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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法学院陈兵发表的《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法学》2018年第8期)一文指出,大数据作为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进阶产物,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正成为社会关注之热点。然而,就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及其在竞争法上的意义,尚缺乏系统描述与深度研讨。以"微软兼并领英案"为引,可以发现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正向激励价值,包括大数据强大的市
关键词:
竞争法 竞争法规制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林婧 陈琳
【目的/意义】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中,数据抓取行为层出不穷。部分企业借此获取数据拥有方的数据资源,可能侵害数据拥有方的权益、危害互联网行业发展,而规制数据抓取行为对恢复互联网空间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设计/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归纳适用商业秘密条款和一般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部分数据难以达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而一般条款又存在缺乏操作性的问题,从法律适用与行政监管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结论/发现】(1)对数据抓取行为,先尝试利用商业秘密条款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2)若涉案数据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存在数据抓取的后续利用行为,则考虑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3)上述手段皆不达时则向一般条款寻求救济;(4)同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作用,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黄晓锦
对企业而言,大数据逐渐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要素。伴随而来的数据竞争则给相关法律和经济学研究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国内外已经产生了大量与数据相关的商业争议。从国内2011年开始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2013年的百度诉奇虎360案、2015年的新浪微博诉脉脉案、2016年的大众点评诉百度案,到近来国外的hi Q诉Linked In案,这些案件或争议都与数据的抓取或分享相关。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卢均晓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基础,隐含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二元结构”,将其概括称为“禁止滥用优势地位条款”并不准确,而称为“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条款”更为恰当。将第35条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限制了该条款功能的发挥,可能造成理论上的滥用风险与实践中的适用不足相背离。第35条在立法过程中完成了由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向行业监管规则的转变,主要调整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交易关系,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其法律责任不能涵盖竞争损害,因而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该条款具有规范竞争关系的外溢效应和剩余功能,可基于该条款的“二元结构”对其进行竞争法改造,在禁止滥用优势地位与反不正当竞争进路中选择后者,完善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行为的多元化制度架构。
[期刊] 财经研究
[作者]
张圣翠
一、竞争法对商业广告活动进行规制的原因竞争法有广、狭两种含义。在广义上,竞争法是指以保护经营者不受他人不正当竞争及限制竞争行为的损害、增进消费者福利、维护国家根本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并以此来确保充满生气且高效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竞争法不仅...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孙炜
信息交流可能具有的双重市场效应,使得如何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成为一个棘手问题。本文在明确信息交流的积极与消极效应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欧盟相关通告和指南对信息交流合法与否的理论界定与分析方法,进而阐述了欧盟竞争法对信息交流的适用情形,为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相关方面的改进提供了经验。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聂加龙 邹雄智 肖中华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大数据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能,另一方面也催生出“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市场乱象,这些市场乱象都是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对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大数据算法设计规制和消费者个人数据产权规制两种进路。大数据算法设计规制的实现需要建立算法责任制度,成立算法责任审查委员会。消费者个人数据产权规制的实现需要确立经营者等数据使用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隐身份义务,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遗忘权。
关键词:
大数据 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 法律规制
[期刊] 现代日本经济
[作者]
邓启惠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谢作诗 崔万田
比较优势法则告诉我们 :每个国家应该专业化生产并出口其比较优势商品 ,进口其比较劣势商品。在这个过程中 ,商品总量增加 ,各国普遍得益。本文则揭示出相对竞争法则 :一个国家不可能在每一种商品上都具竞争优势 ,能也只能在其比较优势商品上具竞争优势 ,专业化生产并出口其比较优势商品 ,进口其比较劣势商品。从而完善了比较利益理论。
关键词:
比较优势 竞争优势 相对竞争法则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罗静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既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成为知识产权领先企业寻求市场支配地位,获取垄断利益的战略选择。在这一背景下,标准的公益性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的矛盾有赖于各制定管理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加以调和,而信息披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
技术标准 信息披露 法律规制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黄彦钦
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商业标识的指引功能,扰乱消费者在商业标识、商品和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的联系。认定商业混淆行为需要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所附的商品和商品的来源,可以采用“剥离法”将商业标识和商品的各个要素分解与组合,找到具有值得法律保护最低限度指引功能的拟制商业标识和商品。考察涉案商业标识是否会构成混淆,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商业标识外观的近似度,也可以直接考察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对相关商业标识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对商业标识权益的归属问题可以选择采用权利保护模式和利益保护模式:权利保护模式将商业标识作为权利客体,适用在先使用标准确权;利益保护模式则通过过去的利益结构和未来可能的利益结构对商业标识利益进行再分配。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郑友德 伍春艳
赠品促销行为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促销方式,由于商家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赠品促销行为也愈来愈超出必要的限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文讨论了对赠品促销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方式。
关键词:
赠品 促销 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润涛
仅将他人商标用作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擎推广,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抑或不侵权,争议较大,司法实践很多判决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文章从关键词推广是否构成商标使用的理论与实践梳理入手,分析仅将他人的商标用作搜索关键词不属于商标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关键词推广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若明显有悖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不正当手段实施,应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若未明显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则慎用法律干预,应交由市场选择,避免过于扩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妨碍自由竞争,充分体现促进创新和鼓励自由竞争的法律政策。
关键词:
关键词推广 商标使用 不正当竞争 规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卢均晓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问题也比较突出。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扩张受到资本与平台经济的双轮驱动,应当以法律作为扩张有序与否的价值判断标准。在竞争法视域下资本无序扩张主要表现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执法,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健全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法律制度,推进平台经济领域软法治理,加强市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协调配合,积极应对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吴镱俊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可类型化为“意思自治型”与“剥削强制型”两种类型,通常情形下前者不具有可责性,而后者则因具有较大的法益侵犯性从而具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单一适用《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显然有失偏颇的。我们应当坚持以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对二者进行区分适用,形成规制合力。在此前提下,实践中运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复杂性,但可以通过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予以解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时,首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各款项所针对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继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的适用进行细化规定并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进行问题分析,最终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层面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实现有效法律规制。
关键词:
平台经济 二选一行为 违法性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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