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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谢贵春  吴瑕  
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涉及存托凭证法律属性、持有人身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等诸多问题。在法律性质上,存托凭证持有人不被视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依存托协议具体而定。为了解决异地发行管辖权问题,境外市场主要从通过立法扩充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域外管辖权、明确发行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强制要求设立诉讼代理人加以实现。此外,设置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以及明确存托机构的义务和职责也有助于发挥各自在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中的作用。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万勇   张莉  
存托机构和保管机构共同为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它们在为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处分存托证券时,必须符合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为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学敏  黄正一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为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回归A股市场铺平了道路。存托凭证机制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主体的产业分布结构、促进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使得国内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分享新经济红利。但是,由于部分境外上市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加之投资者面临较高的诉讼障碍,存托凭证机制可能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加剧投资者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建议厘清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为信托法律关系,在监管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发行属于证券发行,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存托机构共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充分发挥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的维权作用、强化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入集团诉讼机制等措施,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徐明  
本次《公司法》修订在中小股东和债券持有人保护方面有了明显的改进。但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公司法》和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中小股东和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可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差异化累积投票制度、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债券持有会议制度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谢永添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胡鹏  
保险公司破产是保险行业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整体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但保险公司破产将对众多保单持有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基于风险收益匹配理论,应予优先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险公司破产程序划分为破产前置程序和司法破产程序,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也应以此为界分。在破产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间接表现为恢复问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应构建层层递进的监管体系,设置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前参与程序。在司法破产程序中,着力于完善"保单转让"、"保单救济"和"优先清偿"规则。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何敏  
是否在中国推行存托凭证,学界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通过对中国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的比较,指出由于背景、环境的差异,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价值值得反思,在中国推行存托凭证应持谨慎态度;同时提出判定是否发展中国存托凭证应有的立场以及面临的现实障碍和应对策略。
[期刊] 投资研究  [作者] 张海东  
美国存托凭证张海东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即ADR)是美国银行为了便于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股票及外国股票在美国交易而签发的一种可转让的所有权凭证,通常代表一家非美国公司公开交易的股票。持有凭证犹如持有外国股票所代...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维锭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
[期刊] 征信  [作者] 叶敏  罗航  
我国现有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体系依然存在着债券发行条款的约束作用有限、持有人大会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力较为薄弱、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改革债券发行条款设计,强化持有人会议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受托管理人的制衡作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中介机构从事债务业务的资质等,以进一步完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胡杰  
随着国际金融创新和资产证券化的浪潮 ,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指数存托凭证在上世纪 90年代出现 ,并且迅速得到发展。以指数存托凭证的特点为依据 ,对其展开介绍和讨论。并对其将来在我国的发展作出一个展望。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李文华  
如何保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难点之一。已有研究文献从法规制度、交易及投资行为、信息披露等方面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有关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论述散见其间,但这个领域的专题研究则较为缺乏。本文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交易投资、信息披露等各环节中基金持有人利益被侵害的现象进行分析,对基金持有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原因进行探究,提出完善制度设计、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提高专业投资能力、强化监管执法等一系列加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刘和平  王银凤  
根据《投资基金法草案》第26条规定,基金所有涉诉活动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代理,那么在基金管理人自己违反信托责任时,又由谁来代表基金追究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期刊] 金融论坛  [作者] 涂帅  
保险法中的寿险保单持有人是一个集债权、物权、公司治理权为一体,横跨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综合体,其法律地位源于合同约定,并由保单和保险公司备案予以确认。寿险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又是保险合同——保单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是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和治理人。面对立法与实践的错位、两大法系的张力以及公司治理价值理念的变化,《保险法》应建构以保单所有权为核心,以受益人指定变更权、保单转让权、公司治理权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制度,以回应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司法裁判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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