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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于铂洋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学前教育法律规制的重点,需要按照“宏观范式-类型模式-具体方式”的逻辑分层次展开规制。学前教育由政府与市场协同供给,应当遵循适度管制与有限竞争相融合的规制范式。就具体规制方式而言,在数量方面,可采取市场竞争方式来提高公办园的占比,同时提升普惠园覆盖率;在财政支持与价格方面,各类幼儿园均应得到财政支持,营利性幼儿园以市场定价为主兼以适当高价限制;在教育内容与过程方面,以政府管制为主,应尽量采取激励性管制与协商性管制的方式。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袁征  
目前制订《学前教育法》的重要背景,是由于不少人强烈要求解决"入园贵"和"入园难"的问题。然而现行法律划定了一些制订《学前教育法》不可超越的界限。立法者应该遵守法律,一方面赋予学龄前儿童获得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尊重教育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保护近年学前教育发展的积极成果,制订供求双方能够长期遵守的合理规则。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胡甲庆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和实践深受民粹主义和共和主义等思想的影响,将价值目标定位在维护经济民主上,进而保护创业者以及"小商人"的独立地位。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重心从政治、社会领域更多地转移到国家经济和经济效率方面,并最终促成美国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范式转型。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王云霞  
在治理范式下,预算活动不仅应实现从"官僚主义"向"后官僚主义"的转变,还应实现从"国家单独治理模式"向"国家-社会共同治理模式"转变。在具体预算权力的配置上,一应合理配置预算权力,除确保人大预算权力的真正行使、限制政府预算权力外,确认社会主体预算权,扩大公民参与预算的广度及深度,并在法律实施层面予以落实。二应加强预算权力的外在控制,破除预算信息垄断,定期公开财政信息,探索互联网时代预算公开的新方式。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王云霞  
在治理范式下,预算活动不仅应实现从"官僚主义"向"后官僚主义"的转变,还应实现从"国家单独治理模式"向"国家-社会共同治理模式"转变。在具体预算权力的配置上,一应合理配置预算权力,除确保人大预算权力的真正行使、限制政府预算权力外,确认社会主体预算权,扩大公民参与预算的广度及深度,并在法律实施层面予以落实。二应加强预算权力的外在控制,破除预算信息垄断,定期公开财政信息,探索互联网时代预算公开的新方式。
[期刊] 教育科学  [作者] 邬平川  
学前教育的发展与学前教育的投入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没有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政府责任缺失,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不到位,导致学前投入严重不足。构建学前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切实保障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立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主体地位,是保障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庞丽娟  
学前教育是人生发展的奠基性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对义务教育质量、国民素质提高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特别是发展观的转变,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及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法》立法进程,不仅是解决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诸多根本性问题的现实选择,而且是保障其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议突破思路,抓住核心问题,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和政府职责,创新体制机制,争取在近年内制定出台《学前教育法》。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庞丽娟  沙莉  刘小蕊  
学前教育作为教育和社会公平的起点,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立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学前教育公平渐成为世界性的趋势与潮流。本文通过对印度学前教育相关法律与政策的研究,归纳出印度促进学前教育公平的法律与政策的主要特点,对于我国通过立法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 全球教育展望  [作者] 李曼  
家庭教育是所有教育的起点,日本历来重视家庭与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能力下降、社会不平等加剧、未来教育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日本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日本家庭教育采取了国家立法在先、地方立法在后的自上而下的立法路径。近年来蓬勃开展的日本家庭教育专项地方立法,全面规定了父母、政府、社会三方面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在立法过程中,日本社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担心认为这会造成公共权力对家庭私领域的过度干预。正确处理家庭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儿童权利的关系,注重政府对家庭教育的帮扶,相关法律要互相衔接配合是日本家庭教育法律规制对我国的主要启示。
[期刊] 管理现代化  [作者] 岳公正  焦方义  张金鑫  
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诸多经济现象都反映出偏好显示制度的缺位,这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给予高度关注的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下,如果政府需要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偏好进行人为抑制(或者压制)是完全可能的,这种抑制会形成经济主体偏好显示路径的障碍。合理的社会保障品市场结构是社会保障体系不断优化的一个必要前提。应当明确对社会保障品市场进行政府规制的范围,否则,将对社会保障品市场产生消极影响。政府替代范式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政府部门以行政法规替代缺位的有关立法,以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提出(投票规则)、审议、制定、执行、监督、评价等程序的规范运行,从而实现广义公共选择主体的偏好协调。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黄洪  朱盈盈  曾珠  明仪皓  
分税制直接作用于学前教育,影响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力投入。在分税制改革中充分关注学前教育,能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分税制与学前教育面临的困境以及完善策略两方面进行研究。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孙杰远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教育都必须在一定的文化框架下进行。教育不应该仅仅是文化的受体,而应主动地对文化做出选择。教育存在的真正价值表现在:作为客体的教育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作为主体的个人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实现这一价值的关键在于教育的理念与过程能否恰当地选择和渗透符合其内在需求的文化范式。教育文化范式选择是教育研究的基础、教育协调的纽带、教育变革的内在动力,教育的文化范式选择应依据教育目的、教育对象的主体特征,以及社会的时代属性确定。当代教育应有的文化范式是自然与人文共生范式、一体与多元和合范式、原生与次生融通范式。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刘志鸿  
在数据驱动经济发展中,企业公开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也是各利益相关方争夺的重要运营资源。企业公开数据交织着企业利益、用户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其可直接获取性决定企业负担着容忍他人合法获取与使用的义务。统筹协调企业公开数据的保护与利用,是数字经济顶层战略设计和底层资源配置的重要课题,学界由此展开赋权保护路径与行为规制路径两类学理争锋。赋权论者从知识产权、数据库特殊权、商业秘密以及合同等传统权利体系的适用困境出发,试图借助产权理论明确数据权属、激励数据生产、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创设一种稳定的新型数据财产权利。但数据权利化本身存在结构性障碍,静态的权利结构与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自由流通的运行逻辑相悖,无法解决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数据纠纷难题。现有法律框架不能直接推导出数据权利化的可行性,应将企业公开数据定位为竞争性财产权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为进路。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谦抑性,留给数据要素市场更多模仿自由、商业创新的空间。同时,在能动司法中构建企业公开数据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双阶审查标准,合理适当体现和区分阶段形态,在获取阶段与使用阶段进一步明晰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边界。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刘旭东  
“行政法律责任单独保留+引致性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条款”的技术路径难以形成教育法典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应根据教育法的属性来研判这一议题。问题导向的立法模式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决定了教育法典应属领域法典。篇章体例方面,法律责任“总则专章+分则补充”的篇章体例更有助于维系领域型教育法典的体系性。编纂理路方面,应遵循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固有的编纂理路:首先,分类处理既有责任条款,包括运用引致性条款规定民事与刑事责任,运用引致性条款和具体责任条款规定行政责任;其次,增补一般性责任条款,彰显教育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实现教育法典与其他立法的衔接;最后,健全与义务相对应的责任条款,确保教育法典的可诉性。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侯怀霞  
当今世界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直接结合经营模式、间接结合经营模式和混合结合经营模式。这三种经营模式各有优劣,互有长短。实践中各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基本国情做出相应选择。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为分业经营,有关金融立法也相应以分业经营为主要规制对象。随着全球金融业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纷纷放松金融管制,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不断创新,混业经营逐渐成为金融业的主要经营模式。我国应顺应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之潮流,放松金融管制,实施金融创新,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并变革和制定相应的金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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