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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肖宇  
地役权登记的原则《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地役权的设立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这与《物权法》第9
[期刊]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作者] 李世平  丁华  施风翔  赵荣军  
补充完善土地权益理论,探寻设立地役权、地役许可权的现实性与可行性;通过对地役权、地役许可权登记,保障用地物权的延伸性和扩展性,突显其物权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从地役权起源入手、完善概念、论述特征,细化分类、界定权益;分析地役权、地役许可权的物权性、法定性;明确现实国土资源管理中设立地役权、地役许可权的必要性,尤其对地铁(高铁)特别保护区用地、保护区用地,长江大堤管理用地和保护用地范围设立地役权和地役许可权登记的迫切性,对其物权保护与保障的重要性。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于凤瑞  
研究目的:证明自己地役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权利构造及具体适用进行研究。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调研、比较研究和法律经济分析等方法,对自己地役权的演进、构造、价值及其具体适用中的问题进行研究。研究结果:(1)自己地役权是一种特殊的地役权,能够从事前的角度更有效率地规范因新型居住形态所产生的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2)自己地役权可以弥补相邻关系与业主公约的局限性,具有不可替代性。研究结论:自己地役权应成为中国《物权法》地役权体系的一部分。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张腊梅  
地役权是指按合同约定,以提高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他人的土地,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益,地役权的内容较广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与相邻权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为了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而由法律进行干预。设立地役权,应由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一旦设立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地役权人必须依法、依约定正当行使地役权,尽量减少对供役地人物权的限制。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李延荣  
研究目的:证明法定地役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设定条件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法定地役权存在的基础、基本功能、存在形态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1)法定地役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要性,难以用相邻权代替之;(2)用相邻权制度调整土地利用中的地役关系,具有较大的局限性;(3)用法定地役权制度调整地役关系,更符合土地利用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研究结论:法定地役权应成为我国地役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地役权制度。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赵菲  
美国财产法中的地役权由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和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构成,其中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是由于消极性地役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直观判断的特点,加之缺乏备案等公示制度的保护而产生,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契约权利而存在。涉及取得方式美国财产法中的地役权主要有默示取得、现实需要取得和时效取得三种典型方式,终止方式主要包括混同、地役权人的放弃和条件的根本变化等方式,这些方式都是根据现实需要反应在判例法中,从而不断衍变和得到完善。相比而言我国针对地役权的法律规定仅限于《物权法》第十四章,未明确界定地役权的主体、种类和权利救济方式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刘旭华  
地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共同采用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在我国才真正确立这项制度。确立地役权制度的目的,是要在土地现有惯常效用的基础上,使土地得到最大程度利用。但我国地役权制度实施10多年来效果并不理想,在土地开发利用中鲜有涉及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陈静  陈丽萍  赵晓宇  
地役权源于古罗马法律,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主体、客体和功能都得以不断扩展,服务于公共利益、协调生态利益和私人利益。我国《物权法》也设定了地役权制度,但在强调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我国的地役权制度适用范围明显较为狭窄,难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建议加强和完善自然资源保护地役权立法建设。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于凤瑞  耿卓  
研究目的: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地役权规范,剖析营业限制条款发生设立地役权法律效果应具备的条件,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问题,以优化营商环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设立营业地役权需符合地役权基本构成,并区分限制的类型进行效力校验。为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后果,应从行权效果上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当地役权设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适用《反垄断法》分步骤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究结论:《民法典》地役权规范的解释适用需要重视类型化思维与商事思维,实现静态规范与动态治理的均衡。
[期刊] 林业经济  [作者] 杨萍  
长期以来,以禁伐、限伐以及限制性利用为主的公益林管理,缺乏利益诱导机制,导致公益林建设管理中生态利益(国家利益)与经济利益(集体、个人)的失衡,影响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文章借助公共地役权权利特性,论述了公益林管理的公共属性及公共地役权的法律属性。明确了公共地役权主要应用于公益林经营性管理。在管理中利益各方可参与协调以达到利益协调目的。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向晓微  郑婷婷  
现阶段,城市空间立体化建设已经从独栋建筑向地上地下开发转向利用其他不动产连接开发,权属关系在多个不动产权主体之间发生。从而,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错位利用的产权归属问题,成为现代产权制度面临的复杂问题。基于此,笔者提出以地役权方式促进土地多维度开发的观点,并分析了这一情形下地役权的适用要件,以期为当前城市创新空间利用提供解决思路。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周滔  刘贞  吴剑凌  阎亮  
研究目的:利用《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概念,结合电网建设征地的实际情况,设计以地役权为基础的电网建设征地补偿模式。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理论研究和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电网建设用地中的限制用地符合地役权的成立要件,可对其设置地役权,获得该项权利需支付地役权利金,其金额可采用权利比率法进行估算。研究结论:以地役权为基础的电网建设征地补偿模式对电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可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中大范围推行则需做好前期的法律、政策和技术工作。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刘乃忠  
地役权是一种许可利用他人土地 (供役地 )或限制他人利用其土地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 ,引致地役权主体范围扩大 ,产生新的役权形式 ,用益权的独立性、可转让性逐步增强。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阙占文  
建立自然保护地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方式。政府通过征收或交易取得土地后建立自然保护地,但面临成本和管理挑战;运用命令—控制等手段直接规制集体或私人土地上的生态环境无法适应生态空间的异质性。激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合作治理理念被广泛接受。保护地役权是自愿创设的可持续保护负担,具有非占有、意定和追及效力等主要特点,可以归入私法地役权之中。同时,保护地役权以自然生态保护为目标,不以需役地为要件,且可以为供役地人创设积极作为义务。比较法上,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将保护地役权归入私法地役权或物上之债,但澳大利亚等国家更多赋予其公法色彩。保护地役权难以为《民法典》现有地役权规范所涵摄。为了满足物权法定要求,有必要分阶段地在自然保护地单行法和《生态环境法典》中明确保护地役权类型和效力。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肖宇  
研究目的:针对公共服务企业建设用地利用中存在的公共服务企业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的问题,提出建立"公共地役权"制度的解决方案,并对"公共地役权"制度提出立法建议。研究方法:运用文献资料并结合实际分析公共地役权问题。研究结果:油气、电力等公共服务企业临时用地后,与农民之间形成的后续权利义务关系在目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以地役权制度为基础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可以解决公共服务企业与农民之间形成的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研究结论:公共地役权制度有利于分清权义,解决纷争,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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