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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丁国峰  
大数据对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的强大助力,使得领先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议价规则、服务提供、数据共享等方面,有能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从实践样态来看,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实施的垄断行为呈现了算法共谋、滥用数据优势地位以及跨平台的经营者集中等新特征。基于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消费者福利的克减等方面的反垄断规制框架。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下,将反垄断重点集中于互联网企业的合规经营;引入相对优势理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实际竞争影响评判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有关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共生共享制度,兼顾大数据反垄断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吴宗法  陈伟  
由于互联网反垄断本身的特点,使得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面临许多的困境,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界定等方面面临的情景较为复杂和多样化,传统的反垄断法遭遇巨大的挑战。另外,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和实验主义治理思想也值得引起关注和分析。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占佳  
我国已形成一批集技术、资本、权力为一体的泛金融化超级互联网平台。该领域频频发生的垄断行为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抑制了行业创新,也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极大威胁。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整治措施加强监管,但效果差强人意。这种状况倒逼各界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垄断有利于弥补现行行业监管不足、防范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并最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互联网金融反垄断在执法目标、相关市场界定和数据垄断分析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应加强该领域反垄断执法的顶层设计、完善经济分析框架、建立有针对性的执法常态化机制。本文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总体部署提供参考。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丰团  贺莹洁  郭东洋  
大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虽然大数据本身不会产生反竞争的垄断效果,但是平台经营者可以沿着"数据收集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初始垄断,初始垄断延伸形成双轮垄断"这一机理获得垄断地位。以限制数据互操作、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以及捆绑搭售等为代表的大数据垄断行为会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抑制创新并最终削减消费者福利,并且对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形成冲击和挑战。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完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推进大数据的治理建设以及改进反垄断规制的手段等方面协同配合,才能起到更好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高孝平  
互联网产业有着与传统产业不同的特点,互联网产业垄断与竞争并存相互促进,垄断是互联网的天然属性和本质特征,垄断在互联网产业中具有两面性。通过比较传统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不同点,分析互联网产业的垄断原因、结果以及互联网垄断与竞争的关系,以此,政府在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时,要以整个社会的福利考量为前提,以保护与提高经济的效率为优先,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在判定标准上应从过去的市场结构标准向企业行为标准调整。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李叶妍  张中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9年8月出台,区别于传统市场规制路径的互联网行业及平台规制机制引发强烈关注。本文充分剖析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及平台反垄断规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借鉴美、日、德等网络市场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设计,总结影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互联网行业及平台反垄断的体制机制障碍,可以为"十四五"时期中国互联网领域深化反垄断规制改革创新提供启示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靖  
互联网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广泛应用于数字出版、在线酒店预订、在线零售等领域。尽管该条款具有保护平台投资、防止“搭便车”、减少交易成本等促进竞争的积极效果,但也可能存在削弱平台竞争、市场封锁、促进横向共谋等阻碍竞争的消极影响。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在线预订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制经验,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豁免制度和规制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以不断推进我国反垄断规制的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可在结合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类型以及合理分析其竞争效果的基础上,优化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行的规制路径,细化“安全港”豁免制度,以及更加灵活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承上  
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提供免费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该行为以免费+增值模式和多边平台模式为形式,以消费者在获取免费产品和服务时,实际向经营者支付大量的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为实质。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的锁定与操纵,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使经营者集中。因此,互联网领域免费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重视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对市场界定的作用。限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影响,才能保障互联网领域的有序竞争,实现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目的。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詹馥静  王先林  
大数据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格局带来重大影响。大数据优势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力量,产生防御性合并、价格合谋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隐忧。在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框架下探讨大数据垄断的规制问题,必须结合大数据的经济特征和市场竞争的现实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大数据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因应技术发展,提高执法专业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此同时,针对大数据的反垄断执法应秉持谦抑审慎的执法原则,谨防落入反垄断规制万能主义的窠臼。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志伟  
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市场进入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合理性,但是较少存在防止搭便车和保障产品质量或品质的效率合理性。中国现行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对于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将"市场封锁效应"作为衡量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竞争效应最主要的因素,并增加其他效应作为补充考察因素,重点关注互联网企业拒绝进入必需设备的行为,并引入"安全港"标准,在认定滥用行为时主要考察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而非反竞争意图。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娄飞鹏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多的发展优势,也是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但其发展需要规范。企业边界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可以从理论上解释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较强的垄断潜质,而且在国内外也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初步呈现垄断的现实例子,供求分析也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垄断,因而有必要在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垄断进行规制。
[期刊] 经济学动态  [作者] 孙宝文  荆文君  何毅  
按照传统标准,互联网行业已经具有了垄断特征,属于反垄断的对象。但互联网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为反垄断管制必要性的判断带来了疑问。对垄断界定的传统方法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在互联网行业的实际运用中存在困难。本文以反垄断的经济学工具"三阶段理论"为分析框架,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势力的实际测量、福利变动理论分析三个方面对行业反垄断必要性进行了重新判断。研究发现:(1)行业微观层面的生态竞争与分层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使"相关市场"概念不适用,在反垄断过程中应弱化这一概念;(2)行业虽有垄断结构却不具有垄断势力,即没有实际的垄断行为;(3)行业的福利没有明显的降低,甚至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还会有所提高。这三点说明,针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管制必要性不高,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管制政策。
[期刊] 经济学动态  [作者] 孙宝文  荆文君  何毅  
按照传统标准,互联网行业已经具有了垄断特征,属于反垄断的对象。但互联网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为反垄断管制必要性的判断带来了疑问。对垄断界定的传统方法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在互联网行业的实际运用中存在困难。本文以反垄断的经济学工具"三阶段理论"为分析框架,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势力的实际测量、福利变动理论分析三个方面对行业反垄断必要性进行了重新判断。研究发现:(1)行业微观层面的生态竞争与分层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使"相关市场"概念不适用,在反垄断过程中应弱化这一概念;(2)行业虽有垄断结构却不具有垄断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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