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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薛虹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 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大型企业,只要向网络发布信息就属于内容提供者。如果其选择上网的信息中有违法或侵权内容,版权人就要追究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要求它们为其放在网上的内容承担责任。目前,内容提供者最主要的信息发布方式是创建万维网网站,在网页上发布储备信息。因此,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薛虹
不论是网络内容提供者,还是 网络信息获取者,都必须与网络相连接。建立物理连接的通常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直接连接在互联网络上;另一种是借助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实现与网络的连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就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袁佳音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筛选和控制的主体以及算法设计主体,应在生成内容侵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但存在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不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等问题,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权责不一,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化发展。鉴于此,需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内涵,使其与其他责任主体相区别,厘清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地位。在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上,可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和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优化与扩展,达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划定边界的效果。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周波 杨康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为视角,笔者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阐释了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适用条件、界限,认为知道应包含明知和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基于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而构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第2、3款承担的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连带责任内部,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连带责任所包括的范围,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时间点。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李磊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陈永
在网络业大发展的背景下,研究网络中介服务商在版权侵权活动中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网络中介的法律地位相对于传统的法律理论已经发生变化,国际上的司法实践也有不统一的地方。鉴于这一情况,近期出台的美国DMCA法案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奠定了规制中介服务商的基本法律准则。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薛虹
尽管网络上的侵权纷纭复杂,但林林总总的“游戏”参加者大致可以被分成三类,即网上信息源、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第一类参加者主要是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类万维网页的拥有者们,当然也包括以其他网络技术形式向因特网提供信息的主体;第二类参加者包括各种网络服务商、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等为网上信息传输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的主体;第三类参加者则是指一切从网上获取信息的主体,不仅指为个人信息消费目的上网浏览的用户。将网上各类主体分类,便于分析它们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杜冰川
两所图书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引发了图书馆界对司法审判过程中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分配、法律适用等相关规定的思考。公共图书馆在应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过程中,要完善版权保护制度,发挥图书馆行业组织作用,增强版权意识,充分发挥图书馆员的能动性。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王英
为了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人、内容创作者和所有相关网络用户的利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很多国家已经对其进行了相关立法。美国和欧洲等国际主要的责任限制制度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从以下7个方面进行努力: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制度;建立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条件;保证通知的有效性;确保移除程序公平和透明;制定第三方信息披露制度;创建一个专门机构管理相关控诉;鼓励多方主体参与责任限制立法的讨论。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责任限制 移除程序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孟旭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三元论"归责原则因具备内在逻辑联系和层次性而较之其它归责原则说更具有合理性。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体系,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
关键词: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二元论 三元论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张昊 刘超
传统民法中,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必须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但是在环境侵权大量涌现的新时代的背景下,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迥异的特征,而这些决定环境侵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深层次上去分析,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也是契合福利国家的兴起、民法的社会化和权利的社会化趋势以及环境权的私法化,并且这一原则也可以从环境经济学上得到论证。
关键词:
环境侵权 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何承斌
严格责任原则在图书超期罚款适用中具有正当性,但考虑到图书馆和读者的特殊性,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应被过分强调。图书馆应在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对供需双方都有益的制度框架,以期促进图书馆与读者的和谐关系。
关键词:
超期罚款 严格责任原则 图书馆
[期刊] 旅游学刊
[作者]
郑晶
在团队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通常会基于两类事实而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一是旅行社没有依照行程引导旅游或者不能提供相应档次的服务;二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从旅游者的角度看,旅行社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就行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韦景竹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网站因链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以涉案图书馆败诉结案,反映出司法机构对图书馆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方面态度的差异。图书馆版权侵权责任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网站链接侵权适用间接侵权规则,深度链接等同于内容服务而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对涪陵图书馆链接侵权案的责任分配、法律适用提出看法,探究该案对图书馆工作的启示。
关键词:
图书馆 链接 版权 侵权责任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邓金梅 胡敏 支卫兵
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已经成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典型形态。本文从案例出发,着力研究经营者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人有过错。
关键词:
经营者 不作为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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