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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罗玲苑  
算法技术推动下的个性化定价机制,其有明确的技术应用逻辑。通过对消费者细分解构后发现,消费者细分是个性化定价实施的基础。个性化定价作为一种经营策略,其本身是中性的,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规制需要从伦理逻辑和经济效应上进行综合分析,且需要遵循限度原则和事先预防原则。研究结果表明: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中,应从政策路径和法律路径关注消费者细分背后的市场失灵;从行为路径和技术路径识别消费者细分背后的消费者利益。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承上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期刊] 世界经济  [作者] 程华  武玙璠  李三希  
本文研究了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企业数据垄断策略,即通过分析在垂直差异化的双寡头市场结构下,厂商间交易消费者数据使用权的动机和效果,来讨论已有用户数据的企业是否会选择出售数据进而放弃数据垄断。本文假设拥有消费者数据的企业能够通过对消费者进行个性化定价的方式,在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的同时最大程度榨取消费者剩余,从而增大利润。在求解不同信息结构下厂商的定价策略和对比厂商收益后发现,当仅有某一厂商拥有所有消费者数据时,该厂商总会选择出售部分数据使用权给竞争对手,从而最大化总收入,即放弃数据垄断。由于数据资产具有使用者异质性,拥有用户数据的商家往往倾向于将偏好竞争对手产品的消费者数据出售给其竞争对手。此外,厂商出售消费者数据使用权会损害消费者剩余,但与不出售数据的情况相比,将提高社会总福利。本文的理论模型为数据使用权的交易提供了动机解释和机制分析,并为如何应对数据垄断问题提供了经济学的解决思路。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承上  
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提供免费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该行为以免费+增值模式和多边平台模式为形式,以消费者在获取免费产品和服务时,实际向经营者支付大量的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为实质。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的锁定与操纵,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使经营者集中。因此,互联网领域免费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重视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对市场界定的作用。限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影响,才能保障互联网领域的有序竞争,实现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目的。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花明  曾杨欢  
超高定价是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对美、欧、韩、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对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和不利消费者情形下的"规制"模式,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中国秉承消费者福利优先理念,基于本身竞争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考量,选择"规制"模式,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破坏市场价格机制、造成执法错误,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即在充分论证市场存在较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业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可通过优先选择性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优化超高定价行为的认定方法及加强与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合作等措施,以提高执法效率。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花明  曾杨欢  
超高定价是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对美、欧、韩、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对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和不利消费者情形下的"规制"模式,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中国秉承消费者福利优先理念,基于本身竞争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考量,选择"规制"模式,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破坏市场价格机制、造成执法错误,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即在充分论证市场存在较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业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可通过优先选择性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刘乃梁  
破除垄断是重构与完善汽车分销市场的第一要务。美国纵向垄断规制的思想流变以及欧盟委员会第461/2010号条例《关于汽车业纵向集体豁免条例的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规制路径的探寻提供了借鉴。我国汽车分销市场的完善,应在借鉴欧美分销市场垄断规制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着眼于造成垄断的主客观原因,从竞争性、规范性和公平性三个方面对症下药。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张理化  
垄断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对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私人诉讼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不足以使该制度有效运作,导致消费者无法在现有体制下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所以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建立惩罚性损害性赔偿制度、引进集团诉讼,使受到垄断性损害的消费者有渠道救济自己的权益,引导垄断企业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先林  
本文从超高定价反垄断规制的争议出发,首先以美国和欧盟为典型,指出了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相关差异,进而从判断方法、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等角度阐述了超高定价反垄断规制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具体困难,然后论证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经营者承诺制度在此类案件中的独特优势,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说明了如何在相关案件中适用该制度。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柴始青  
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设计及应用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按照算法合谋中价格协议的功能不同,可将算法分为辅助型算法和决策型算法。而这两类不同的算法在价格合谋的不同阶段及环节发挥不同的作用。辅助型算法加大了垄断协议的证明难度,决策型算法对先行的默示合谋合法性认定标准带来挑战,且对反垄断规制的归责原则带来了冲击。面对不同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在算法产业特性与反垄断规则的规范共性平衡基础上,既要关注数据作为算法生产要素的价值,也要关注高频信息交互引发的价值平衡以及机器主导的反垄断规制责任体系的重构。基于算法合谋规制的基本原理,应在算法设计和使用中,加强事先预防监管,以加大对决策型算法的规制力度。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占江  
政府反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制度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这是合理的,但超过必要限度就会损害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表明,要规制不合理的政府反竞争行为需要完整的路径体系。竞争评估,是分析、评价政府反竞争行为合理性的前置路径。竞争倡导,是事前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制度实施,或促进法律向有利于竞争的方向修改的路径。竞争执法,是事后追究有关主体的反垄断责任,排除不合理制度影响的路径。鉴于我国政府对经济不合理干预导致的竞争限制的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现有制度的局限,必须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建构,建立、完善上述路径体系,推进体制改革。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辛梓贺  
算法合谋指的是,算法进入市场后形成的垄断协议,相较于传统的垄断协议,其具有更加复杂、精密的类型及特点,并且对于市场竞争的损害更为深远。此外,按照当前反垄断法的规定,算法合谋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垄断协议,出现了默契合谋难以被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主观意图难以证明,以及担责主体不明等问题,由此使得反垄断执法工作陷入了困境。为了应对上述问题,理论界与学术界纷纷提出了应对之策,虽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细化法律规范、注重事前审查,以及注重实质审查原则等方面。虽然算法合谋所带来的影响尚有待观察,但可以确定的是法律不会任其发展,市场必须在法律的监管之下运行。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段宏磊  
链接封禁行为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外部接入的竞争对手链接予以限制乃至完全封锁的行为,包括排他性链接封禁、限制性链接封禁、消极性链接封禁三种类型。违背正常商业道德或用户利益需求限制的链接封禁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会侵犯消费者权益。我国对链接封禁行为的规制散见于有关市场竞争、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制度中,这种"伞状"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缺憾。未来有必要实现从"伞状"规制路径到"束状"规制路径的转化,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或针对数字经济产业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为链接封禁行为建立起单一、精准、系统的规制体系。一是要改进规制方法论,实现市场交易标准到流量标准的转化;二是要识别责任主体,建立互联网必要设施或"守门人"机制;三是要明确违法标准,将数字经济的效率、公正与商业惯例统一纳入考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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