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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曾雄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巨头“垄断”数据,拥有“私权力”,现有的反垄断制度适用不充分。该研究为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反垄断制度构建路径,通过文本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美欧相关立法与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本土情况提出对策。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有两种路径:一是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市场竞争找到连接点,当企业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竞争时,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方面;二是将个人信息归为消费者福利的内容,损害个人信息就是损害消费者福利。在规则设计上,建议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新增附加不合理的隐私政策这一新型滥用行为,在合并控制审查中增加考虑交易对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禁止垄断协议中新增固定或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新型垄断协议。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文君  
“数据池”是共享个人信息的重要形式,对于“数据池”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反垄断法保护,目前的观点还未统一。虽然难以用传统价格理论分析“数据池”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属性,但很多时候个人信息本身就是服务的对价,通过“数据—质量—价格”的逻辑链条,“数据池”个人信息能够纳入反垄断法的附属保护范围。在数字时代,“数据池”个人信息可以构成一项独立的消费者福利,个人信息保护与价格同等重要,附属保护与独立保护并重。“数据池”自动共享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企业合并形成“数据池”属于排他性滥用的反竞争行为。“数据池”聚合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合谋应被视为新型垄断行为,但仍未超出《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是新型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杨利华  刘嘉楠  
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吴长军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是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由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构成,旨在保障并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抗辩权利的行使,规范执法机构审查程序,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该项制度的主要成因在于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与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耦合作用。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不能完全由市场本身予以矫正,需要国家实施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建立一套公开透明公正的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规则,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保障并购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实现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雷浩然  
在数字经济时代,仅提高罚款金额可能会增强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难以实现最优威慑。为此,反垄断罚款制度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系统优化,在确保威慑力度的同时提高威慑的透明度。针对如何兼顾反垄断罚款制度威慑性和透明度的问题,可着重从罚款对象和罚款计算方法两个方面着手。在罚款对象方面,可考虑对反垄断语境下“经营者”的概念进行扩张性解释,对个人作为反垄断罚款对象的多重身份进行厘清。在罚款的计算方法方面,遵循确定基础罚款金额、根据从重或从轻因素调整基础罚款金额、检查罚款是否超出最高限额的顺序,对反垄断罚款的计算方法进行重塑。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徐信贵  康勇  
在反垄断和解制度中,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致使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执法风险,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陷入困境。然而,由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具有保证和解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预设价值目标以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等价值意义。因此,可以从立法完善、行政程序应对以及司法制度变革三个层面探究相对人利益保护的路径。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许丽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数据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是平台重要的战略资产与关键的竞争要素。大数据、算法、算力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支撑要素,在提升平台服务智能化水平的同时,也使个人隐私数据面临被泄露、窃取、倒卖的风险。在实践中,平台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会实施侵犯个人隐私数据的行为,这既构成反垄断法上对个人隐私数据的剥削性滥用,也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应当介入。然而,当前个人隐私数据的反垄断法保护面临未将隐私数据保护纳入反垄断立法宗旨、隐私数据损害难以量化、隐私数据保护多部门法益存在冲突等难题。为实现对个人隐私数据的有效保护,应重探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功能,将个人隐私数据作为反垄断法独立的保护对象而非附属保护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引入比例原则,对过度收集使用个人隐私数据行为进行预备阶段的目的正当性分析以及实际适用阶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分析;明确平台企业数据治理责任,形成“国家—平台—用户”关系,进而形成“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构架;推动反垄断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同,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共同防范化解个人隐私数据滥用问题。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于礼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市场反垄断面临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相关市场范围界定困难、数字经营者集中审查困难等问题,作为反垄断的辅助性法律如《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在应对数字反垄断领域也存在法律适用困境。就国外数字反垄断治理的最新进展看,必要设施规则、优势地位滥用规则、跨市场竞争影响滥用规则各有其适用领域及条件,在应对数字市场反垄断治理中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规制方式上与传统的反垄断框架并无区别,多是以事后规制为主。欧盟的数字看门人制度有具体的量化认定标准及明确的法律义务限制,结构主义的制度属性及本身违法原则确保数字看门人履行其法律义务,能够在反垄断中起到较好的事先预防效果。我国可通过社会共治、软法治理和特别立法三种模式引入看门人制度,同时强化反垄断的公法治理与私法保护的协同及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蒋帅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公平的竞争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的反垄断法。当前,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制度,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保障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同时,还要防止跨国公司在我国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竞争。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承上  
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提供免费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该行为以免费+增值模式和多边平台模式为形式,以消费者在获取免费产品和服务时,实际向经营者支付大量的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为实质。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的锁定与操纵,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使经营者集中。因此,互联网领域免费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重视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对市场界定的作用。限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影响,才能保障互联网领域的有序竞争,实现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目的。
[期刊] 改革  [作者] 倪娜  万欣  
我国现阶段反垄断实施机制为"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这是在借鉴国外反垄断的实施经验与模式、综合考虑我国行政机构与决策的现状以及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的明智选择。但是这种实施机制与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如反垄断执法依据的完善与衔接、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以及它们各自的能力建设。强化与改善反垄断的实施机制将有力地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孟奇勋  吴乙婕  金明浩  
专利聚合公司是以聚合专利的方式开展市场化运营的机构,具体包括八种商业形态和四种战略模式。专利聚合公司在为创新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可能对专利市场及竞争秩序造成潜在垄断威胁。近年来,欧美国家在专利聚合反垄断的审查形式、治理手段及规制程序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频遭进攻型专利聚合狙击,专利诉讼战火烧至中国而风险预警铃音未响。为弥补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之不足,有必要发挥制度引导与规制功能,完善相关保障机制,提高专利质量并防范恶意诉讼。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段宏磊  
链接封禁行为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外部接入的竞争对手链接予以限制乃至完全封锁的行为,包括排他性链接封禁、限制性链接封禁、消极性链接封禁三种类型。违背正常商业道德或用户利益需求限制的链接封禁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会侵犯消费者权益。我国对链接封禁行为的规制散见于有关市场竞争、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制度中,这种"伞状"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缺憾。未来有必要实现从"伞状"规制路径到"束状"规制路径的转化,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或针对数字经济产业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为链接封禁行为建立起单一、精准、系统的规制体系。一是要改进规制方法论,实现市场交易标准到流量标准的转化;二是要识别责任主体,建立互联网必要设施或"守门人"机制;三是要明确违法标准,将数字经济的效率、公正与商业惯例统一纳入考量基准。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赵峰  
在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推动下,优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数据作为一种信息资产具有来源丰富性、规模庞大性、覆盖广泛性等新的特征。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资产保护的法律、技术和监管风险,威胁着个人信息安全。为此,应加强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探讨个人信息资产保护的有效模式,为推动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由朱晓武和黄绍进编著,2020年9月出版于人民邮电出版社的《数据权益资产化与监管: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价值实现》一书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出了数据权益资产化的创新解决方案,为建构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资产保护模式提供了有效借鉴。书中分别了介绍了大数据战略背景及数字经济发展、个人信息治理的制度优势与不足、数据权益资产化的实现、数据权益的监管现状及发展趋势、数据权益资产化与监管技术、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邹越  
新经济的到来为市场的发展拉开了新的序幕,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在分析互联网为传统市场带来的利弊的同时,认为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基础设施等原因使得网络市场更易形成垄断,且垄断的相关市场趋向模糊化、隐蔽化,从而为我国传统反垄断事业带来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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