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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孙当如  
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个人合格投资者制度普遍存在认定标准过于单一及金融资产审核方式过于单一的问题,直接限制了市场投资人数量进而制约了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及市场总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根据业务属性建立分层级个人合格投资者制度,同时从实质角度出发丰富金融资产的审核方式。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刘泽东  韩光林  
股权众筹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形式,具有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需求、低交易成本、市场透明度高的特点,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然而,我国现行过于严格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严重制约着其良性发展,甚至失去股权众筹的本意。本文运用博弈分析大小不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策略空间的差异,发现只有小型投资者尤其是行业专业小型投资者,才可能投资小额股权众筹项目;结合美日等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历程及其适用环境,认为我国应坚持分步走原则和差异化标准方略,从修订《证券法》着手,构建我国的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陈森  
我国股权众筹刚刚起步,监管制度尚未正式建立,在发展形式、投资门槛和人数限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都指向合格投资者制度安排,合格投资者制度成为化解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和监管争议的核心。本文借鉴已经建立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美国和英国的经验,认为我国股权众筹应该以"私募"为发展形式,更加注重投资者判断、评估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弱化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放开对股权众筹宣传推介的限制。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樊纪伟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但相应制度规范的缺失,造成区域性股权市场法律地位模糊、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给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带来潜在风险。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作出顶层设计。在具体设计监管制度时,应当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鼓励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坚持自律监管优先、政府宏观监管的监管理念。自律监管侧重于挂牌活动、证券交易等日常监管;政府宏观监管侧重于事前基本规则的制定和指导协调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樊纪伟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但相应制度规范的缺失,造成区域性股权市场法律地位模糊、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给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带来潜在风险。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作出顶层设计。在具体设计监管制度时,应当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鼓励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坚持自律监管优先、政府宏观监管的监管理念。自律监管侧重于挂牌活动、证券交易等日常监管;政府宏观监管侧重于事前基本规则的制定和指导协调。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张杰  高正平  
股权众筹融资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计划以及"众创空间"的兴起不断升温,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行业乱象也在逐渐显现,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混乱、平台定位不清、融资风险把控不强、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由此导致的涉嫌非法集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张杰  高正平  
股权众筹融资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计划以及"众创空间"的兴起不断升温,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行业乱象也在逐渐显现,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混乱、平台定位不清、融资风险把控不强、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由此导致的涉嫌非法集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闫夏秋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合格投资者制度。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为维护金融安全,对合格投资者存在准入门槛、投资人数等诸多限制,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制度羁绊,不利于金融效率的实现。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政府和市场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博弈中倾向于选择前者。因此,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理念应当是金融效率优先,兼顾金融安全。在此理念下,可通过差异化准入制度、投资限额和冷静期制度来衡平股权众筹市场的效率与安全,实现"制度均衡"。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史欣媛  
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悖论性难题,其保护投资者之功能已被严重削弱甚至失灵。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旨在确保股权众筹项目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适当的,乃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一条可行路径。在理论层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流理论适用于股权众筹领域皆有所欠缺,而信义义务理论中的脆弱性理论、不平等理论和信赖保护理论则可较为全面、准确地解释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制度层面,应构建投资者分类制度和投资限额制度,同时明晰股权众筹平台所应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之内容。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史欣媛  
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悖论性难题,其保护投资者之功能已被严重削弱甚至失灵。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旨在确保股权众筹项目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适当的,乃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一条可行路径。在理论层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流理论适用于股权众筹领域皆有所欠缺,而信义义务理论中的脆弱性理论、不平等理论和信赖保护理论则可较为全面、准确地解释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制度层面,应构建投资者分类制度和投资限额制度,同时明晰股权众筹平台所应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之内容。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晨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在当前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相关立法中均有体现。这一制度在面向非专业个人投资者开放的股权众筹领域也有其应用的法理基础和功能需求。域外股权众筹立法已高度关注适当性制度在便利融资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平衡功能,其监管实践也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设计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须立足本土实际,借鉴他国经验,在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整体构架的基础上,针对股权众筹业态特征,进一步细化此领域的具体义务规则。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申屹  龚波  
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第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区域市场”)在天津设立。2012年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随后全国各省市陆续成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进入规范发展阶段。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首次赋予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法定功能和地位,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程晋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姚瑶  
无论从风险配置的效益、信赖利益的保护抑或平台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由股权众筹平台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都具有合理性。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将其法律地位类同于证券公司,而是对其所蕴含的功能进行回应。作为融合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功能的新型机构,平台需要承担的只是"低度"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职能难以被传统金融机构居间人的法律定位所涵盖,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牌照的特殊金融机构更为适宜,能够有效避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平台的法律地位之间出现矛盾。构建股权众筹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赵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合格投资者"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认识到资本市场存在投资者的差别性风险投资需求与政府类别监管的需要。经由合格投资者这一类似防火墙的准入机制,固然不能全然解决投资者损失或受欺诈的风险,起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提示与风险阻遏的机能。立法者应将均衡保护投资者与推动融资便捷作为合格投资者规制的原则指引,并从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设定、动态资产把握与风险识别能力等综合因素出发,采纳量化与模糊并存的标准设定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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