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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杨琛  
村民李某于1980年获得本村集体一宗宅基地并在地上建造房屋,由于建成时间较早,建造时的面积已超过现在当地规定的法定面积标准,但此后并未扩建过。李某之子甲进城务工后已获得城镇户口,且村内未获得宅基地。李某过世后,甲是否有权利继承该宅基地的全部使用权?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蔡卫华  
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批准的部分可分别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记事栏中加以注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操作?宗地权属界址位置如何确定?宗地图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绘制还是批准面积绘制?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蔡卫华  
问题: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特别是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时,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超面积的比较普遍,请问应当如何处理?解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高梦一  
张某为A村村民,经过合法批准在该村宅基地上建房一处,占地面积150平方米。2000年10月,张某对其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建时,未经批准在原有房屋旁边扩建住房40平方米。2018年,张某设立遗嘱将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总面积190平方米)留给其子张某某(已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后张某于同年去世。2019年,张某某对继承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新,再次扩建20平方米。2020年,张某某要求对其继承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总面积210平方米)进行登记。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张光辉  臧惠彦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公民财产意识不断增强,城镇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曲健  
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入手,对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关键词: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严斌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居者有其屋”权利的根本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积极退出与消极默认两种处理方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继承方式进行流转,是否需要继承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是否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无偿取得的原则是否应与时俱进进行改革,都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中需要研究的对象。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蔡卫华  
问题:目前各地正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但是在实践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这就是有些宅基地因历史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目前正由城镇居民使用,能否给其登记发证?哪些情形下能够为其登记发证?解答:一、宅基地一般不得登记给城镇居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杨岩枫  
问题1973年,白某在村内分得一块宅基地使用权,随后在宅基地上建起北房6间,东西房各2间,另有一间棚子。1996年白某对北房6间进行了翻建,但1973年建造的东西房各2间及一间棚子已灭失。现该宅基地内共有房屋15间,其中北房6间属于原有房屋翻建,另有9间房屋为其后扩建。白某共有子女3人,长女白某华、次女白某荣、儿子白某仁。扩建的9间房由儿子白某仁长期居住。2010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宅基地即将被征收,白某华、白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陶钟太朗  杨环  
研究目的: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寻求在现有社会背景、制度条件下的解决之道。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通过继承被继承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既能保障继承人的继承利益,也尊重了人们的私权,同时义能够防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并且,通过这一手段还可以逐步实现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全面的平权立法。研究结论: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应建立身份关系继承制度。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曹益凤  
因中央立法的缺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在当下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规文件的调整。在此背景下,因缺乏统一的裁判依据导致司法裁判冲突时有发生,并由此演变成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据现行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并受"一户一宅"等原则约束,这一立法意旨基本排除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解读空间。当前实践中"消极模式"和"积极模式"两种主要应对方案存在诸多缺陷。目前应秉持"权随房走"思路,允许农村房屋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被一并继承,依法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构建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有序收回机制,明确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期限,探索适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制路径。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康武燕  
问题山东省某村村民A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通过了建房审批。A与城镇居民B签订合同,让B在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B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因旧村改造,B在A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被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A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B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A请求可否成立?解答一、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合同无效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康武燕  
问题山东省某村村民A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通过了建房审批。A与城镇居民B签订合同,让B在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B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因旧村改造,B在A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被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A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B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A请求可否成立?解答一、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合同无效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晓云  常军  杨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和保障性制约了其可继承性,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操作上的复杂性也使该权利的继承制度设计困难重重。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保障功能逐渐减弱,该权利的身份性也将消解,继承将成为流转的常态。因此,法律应以维护农民利益,重视并充实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前提,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并对怎样继承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保障平等的继承权,防止可能的负面效应。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刘红梅  段季伟  王克强  
研究目的:基于中国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现行制度及政策,揭示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与实质,梳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关规定的内在矛盾和各地在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结果:中国现行制度有意回避了宅基地继承的明确,不仅法律体系存在内部矛盾,也与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趋势不符。研究结论:中国现行制度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各类损害农民利益事件的发生。走出困境的出路在于:一方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物继承和货币继承制度;另一方面,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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