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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易卫中  黄素梅  
德国国内法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在其双边税收协定中,与一些缔约伙伴制定了有关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完全协定资格或部分协定资格,能够享受协定优惠。这种特别规则有其优点,如避免行政管理上的困难、避免双重征税、缓和来源税减免问题;但也有缺点,如可能和国内法规定相矛盾。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黄素梅  易卫中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黄素梅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廖益新  
合伙企业本身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合伙企业具备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三项要件。在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适用协定待遇主体资格情况下,合伙人是否有资格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份额享受其居住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待遇,取决于其居住国税法上是否将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课税。为此,所得来源国一方在确定合伙人是否有权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问题上,应考虑合伙企业所得在合伙人居住国税法上的课税处理情况。为解决由于缔约国双方关于合伙企业课税制度差异引起的"识别冲突"所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双重未征税问题,居住国一方应在尊重和考虑所得来源国一方根据国内税法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课税处理结果的基础上...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周炎元  
各国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不尽相同。在多数国家,合伙企业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但有些国家赋予了合伙企业纳税实体地位。不同纳税主体认定自然会使各国国内法对同一所得定性不同,加之各国对所签署的税收协定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解释,导致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适用上产生"主体资格冲突"和"所得定性冲突",进而形成国际双重征税或不征税。本文通过梳理国际通行规则和各国实践,讨论我国合伙企业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优化建议。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黄素梅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可能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人就按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其合伙人可以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邓睿  
合伙企业在有些国家被视为税收透明体,而在有些国家被视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当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看待这一问题的视角存在差异时,所得应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所得还是其背后合伙人的所得,如何享受协定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就会产生。本文讨论合伙企业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张博  陈莹  
目前在多数国家,合伙制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但仍有部分国家承认其法人地位,这就可能导致两国对同一笔跨境所得的纳税主体或所得性质各自做出不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总结了OECD有关问题的观点以及各国的实践,并对中国的相关税务处理提出了完善建议。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周媛  
确定非居民所得在来源国的纳税义务,需要考虑税收协定的影响。如何解释税收协定中未定义的用语,是税收协定执行中时常遇到的问题。为保持税收协定的文本稳定性和应用灵活性之间的平衡,缔约国会在协定文本中就解释机制做出约定。本文的核心,就是要解释这一机制的具体内容,并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担保费所得是否适用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为例,按部就班地呈现这一机制在实际问题中的具体应用。希望本文所提供的方法和路径,可以为解决更多的非居民所得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提供参考。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何杨  孟晓雨  刘曦琳  
G20和OECD倡导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使得国际税收协调进一步从双边走向多边,多边公约的签署正是这一趋势的又一重要成果。多边公约覆盖的税收协定将不同程度地体现BEPS成果,在一些重要条款上突出解决双重不征税问题,但也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本文对BEPS多边公约的框架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并分析了我国的立场以及多边公约签署对我国双边税收协定带来的影响。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胡雯析  李娜  
《多边公约》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跨境投资所得税收政策的第一份多边法律文件,将用于修订缔约方被涵盖的税收协定,预示着多边工具可能会成为后BEPS时代国际税收治理的一项重要工具。我国在2017年6月签署了《多边公约》,提交了102份双边税收协定作为暂定被涵盖的税收协定,也对公约中的实质性条款逐一表明了立场。实施《多边公约》不仅将影响我国谈签、解释和实施双边税收协定,也会影响我国税收协定政策的发展趋势。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应涛  计金标  
利用《多边公约》同时对全球上千条双边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将会对国际税收确定性建设大有裨益。作为《多边公约》的签署国,我国承诺按照其标准对已有绝大部分双边协定开展修订工作,但这也会引发新的确定性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立场,总结出适用《多边公约》可能带来的问题,如待修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数量和具体条款未最终确定,"双重居民实体"的判定规则客观性下降,"防止协定滥用条款"语言模糊、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邓力平  马骏  王智烜  
落实双边税收协定是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举措。结合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使用中国A股和"新三板"公司2005—2016年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税收协定对不同税负水平和制度质量的东道国存在异质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东道国高税负水平和制度环境不足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在低税负水平和制度环境完善的东道国影响不明显。(2)东道国税收协定网络的广度对中国企业进入有正向作用,税收协定网络可以替代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不足。(3)税收协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无显著性差异。研究表明,在中国税收协定网络完善的过程中应重视东道国之间的差异,优化国内税制与税收协定的配套衔接。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邓远军  景宇  
美国是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之一,中美税收协定对促进我国企业赴美投资具有积极影响。但目前赴美投资企业适用中美税收协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基础信息搜集、宣传辅导与服务、协商程序、情报交换、工作机制等多方面予以完善,以充分发挥中美税收协定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促进作用。
[期刊] 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张省博  黄智琛  
实现更大力度、更高质量的对外开放是"双循环"的应有之义。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投资日渐增多,双边税收协定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税收制度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相关经验研究仍然较为鲜见。为此,文章基于中国2003~2019年对78个国家的OFDI面板数据,同时将双边税收协定内的特殊常设机构、预提税税率等条款进行量化,从异质性的视角采用渐进式双重差分法对双边税收协定带来的OFDI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相比双边税收协定非签订国,中国会显著增加对双边税收协定签订国的OFDI,该结论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就具体条款而言,工程型、资源开采型常设机构认定的时间标准越长,并且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越低,双边税收协定对OFDI的促进作用越大,并且这种作用在高税负国家更大。文章的研究表明,当前签订和修订双边税收协定应该因地制宜调整相关内容,这为推动中国制度型开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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