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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丁宇峰  付坚强  王宇  
通过对江苏省法院近3年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裁判的梳理,发现判决是否有效与买受主体身份、购买时间等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故仅凭合同效力判断不能体系化解决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应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区分宅基地房屋买受人的基础上建构买受人对土地的权利。如买受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买卖合同应以有效为原则;如有违“一户一宅”形成超占,则应对超占部分引入有偿使用制度。如买受人为非本集体成员,村民买受则应认可合同效力,市民买受则应平衡利益。权利构造的立法论上市民买受的土地权利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或建构宅基地使用权次类型。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丁宇峰  付坚强  王宇  
通过对江苏省法院近3年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裁判的梳理,发现判决是否有效与买受主体身份、购买时间等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故仅凭合同效力判断不能体系化解决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应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区分宅基地房屋买受人的基础上建构买受人对土地的权利。如买受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买卖合同应以有效为原则;如有违“一户一宅”形成超占,则应对超占部分引入有偿使用制度。如买受人为非本集体成员,村民买受则应认可合同效力,市民买受则应平衡利益。权利构造的立法论上市民买受的土地权利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或建构宅基地使用权次类型。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尚晓萍  
问题:A村甲欠B村乙人民币5万元,但未提供担保。后因甲无力偿还,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甲的房屋以底价5万元对外进行拍卖。但因甲建的房屋在农村,位置偏僻,无人愿意购买,法院就将房屋判决给乙用以抵偿欠款。随后,乙持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请问国土部门能否为其办理?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康武燕  
问题山东省某村村民A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通过了建房审批。A与城镇居民B签订合同,让B在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B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因旧村改造,B在A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被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A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B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A请求可否成立?解答一、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合同无效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康武燕  
问题山东省某村村民A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通过了建房审批。A与城镇居民B签订合同,让B在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B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因旧村改造,B在A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被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A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B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A请求可否成立?解答一、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合同无效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张国华  
在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理论中,土地和建筑物的关系有结合主义和分离主义两种模式,并被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尽管各有特点,但通过制度比较可知,结合主义模式更具优势。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尚未放开流转的情形下,与房屋所有权尚处于分离状态。应当改变和完善相关制度,令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流转即结合主义模式成为我国处理农村房地关系的原则。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杨岩枫  
问题1973年,白某在村内分得一块宅基地使用权,随后在宅基地上建起北房6间,东西房各2间,另有一间棚子。1996年白某对北房6间进行了翻建,但1973年建造的东西房各2间及一间棚子已灭失。现该宅基地内共有房屋15间,其中北房6间属于原有房屋翻建,另有9间房屋为其后扩建。白某共有子女3人,长女白某华、次女白某荣、儿子白某仁。扩建的9间房由儿子白某仁长期居住。2010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宅基地即将被征收,白某华、白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成小林  
目前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人口迁徙加度,农村房屋的买卖与日俱增,而关于房屋的载体——宅基地的法律纠纷也成了土地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农村宅基地特点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使用主体的限制性: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蒋文杰  赵国军  吴韶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刘志强  
问题M村是某市市区内一个城中村,该市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依照城市建设规划,对M村依法进行了拆迁。因为M村位于城区,村民强烈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否则拒绝拆迁。请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否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能否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王留彦  
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根据继承法,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作为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由此导致了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冲突与矛盾。同时,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又使我们不能放开宅基地使用权,使其自由进入流通领域。妥善的解决之道是应平衡房屋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利益和集体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利益。"宅基地换房"模式是一个有益的探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冲突。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夏沁  
宅基地制度有偿改革是针对过去宅基地无偿取得和使用而展开的市场化改革,包括宅基地制度的有偿分配、有偿使用、有偿流转、有偿抵押、有偿退出等。各项有偿改革是一个整体,贯穿了宅基地权利的“得丧变更”。其所涉基础权利应定性为“三权分置”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所涉客体的不同,存在两条基本路径。在“一户一宅”或者“户有所居”的路径下,该权利所具有的收益、处分权能与《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所肩负的居住保障功能冲突尤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三权分置”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应派生于宅基地所有权,并可依《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框架为其立基者,但其行使应受到审核批准、用途规划、登记、物权法定等法律制度的约束,并且其物权效力和法律效果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吴庆玲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是我国房地产估价实践中一种政策性强、应用广泛的估价类型,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在分析2011年6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指引作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效实施的对策。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杨志  占雅茹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城乡房屋征收的二元管理体制现状,从法律法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主管部门等角度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房屋征收的统筹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凌学东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被普遍低估,分析其一般原因,在法律、制度安排层面:一是相关规定空洞、矛盾、残缺,导致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价值在征收补偿中被虚化,变相补偿方式遭审计否定;二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收益权价值在征收补偿中被有限认定,处分权价值无从体现,所有权价值被严重弱化;三是集体土地上经营性用房附带的就业利益、宅基地上房屋附带的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利益被边缘化。深层的利益根源在于地方财政高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即利益与权力双轮驱动的地方土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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