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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韩文龙  谢璐  
宅基地"三权分置"既要从理论上厘清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权能边界、内涵及相互关系,也要从实践中探索各项权能的实现机制。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着所有权主体虚置和处分权缺失、资格权界定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使用权流转范围受限等权能困境。落实所有权需要实现所有权主体一元化和所有权主体法律化,还权赋能、给予所有权主体一定的处分权;稳定资格权需要严格界定资格权的取得范围,探索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机制;放活使用权应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单个"农民集体"和多个"农民集体"内部流转、租赁和入股,允许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自住或营商,探索闲置宅基地直接入市的实现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冉瑞平  李俊明  尹奇  
宅基地资格权作为一种新创设的权利,学界对于其内涵意见纷呈,对于其权能内容也众说纷纭。虽然各地改革试点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在资格权的认定、保障和退出等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本文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至少应包含身份、收益和管理三大权能。为促进资格权的实现,建议明确资格权认定立法和认定标准,设立特殊资格权以满足“新村民”需要;显化资格权表现形式,建立资格权“确权颁证”制度;探索宅基地跨区域调配、分配延期补偿等多元路径以保障资格权内涵的居住权益;加强所有权对资格权的规范,促进宅基地规范流转;探寻资格权多元退出路径,设立资格权退出反悔机制,构建资格权退出风险防范机制。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杨书萍  
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盘活存量宅基地来释放宅基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宅基地有序流转,以此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但是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闲置宅基地现象凸出、隐形流转层出不穷、宅基地退出难度较大等。在"三权分置"背景下,要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规范宅基地流转市场,并通过设立专项金或者建立廉租房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保障。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林依标  
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宅基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已是定论。而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资格权和使用权,其权能有哪些?在派生出使用权后如何保障和获得收益?其中"三权"的权利主体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并形成法律与政策。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权能的界定宅基地所有权。《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改革要探索的是所有权如何在"分置"过程中在管理和
[期刊] 农村金融研究  [作者] 朱宝丽  马运全  
农地"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宅基地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要素,在推进农村融资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三权分置"架构中,理清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内涵外延至关重要。从实践来看,宅基地抵押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应从加强立法、科学设计抵押制度等方面入手,全面构建宅基地抵押融资制度体系。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申文君  
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是农村宅基地效用发挥的基础。但在“三权分置”过程中还面临权能困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处分权缺失,缺乏健全的退出机制,使用权流转制度不规范。新时期要明确这些权能困境,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构建更为完善的宅基地资格有偿退出机制,尝试创新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提升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宋志红  
研究目的:将中央文件、经济学界和实践探索中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学表达转换为法学表达,为此项改革的立法"落实"提供支撑。研究方法:理论研究。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在产权配置上意欲通过"半流转、权利强"的宅基地流转方式实现,在经济学阐释和实践探索中以"转让一定年限宅基地使用权"为表达方式,经法学解构后应表达为"次级用益物权创设";在法学表达上应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界定为农户在不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并让渡宅基地"子权利"的流转方式,具体包括农户出租宅基地和以权利派生方式让渡"次级宅基地使用权"两种途径;农户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完整性和名称在"三权分置"后仍维持不变,不适宜也不需要以"宅基地资格权"来命名"三权分置"后农户享有的剩余权利。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在立法上的权利结构和名称应表达为"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享有宅基地租赁权或宅基地经营权(次级宅基地使用权)"。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温彩璇  许月明  胡建  李晓鹏  张红勋  李晋  
乡村振兴战略为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提出新思路、新构想,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耕地与建设用地约束趋紧,而宅基地超标占用和"一户多宅"等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低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本文立足试点区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发现落实所有权、保障资格权并放活使用权是改革总基调,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政府职能和政策合力,探索农民自愿退出机制,实现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陈振  罗遥  欧名豪  
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是我国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如何理解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及其功能价值,并据此探索可能的实现路径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借鉴承包地"三权分置"相关研究,首先诠释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并在探讨其产生的功能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可能路径。笔者认为,"三权分置"格局下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定位为成员权,具有占有、收益和处分等权能;而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宅基地"三权分置"可以实现产权明晰、价值显化、资源整合、制度完善等四方面功能价值。因此,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必须依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按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加强配套政策设计,具体包括推进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使用权登记制度、实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有偿退出机制、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运行机制、健全宅基地"三权分置"风险保障措施。
[期刊]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作者] 史卫民  彭逸飞  
[目的]通过对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困境的分析,提出合理完善建议,实现对资格权实现的法治保障,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发展。[方法]实证分析法、政策内容分析法、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结果]我国的现行立法尚未对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以及制度构造做出明确规定,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目前还存在关于“分配请求权说”“用益物权说”“剩余权说”“成员权说”的争议,宅基地资格权的主要权能也并不清晰。同时,现阶段宅基地资格权在实现上存在主体认定不明确、登记制度不健全、行使制度不具体、救济制度不完善等现实困境。[结论]基于对宅基地资格权来源和宅基地改革政策目标的分析,应将其界定为成员权。通过对试点地区实践经验的总结,建议将宅基地资格权主体认定为“集体成员”,采用“三权三证”模式进行确权登记,明确资格权的分配请求权、成员获益权、管理参与权、退出补偿权四种主要权能,探究资格权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切实保障农民的宅基地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吕军书  张硕  
解析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的法理内涵,厘清宅基地"三权"间的关系,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功能价值和制度价值,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姜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强调,以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为前提,适度增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无障碍流转,释放该权利的融资功能。在法律制度层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为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性,实现两者的有效平衡。"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依然能够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提供有效解释: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的所有权对应的是既有物权法上的集体所有权,其内容包含集体成员权;农户资格权是农户享有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权利属性应当为集体成员权,农户资格权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畴;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的使用权对应的是既有物权法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最终确立,需要遵循以下制度构建思路:一是完善既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明确农户资格权的权利内容及功能;三是改造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增强其财产权属性。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勇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其内涵丰富。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产权变迁的回顾,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权利关系,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框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涵进行阐释。从政策本质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重塑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体系,以完善和丰富宅基地权能,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包括: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权能;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保障农户享有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进社会主体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房光磊  
在法治社会环境下,在“三权分置”顶层设计引领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政策逻辑依据。新时代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立法至少将会出现明确的法治化价值取向、鲜明的时代特征、健全的法制体系和成熟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等场景。
[期刊] 资源科学  [作者] 鄂施璇  王兆林  
三权分置政策为宅基地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空间,在法律层面设定宅基地发展权,探索构建其权利结构与实现形式,对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及法理分析,系统阐释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设置必要性、内涵及法律属性,构建其权利结构与实现形式。结果表明:(1)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发展权指宅基地向新产业新业态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途扩展时,产生了超越其居住保障功能的宅基地发展性权利。宅基地发展权是动态财产权利,衍生于宅基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其母体是宅基地所有权,法律属性上是民事权利(私权),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2)宅基地发展权主体为混合主体,其中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派生的一级宅基地发展权、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派生的二级宅基地发展权、社会主体享有宅基地经营权派生的三级宅基地发展权。实体形态的宅基地及其发展潜能应被作为一个整体而称为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客体。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内容是其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总和;(3)实现形式上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其完整权能;立法上将资格权纳入农民集体成员权,建立统计台帐制度;创新宅基地发展权转移的"经营性流转"及"共享共建"模式,对其发展权转移过程中的增值收益需兼顾农民集体、农户及社会主体。本文的结果对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参考及政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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