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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单单
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自产生之初就陷入理论争议之中,但随着欧盟针对谷歌的调查处罚和美欧近期的立法,相关争论已经逐渐明晰,专门立法的推出在国际上也属于大势所趋。对欧美自我优待行为立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美欧的法案均采取以数额门槛代替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的路径,并以竞争行为模式分析吸收竞争效果评估。但由此反映出的是:美国以"自我革命"为监管价值观,欧盟则采取"防守反击"的监管理念,美欧之间相似规则背后的理念差异,将导致国际监管的冲突与协调,这也是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历史机遇。我国应落实中央会议和文件精神,完善我国平台经济监管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平台经济企业既要积极主动拥抱监管,更要不断加强自律与合规,遵循市场和行业的本质,处理好与竞争对手、商业合作伙伴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着力构建公平竞争和开放共享的商业生态,从根本上消灭违法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环境。
关键词: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反垄断规制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房佃辉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鑫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益灯 沈常阳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资本流动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国际并购即是这股资本流动浪潮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我国应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借鉴欧盟、美国关于国际反垄断规制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关于国际并购行为规制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加强《反垄断法》在规制国际并购行为中的可操作性,实现国际并购行为的积极效应,促使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国际并购行为 反垄断法 法律规制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丁国峰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容,还是商家线上经营与竞争的虚拟市场空间,由此平台企业同时具有了服务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平台因不能互联互通而具有独立性,高昂的转移成本产生了平台企业较强的锁定能力,多渠道模式则进一步削弱了平台企业间的可替代性,由此加强了平台企业的市场优势力量。因此,双边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与传统排他性交易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具有更直接且更严重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在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既要解决反垄断法的适用难题,高效作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亦要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排他性交易和反垄断规制理论的适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边平台及其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平台企业经济主体的竞争规则,促进双边平台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关键词:
外链封禁 反垄断法 豁免机制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姚谦
绩效、弹性、结构是传统市场力量的认定因素,在平台经济模式下,这些因素难以精准界定平台力量。平台力量的本质是数据力量,其能够驱动平台跨界竞争、实现自我优待和数据锁闭,并能够改变消费者福利的范畴。平台力量的滥用对经济效率、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及监管规制均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通过重新厘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扩充消费者福利范畴,完善事前监管机制,引入必要设施规则,以更好地强化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平台力量 反垄断 数据垄断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曾雄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工具进行革新。与在传统行业中分析限定交易不同,平台的诸多特点要求对限定交易的竞争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包括增加新的考虑因素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大数据"等,它们都直接影响限定交易的竞争效果。
关键词:
“二选一” 限定交易 电商平台 反垄断法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冯鑫煜
扼杀性并购在平台经济领域快速蔓延,超级平台甚至将扼杀性并购作为一种竞争战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从长远来看,该行为将降低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阻碍产品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是,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规制扼杀式并购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事前监管缺少前瞻性,过度依赖营业额标准;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准确评估并购的反竞争效果,难以认定其违法性;三是对违法并购的惩戒措施威慑力不足,事后长监管措施缺位。推动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应对超级平台的扼杀性并购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在事前监管方面,引入交易额标准、设常规性市场调查,提高事前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在竞争评估方面,增设推定违法规则、组建数字化专家咨询小组,提高对扼杀性并购的识别能力;在事后监管方面,改进违规并购罚款制度、设立事后观察期,加强对扼杀性并购的长监管。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姚谦
绩效、弹性、结构是传统市场力量的认定因素,在平台经济模式下,这些因素难以精准界定平台力量。平台力量的本质是数据力量,其能够驱动平台跨界竞争、实现自我优待和数据锁闭,并能够改变消费者福利的范畴。平台力量的滥用对经济效率、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及监管规制均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通过重新厘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扩充消费者福利范畴,完善事前监管机制,引入必要设施规则,以更好地强化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平台力量 反垄断 数据垄断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翟巍
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属于行政垄断行为与经济垄断行为相互嵌合的混合型垄断行为,它由行政权力滥用因素与经济权利滥用因素加总汇合而成。由于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并未包含厘定该种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专门性法律条款,这导致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涉及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结果缺乏公正性与统一性。为了扭转这一境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借鉴域外先进模式,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方式,对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类型化区分,并明晰统合型豁免标准所涉及的法益类型与内部构造。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程贵孙
文章首先对平台型产业特征进行了分析,论述了目前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若干理论误区;然后从遭受广泛质疑的"垄断地位"、"市场势力"两个角度进行了评析与释疑,指出某些平台型产业尽管具有"垄断状态",但并不具备实施滥用"市场势力"的能力;最后提出对平台型产业规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双边市场 平台型产业 价格结构 产业政策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程贵孙 李银秀
近年来平台型产业已成为新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业组织形式,与此同时,在某些平台型产业领域中的规制改革也已展开。市场结构与垄断地位、滥用市场势力、掠夺性定价、垄断协议是双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改革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对双边平台型产业的反垄断规制不能简单凭借传统单边市场规制标准来界定,而要从双边平台型产业本身的特点和竞争环境出发谨慎对待。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反垄断法》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
关键词:
平台型产业 价格结构 掠夺性定价 规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徐蓓
我国社会经济正在从"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转变,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我国原以工业经济为基础建构的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及竞争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区别于传统实体企业形态,数字平台以数据、算法、规则等为依托进行线上交易,具有双边市场性、动态发展、高度市场集中、垄断隐蔽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这使得数字平台在适用传统反垄断分析工具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局愈加明显。为此,应结合平台特点分析相关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传统反垄断规则的适用局限,重新审视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价值导向,对反垄断规则进行必要调适,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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