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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宏观经济管理  [作者] 林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资并购逐步取代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演变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这无疑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加快资本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但是,外资并购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排挤民族产业、形成金融风险,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已迫在眉睫。
[期刊] 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王中美  
近些年来,全球排名前几位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尤其是横向并购有愈演愈烈之势。从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并购浪潮已经渐入高潮,更集中的全球市场结构已经引起各国关注。而在华跨国并购的几个特点都反映出非按市场运作的特点。与国际趋势比较,可以说目前的在华并购市场是存在相当程度的扭曲的,许多并购不当形成或加强了垄断地位。本文建议对在华跨国并购应从事前加以反垄断规制。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杨烁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 T O以及经济领域的进一步放开,外资在悄然并购国内企业的同时开始大规模涌入我国市场。外资并购确能为我国发展带来新动力,但也可能在相关市场产生垄断倾向,危害我国的产业安全,并进而危害我国的国家利益。本文分析目前外资并购存在的危害性,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解决这一问题。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刘志云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着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却带来垄断等弊端,所以在如何更好的利用外资并购的同时加强对其反垄断法律规制已是当前决策和立法部门的重要任务。本文立足于此出发点,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应包涵的实体和程序上的内容作出探讨,以求对正在筹备制定的反垄断法有所稗益。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冀明臣  刘道远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新分配,其具有引起垄断的趋势。为了实现市场公平、有效竞争,合理配置资源,必须完善法律对外资并购垄断的法律规制。其中的核心内容包括涉及反垄断方面的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和行政特许方面的审查。由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可能会引起经营者集中,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投资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未申报则不得实施并购。同时,立法文件中有对于国有企业保护的考量,并将其作为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内容。从市场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背景考察,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必须遵守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保证并购市场的公平。在各项审查标准体系构建方...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张亚芸  潘建亭  
[期刊] 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文青  
有关的效应分析表明,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但是也可能导致外资垄断势力的形成。本文从国际竞争和经济安全两个角度,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问题进行了分析。结论认为,随着加入WTO后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实施,我国政府在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中将面临“两难选择”的困惑。为此,本文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高庆年  陈松林  方晓霞  
与新建式投资方式相比 ,我国学术界对外资并购的研究显得相当被动与滞后 ,有关法律规定也极不健全。本文所关注的是入世后外资并购可能带来的垄断效应 ,在辩证分析的基础上 ,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提出了较为系统、有针对性的反垄断调整、控制对策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房佃辉  
对初创企业开展系统性、战略性的扼杀式收购,不但扼杀了创新,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还形成了创新“杀伤区”,对数字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然而,现行反垄断制度框架应对上述问题存在诸多困境:审查门槛存在局限,竞争损害评估面临挑战,反事实分析存在困难。对此,应当对并购审查申报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增加并购交易价值作为补充,设置特殊清单企业的强制申报义务,防止扼杀式并购逃离审查。通过完善实质损害理论,引入损害平衡测试,有效扭转损害评估难题。应重视意图证据的运用,有利于识别并购动机、减轻证明负担。通过强化事后并购调查,对扼杀式并购产生威慑作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冯鑫煜  
扼杀性并购在平台经济领域快速蔓延,超级平台甚至将扼杀性并购作为一种竞争战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从长远来看,该行为将降低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阻碍产品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是,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规制扼杀式并购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事前监管缺少前瞻性,过度依赖营业额标准;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并购的反竞争效果,难以认定其违法性;三是对违法并购的惩戒措施威慑力不足,事后长监管措施缺位。推动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应对超级平台的扼杀性并购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在事前监管方面,引入交易额标准、设常规性市场调查,提高事前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在竞争评估方面,增设推定违法规则、组建数字化专家咨询小组,提高对扼杀性并购的识别能力;在事后监管方面,改进违规并购罚款制度、设立事后观察期,加强对扼杀性并购的长监管。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郭传凯  
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企业针对初创企业发起的扼杀性并购已成为我国反垄断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该类并购直接遏制了初创企业的发展,消除了大型企业的竞争威胁,加剧了其他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差距,阻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即使可被界定为经营者集中,扼杀性并购依旧难以通过现行制度予以回应。一方面,现行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标准难以应对扼杀性并购;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质审查标准下,执法机构主要分析扼杀性并购对创新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制度如何实现对创新因素的分析仍须进一步明确。为应对扼杀性并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应专门增设回应该类并购的事前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分析集中对创新造成影响所依托的主要因素,并确立经营者通过创新进行抗辩的相关制度;执法机构还可针对超级平台企业设置“特别名单”制度,以强化对该类企业扼杀性并购的申报与审查。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曹阳  
知识产权集中的反垄断规则借鉴了企业合并规制的一般理论,但在知识产权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中,产品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创新市场分析存在着各自独特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的具体目标是确立知识产权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同时对知识产权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救济应主要采取非结构性方式。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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