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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余雅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强化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提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开展,但与教育和教育制度存在一定脱节,现有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形成认识上的不统一和适用性的难题。应依照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教育阶段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侵权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明确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侵权条款与特别条款的效力关系,并增加必要的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的免责条款。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沈月娣  
高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可分为与教育管理职能有关和与教育管理职能无关两大类,处理时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对因自杀、实习以及第三人的行为而引起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应按照民法的精神判令学校的责任。
[期刊]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 孙长坪  卢宇  
我国职业教育学生岗位实习人身损害赔偿呈现出赔偿模式多样化的状况,基本形成了适用民事侵权法赔偿模式、适用合同法赔偿模式、适应工伤保险法赔偿模式、比照工伤赔偿模式、设立商业责任保险项目赔偿模式、建立专项社会保险赔偿模式等六种主要模式。这些赔偿模式均难以有效保障受伤害学生权益。学生岗位实习人身损害基本分为岗位实习劳动伤害和岗位实习非劳动伤害两种基本类型。对于学生岗位实习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学生岗位实习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性质进行区别对待。为全面保障受害学生权益,认为应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学生岗位实习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尽快走出目前赔偿模式多样、赔偿待遇不一的学生岗位实习人身损害赔偿困境。
[期刊] 旅游学刊  [作者] 曹治国  
旅游给人们带来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其中旅行社违约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问题尤为突出。针对此问题 ,文章首先分析了旅游合同的性质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旅游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 ,同时通过对旅游本质分析和对精神损害赔偿本质及其适用范围的分析 ,指出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旅行社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王旭东  
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对实习情况做出区分,一概按侵权案例处理,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文章指出当前顶岗实习人身损害案件适用归责原则的不足之处,对实习、顶岗实习的概念进行界定,将实习分为三种类型,论述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给付与接受",分析了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属性,提出在不同实习类型下实习生人身损害法律救济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区别对待。
[期刊] 建筑经济  [作者] 杨培胜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文/杨培胜建筑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是《建筑法》所规定的一种比较严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对“建筑工程”这一特殊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进行具体规定的专项法律。《建筑法》中所确定的这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促进从事建筑活动的...
[期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作者] 周晨  
结合近年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从环境权益的角度,深入剖析“环境损害”的现象与实质,兼与“环境侵权”、“环境侵害”辨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制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界定“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韦保宁  
我国有关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存在法律效力较低、责任不明确、免责事由和归责原则不统一等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并对责任确定、归责原则、补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处理应明确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过错原则以及法定的免责事由,有关的地方性立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段卫华  王强  
在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件频发的今天,必须强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充分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切实保护的立法目的。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徐春成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因登记错误致使他人损害问题,其功能在于保障登记的公信力。但是通过对该条的分析,我们发现现在的条文设计并不能完好实现该条的立法宗旨及功能,在该条中不应规定登记机关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应当将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害混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因虚假登记致人损害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倪洪涛  韩玉亭  
美国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指由于学校教职工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第二类是指由于学生自身或者学生相互间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第三类是指由于除学生或者学校教职工之外的其他主体所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第四类是指由于上面所提到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共同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美国相关部门在处理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时遵循的基本程序是:判定大学是否对案件承担责任;是否属于大学免责的相关是由;大学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赔付的标准是什么。美国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的类型化以及其在判定大学的法律责任时的基本程序,对于理清我国大学在校园学生伤害案件中的法律责...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王世进  黄知中  
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损害。在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中,现行行政处罚措施缺乏补偿性和预防性、环境侵权法调整生态利益缺失、环境诉讼起诉资格受到限制。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应发挥环境法的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的优势,确立森林资源生态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和生态损害救济基金制度,拓宽诉讼主体资格,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重构救济机制,以充分发挥环境法对森林资源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
[期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作者] 牛坤玉  於方  张红振  齐霁  
自然资源损害的价值评估难度大,评估结果不确定性高、难以实际应用使得相应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文章对于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进行了梳理,比较了两个主要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规章——油污法案下的导则以及超级基金法案下的导则的异同,并介绍了目前美国所采用的最主要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方法——替代等值分析法的原理和思路,为推动中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工作提供一定的基础和依据。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刘晓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私法主流解释路径无法自圆其说。"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磋商的理论基础,是导致磋商性质认定困境之根由。为此,应从公法角度释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磋商视为国家借用私法磋商制度行使环境监管职权的协商行政。所以,应从磋商行政法律行为路径的磋商主体、磋商过程、磋商协议三个维度全方位审视磋商的法律性质:磋商主体为行政主体;借助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磋商过程从宏观层面认定为协商行政,从微观层面划分启动阶段、磋商阶段、终结阶段,探析各阶段行为的性质;磋商协议契合行政协议法律属性。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颖  
近几年来,在人口、资源和环境的三重重压下,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要想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控制好污染,推动农业可再生资源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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