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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崔梦溪 李岩
作为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承包权入股不得超出承包剩余期限。因此,承包权期限性与投资的长期性、与企业债权保护形成了制度冲突。关于协调冲突的方案,目前有永包制、有期限股权两种主流观点。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应确认股份合作企业与承包权人之间的法定租赁关系,破解家庭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难题。
关键词:
承包权 入股 法定租赁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理恒 綦磊 李姗蔚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分为入股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当然主体,集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农户的委托,也可以成为入股主体。以公开招标、拍卖、协商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经营权均可以成为入股财产。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李燕 赵吟
本文以重庆"股田制公司"土地改革试验为例,从法律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问题做了分析,深入解析了这些问题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冲突,进而提出了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对《公司法》进行特别规制等措施来建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入股公司的制度。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制度改革
[期刊] 开放导报
[作者]
孙月蓉 韩克勇
我国农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及抵押,存在转让受限、入股程序缺位、合理价值评估、设定抵押或转让、破产清算时处置等问题。保障农户承包经营土地收益多元化,完善农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应坚持国家严格限定土地用途的原则,通过修改入股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价值评估机制、限制盲目扩大集中规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业合作社 入股 抵押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孙凌云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立法呈现出逐渐放宽的特点,但仍存在着严重法律障碍,所以导致入股实践步履维艰。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障碍应继续坚持土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路径。《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剔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的规定等。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 法律规制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姚瑶
尽管入股被现行法律与政策认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其指向的主要是农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商事公司尚未有明确规制。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现阶段应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冲突,从破解相关法律障碍、保护农户股东权益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孔东菊
首先,明晰农村耕地的权利体系,强化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弱化其保障性。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前提下,完全消除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性,实行完全的物权化尚有实际困难,可行的办法是进一步明晰农村耕地的权利体系,弱化其保障性。具体而言,可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细分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项具体权利,并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吴义茂 吴越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的保障性,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对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实行区别对待并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差异化配置具有现实必要性,但由此会产生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优先股作为股权配置的自治性安排,与农民股东的股权具有契合性,本文运用优先股理论对平衡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提出了八个方面的构想。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李晓聪 安菁蔚 任大鹏
虽然国家政策已经打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门,但只对其进行了原则规定,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法律的详细规定。当务之急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内容,明确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人、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必须登记,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土地的附着物及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林木是否仍可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抵押于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承包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款是否可作为代位物等内容。
关键词:
家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法律修改
[期刊] 改革
[作者]
李伟伟 张云华
我国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更多权利已经并应进一步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已经赋予农民,但这三项权利需要强化;处分权应明确其权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分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请求权(承包地返还、承包地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足额承包地重大妨害补偿与征收补偿)应引起足够重视。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政策 土地流转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李逍遥
问题某村村民王某一家曾分得10亩承包土地,在承包经营期内,王某丈夫去世,王某并未改嫁或离开原居地。请问王某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村委会能否以王某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其家庭承包份额的一部分?解答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李逍遥
问题某村村民王某一家曾分得10亩承包土地,在承包经营期内,王某丈夫去世,王某并未改嫁或离开原居地。请问王某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村委会能否以王某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其家庭承包份额的一部分?解答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张晓滨 叶艳妹 靳相木
研究目的:明晰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和农户内成员权利关系形式,为农户内成员变动后权属的界定提供满足法律内部逻辑自洽的解决方案,同时维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多功能性。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分析。研究结果: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民,农户内成员间权利关系形式为准共同共有。研究结论: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多功能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消解,但原有的模糊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快速城市化、土地增值和农民权利意识觉醒的现实。因此,应当采用明确权利主体及农户内部权利关系的权利本体制度,附加针对特定问题的配套特别规则的模式,实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张晓滨 叶艳妹 靳相木
研究目的:明晰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和农户内成员权利关系形式,为农户内成员变动后权属的界定提供满足法律内部逻辑自洽的解决方案,同时维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多功能性。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分析。研究结果: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民,农户内成员间权利关系形式为准共同共有。研究结论: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多功能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消解,但原有的模糊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快速城市化、土地增值和农民权利意识觉醒的现实。因此,应当采用明确权利主体及农户内部权利关系的权利本体制度,附加针对特定问题的配套特别规则的模式,实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彻底物权化,并在凸显权利财产功能的同时,兼顾其社会保障和生产及粮食安全等功能。
[期刊] 改革
[作者]
吴越 吴义茂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其他流转方式不可替代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必要。入股流转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特性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较为契合,是较为理想的入股组织形式。对于公司破产时农民面临的失地危险问题,赋予入股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购买权,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保险"等制度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其发生。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 组织形式
文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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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计量分析
导出文件格式:WX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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