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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教育科学
[作者]
林岳新
本文通过对潮汕地区在校未成年学生非正式群体的调查,对在校未成年学生非正式群体背景资料及特征的分析,阐明和论述在校未成年学生非正式群体的原因,并提出教育和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 非正式群体 教育 管理
[期刊] 中国成人教育
[作者]
陈涛 崔德明
当前,名目繁多、形式多样的各种大学生非正式群体在全国各类高校中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学生非正式群体的定义、类型、特点、形成的原因及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大学生非正式群体进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策略,对我们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对大学生非正式群体进行研究,旨在达到有效教育及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
大学生 非正式群体 分类管理研究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孟雪
大学生非正式群体是指在大学生群体中由学生自发组织的,具有共同宗旨或共同爱好的,能够不断适应新环境、不断重组的群体组织。这类组织不要求有权力机构承认或批准,也不要求有固定的规章制度和人员编制。①核心人物是指组织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成员,既可
[期刊] 中国成人教育
[作者]
赵伟 陈迎春 王军云
随着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网络在日常生活中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深。而作为大学生非正式群体是网络使用和服务的主要对象,对其进行研究对于高校教育和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大学生非正式群体特征的基础上,找出其在高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在下一步高校管理中对这一群体所应采取的可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大学生 非正式群体
[期刊]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
牟德刚 潘从义
学生非正式群体对学校教育管理起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本文对大学生非正式群体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对学生非正式群体的教育与管理问题。
关键词:
高校 非正式群体 调查研究 教育管理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祖权
论大学生非正式群体的功能及其价值开发□祖权自1932年著名的霍桑实验结束以来,行为科学界根据群体的构成原则和构成方式,将群体分为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所谓正式群体是指为了达到与组织任务有明确关系的特定目标,以及执行组织的特定工作而产生的,其组织形式、...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屠家惠
企业职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我们主要是依靠企业党、政、工、团各级正式群体组织的领导和影响来进行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出现了深刻变化,企业中除正式群体外,其他非正式群体,尤其是青年非正式群体的数量和类型在不断增多。影响力、号召力和作用力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如何正确认识青年非正式群体的作用,切实加强青年非正式群体的引导和管理,已成为我们适应形势变化需要,更好地拓展企业管理工作途径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企业青年非正式群体形成的背景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卢盛华
1 图书馆非正式群体形成原因及特点非正式群体又称友伴群体,是由于员工间交往活动的心理需要,相同兴趣的爱好和价值观念的相同取向,彼此间情投意合而自发形成的小团体。在图书馆这个正式群体中,一般都存在若干个非正式的小群体,它们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图书馆的集体利益,给员工的身心和工作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
[期刊] 管理现代化
[作者]
马凌
论现代管理中的非正式群体的作用马凌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机制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诱导组织所期望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挖掘组织中的人力资源潜力,充分发挥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竞争力.已日益成为现代管理者极为关注的问题。...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巫春华
自然性影响力是非正式群体的运作机制,非正式群体的自然性影响力的作用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要充分发挥非正式群体的自然性影响力的作用,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更大的实效。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张铮 段志远
本文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典型人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实地调研内容作为重要参考,深入了解并分析社会弱势群体当前生存现状及救助现状,透过多中心治理视角,构建国家和社会多个主体的协同救助模式。
关键词:
社会弱势群体 治理 协同救助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刘国森
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框架,构建了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缺陷日益彰显,实践中造成一定的误解,给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具体履行保护职责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学校对保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的缺失等。本文欲结合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作肤浅的探讨,以期达到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之目的。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权益 保护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韦保宁
我国有关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存在法律效力较低、责任不明确、免责事由和归责原则不统一等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并对责任确定、归责原则、补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处理应明确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过错原则以及法定的免责事由,有关的地方性立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 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
[期刊] 教育学报
[作者]
劳凯声
学校与其未成年学生所构成的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称为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公立中小学校是具备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但由于其并无独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能力,从而产生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之间的扭曲。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弥补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不足。现行教育制度要求年满6岁、进入小学的未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以适应学校的学习与生活,然而现行法律却以10岁为界来区分未成年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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