作为强制保险全面实施的,而受害人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靠被保险人这个环节来衔接,一旦被保险人不知所终(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已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受害人就会索偿无门,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违背了开设这个险种的初衷。在现有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法对特殊法起补充作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依照《合同法》债权代位制度,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高旭男  于夕媛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郭颂平  
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英国、香港法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及其借鉴意义○郭颂平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实际作用,各国都把偿付能力定义为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计算偿付能力的资产指的是能立即变现的资产,而并非包括所有以价值形...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伍坚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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