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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李川  
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肖鹏  
授予学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肯定性评价的行政行为,也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学位的法定条件应是学位申请人存在学术造假或者学术舞弊并且申请时学术水平明显低于被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撤销学位应受信赖保护原则、事实不可更改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王霁霞  张颖  
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是对授益行为的撤销,因此其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约束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约束、事实关联性约束与正当程序约束。其中原因约束方面要求只有基于学术不端才能启动撤销学位程序;事实关联性约束要求只有构成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才构成撤销学位的充分证据;正当程序约束要求撤销学位权的行使应当由适格主体行使,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辩、知情权。《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在未来《学位条例》的修订中,应当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条件、事项和程序,使学位撤销制度不断完善。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湛中乐  李烁  
《学位条例》修订应重点解决学位形态选择、学位授予条件设定、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首先,基于国家学位形态的弊端,为落实国务院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国应实现由国家学位向大学学位变革。其次,大学学位之确立,意味着高校有权在国家设定的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上增设附加条件,由此体现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特色。再者,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则不应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分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仅对答辩委员会之决议作形式审查。在此基础上,可将校学位委员会定位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在法律上理顺二者关系。最后,至于学位争议解决机制问题,应明确所有学位争议均可被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尤其应避免出现学生权利保护的真空。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宋烁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中的舞弊作伪行为等。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安恒捷  
在新《学位法》颁布的背景下,有必要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深入探讨学位撤销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困境。在学位撤销问题上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不仅能够优化教育法治体系、提高学位撤销行为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更有利于巩固学位获得者的权利救济基础,使学位撤销行为符合国家学位制度的一般要求,满足学术诚信机制与高校学术治理机制的发展趋势,体现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坚持以尊重学术自主原则为前提,并充分发挥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获得者权利和学术利益救济方面的重要效应。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守刚  
我国《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有12余年,其间,我国的政治、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历时多年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完成了《预算法(修订草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上海财经大学是被征询意见单位之一。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在各自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对《预算法(修订草案)》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这些意见和建议汇编成这个笔谈录,以期对我国《预算法(修订草案)》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徐明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公司法(修订草案)》尽管对现行《公司法》中公司权力机构所涉及的相关条文进行修订,完善了相关规定,但其中有关公司权力机构的相关问题仍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笔者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公司权力机构的名称、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持股标准、股东临时提案、股东大会最低出席表决权比例等方面仍需修订和完善。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王由海  
行使学位撤销权的行为属于未型式化的行政撤销行为,必须实现法治化。学位撤销权的学术权力属性使得学位撤销行为有别于一般行政行为,为避免司法对高校自主权的干预,法院借助程序审查来实现对学位撤销行为的合法性控制。然而有关学位撤销的制定法依据存在明显的供给不足,脱胎于自然公正思想的正当程序成为学位撤销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一系列判例发展,正当程序原则实现了从法理运用到独立适用,其背后是程序工具主义向程序正义主义、程序参与权向多层次程序权利的理念转变。
[期刊] 中国高等教育  [作者] 王顶明  
《学位条例》以立法形式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需要考虑学位的本质属性,以及类型与层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处理好学位管理相关主体间关系、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学位授予单位的关系等。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自1980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来,以立法形式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为国家教育法治化和现代化建设、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高层次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周伟忠  庄伟  
针对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撤销实践中遇到的种种法律问题,文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克服金融机构撤销清算的各种弊端,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启动风险补偿保险机制。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周佑勇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学位授予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双阶层"方式,即在"资格审核"前提下的"法律授权",由此使得学位授予权兼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的双重属性。要求行使学位授予权既要秉承法律保留原则,又要能充分体现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保障。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但因学位授予参与主体和环节的多样性而又呈现一定的差异性。面对不断增多的学位授予诉讼以及存在的认识争议,应针对学位授予过程的不同环节作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区分且以程序审查为限度。当前亟待以学位授予权性质界定为基础,加快修订《学位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期刊]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 杨杰  
为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我国在立法上建构了申请撤销和强制撤销两种不同的学位点撤销机制。但申请撤销存在省级学位委员会权力来源不明的困境,强制撤销亦面临实体性标准模糊和程序性规范缺失的难题。为此,应当认定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撤销学位点中的权力源于"行政委托"而非"行政授权",并且应从细化评估标准、优化评估主体结构、从轻处理新设学位点等实体维度和确立事中申辩权、保障事后救济权、创新撤销学位点的信息公开制度等程序维度着手,达至撤销学位点的规范化,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于铂洋  
高校学位撤销权依据教育公权力授权而成立,是由高校办学自主或依法自主管理权力派生的复合型高校自主权力。在权力的实现前提上,它以国家学位制度作为基础,是学位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因此和学位授予制度并列。在权力的实现基础上,它根据学术自主权力而明确自身的权力行使边界,并基于事实层面的高校学位自主管理权限而不断丰富、发展,并因学术自主权力的运用而明确自身的实施内容。高校学位撤销权的实施是否合法、合理需要接受司法审查和未来的复核制度或有关机关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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