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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  [作者] 罗娇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路径及其在大数据环境下面临的困境,认为以财产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信息自决权、形象权、被遗忘权等单一权利路径,均难以妥善解决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冲突。建议突破单一权利路径,以"信息控制"为核心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决定、保密、访问、更正、删除、传输、封锁等权利,并建立数据管理政策、利用技术手段落实个人信息的保护。
[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庄慧娴  于静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社交网络及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运用与普及,数据量呈指数型、爆炸式增长,大数据时代应运而生。信息的收集与挖掘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个人信息安全在大数据环境下更容易被非法收集及利用,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应通过行业自律保护和法律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在立法上加强和完善对大数据运作的规制,以弥补自律保护强制力不足的缺陷。同时,在自律保护方面,应积极督促和完善相关行业自律规范,以弥补法律保护存在滞后性的不足。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宝刚  张立先  马运全  荆伟  陈晨  
随着金融发展的深化,金融行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明显。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金融信息与金融隐私有着密切的关系,金融信息的范围决定了个人信息权利的界限。个人金融信息在金融体系中流动的方向塑造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尚不完善,个人信息权利受侵犯现象较为突出。域外发达国家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实践做法,提供了很多的经验和启示。构建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体系,必须从完善立法、加强金融监管等多方面入手。
[期刊] 征信  [作者] 侯冬松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个人信用立法,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目的与范围等不明确、更新不及时,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不规范,被征信人参与信用信息处理权利不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征信主体和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用立法,建立健全个人信息采集的有效管理制度,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披露与保存应体现对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确保被征信人对个人信用信息参与的权利,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管理的内控机制。
[期刊] 金融论坛  [作者] 张炜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亦承担着保护客户信息的义务和责任。本文在对国外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立法与实践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体制和机制等尚不健全,隐私权保护的法治理念尚不成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银行内部客户信息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的操作风险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包括增强全社会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步伐;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机制等。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玉林  
个人信息法律属性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定性,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人权利保护缺少直接法律依据。从交易实践和有关政策法律文件看,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信息自决权、信息财产权和救济请求权。信息控制人对其掌控的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为平衡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都要受到一定限制。文章在介绍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定义与分类基础上,对个人信息法律属性、个人信息原权利人和控制人权利与限制进行讨论。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杨新莹  
近年来,地球变暖给人类和地球带来的威胁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发展"低碳经济"成为人类对抗气候变化的理想方式。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地球环境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开始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在法制方面,中国开始了低碳经济的立法尝试,但是仍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中国应履行相关的国际条约义务,借鉴美国、日本、英国等低碳经济法制先进国家的经验,完善法律体系。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海应  蒲舟军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有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在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体系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仍然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征信体系下个人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切实保护之下。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李哲  
市场经济下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泄漏和非法使用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危害了其他竞争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甚至还会引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占有以及使用在违法行为认定、证据取得和司法救济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国家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应当尽快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
[期刊]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万国华  张崇胜  
利益,得到法律认可称之为权利;权利,是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能力。实践中存在公司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原因在于缺乏对公司利益内涵与外延、认定标准以及保护机制的正确认识。作为独立的组织体,公司享有独立的利益。基于对法人财产权内涵的重构以及言论自由权、人格权等的剖析可以看出,法学视域下的公司利益体现为公司权利,且呈开放性体系。厘清公司利益的体系内涵和规范结构后,从法律规范、内部预防和外部救济等路径加强保护。
[期刊] 自然资源学报  [作者] 何艳梅  
跨国水资源包括国际河流、湖泊及其大小支流,或者国际河流的入口和出口(通常称为国际流域)以及处于两国或更多国家管辖之内的地下水系统。环境保护是世界各国应承担的义务,流域各国在自己境内利用跨国水资源或进行其他活动时,有义务通过国际合作或者采取合理的单边措施,保护国际流域水资源,防止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损害。规范跨国水资源保护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全球性水条约、区域性和流域水条约、政府间组织的决议和宣言、国际法学术团体的决议和规则等。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的实践,流域各国应当采取的保护国际流域水资源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交流信息、监测、通知、紧急情况下的援助、控制污染、公众参与等,...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邓灵斌  
大数据时代,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欧盟、美国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意义。文章综合运用比较、文献分析等方法,通过相关研究综述引出研究缘由,然后将欧盟和美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进行对比,阐述二者的相同点及主要差异,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特色。文章认为,我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吸收了欧盟、美国的有益经验,但又具有自身特色,主要表现为: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法律规制特色模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界分敏感个人信息类别,设置“兜底条款”,为未来留有扩充空间;注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齐爱民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许飞剑  余达淮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股权众筹中的核心问题。当前,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着投资理念缺位、法律规定缺失、监管体制乏力、征信系统疏漏的问题。通过考察并借鉴域外国家关于股权众筹立法、投资额度规制、监管制度及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实际提出了应对思路:一要确立投资审慎和适度理念;二要明确立法路线,推动股权众筹立法不断完善;三要理清监管思路,促进股权众筹监管不断增强;四要贯通征信系统,确保股权众筹征信不断成熟。以期明晰股权众筹投资的价值观念、塑造股权众筹投资的诚信环境、防范股权众筹投资的固有风险、完善股权众筹投资的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构建。
[期刊] 征信  [作者] 唐琦  田喜辉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业的合法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推动征信业既有业务模式变革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我国征信业的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深入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重要条款和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征信业现状,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影响,进而从组织机制、授权环节、操作流程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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